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主張明定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前14天提出申請雇主不得拒絕,且當年度應休而未休的日數應折算工資。「本席擬提修正動議,明定員工於休假日前14天提出申請,雇主不得拒絕,當年度的休假如果沒有休完,應休而未休的日數,應該折算工資。」發言紀錄
- 林委員靜儀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很多委員的提案有提到特休假,很多勞工朋友表示他們的特休假看得到吃不到,根據今年Yes123求職網的調查,86%受訪者的特休假到現在都還沒有休完,其中,54%有休過,32%還沒有休過特休假,沒有休假的原因很多,有些是工作太忙沒有時間休,有些是自己的工作沒做完,擔心進度落後,有些認為找人代班,會讓代班者太累,有些則擔心老闆不喜歡員工休假。大家都認為特休假是一個好想法,可以讓員工自行調整休息日、休假狀況,請問勞動部如何面對大家所說的「看得到吃不到」問題?
- 主席
請勞動部郭部長說明。
- 郭部長芳煜
主席、各位委員。過去的特休假或許有委員剛才所談的現象,所以未來還有很大的空間可以努力,我們一定會朝這個方向努力。至於如何解決「看得到吃不到」的問題,我們會在法制上加強,第三十八條只提到有幾天休假而已,如何落實方面,則規定在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過去有一些解釋案,未來我們會檢討如何讓解釋函的解釋更精準、更詳細,讓勞工了解如何維護特休的權益,這部分,我們會加強法制面。第二,我們也會加強檢查面,如果雇主真的違反第三十八條或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就要祭出罰則。第三則是加重罰責,這次的修法已經有加重的條文。配合這三個配套措施,未來應該更能保障勞工的特休權益。
- 林委員靜儀
很多委員的修正案,也有提到加重罰責,我相信部長也知道,每個委員講到這件事情就說要加強勞檢,如果連能不能放特休假都要動用到勞檢,真的很辛苦,請問是不是有其他可能性?第三十八條有提到休假的部分,本席擬提修正動議,明定員工於休假日前14天提出申請,雇主不得拒絕,當年度的休假如果沒有休完,應休而未休的日數,應該折算工資。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可以折算工資,對不對?
- 郭部長芳煜
對,母法裡面沒有,施行細則有折算工資的規定,但沒有規定要於14天之前提出,如果委員有這樣的提案,而且大家也有共識,我們當然尊重,否則,在施行細則或相關的行政規定裡面補強,也是一個做法,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
- 林委員靜儀
折算工資的部分,施行細則裡面有提到嗎?
- 郭部長芳煜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已經有折算工資的規定。
- 林委員靜儀
目前各個企業符合的狀況如何?
- 郭部長芳煜
我們沒有具體的數字。
- 林委員靜儀
並沒有特別針對這個部分調查,對不對?
- 郭部長芳煜
如果未來的檢查強度加強一點,這方面會慢慢掌握精準一點。
- 林委員靜儀
勞檢還是一個點就對了。
- 郭部長芳煜
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點,未來這方面我們責無旁貸,一定要接受各位的考驗。
- 林委員靜儀
部長剛剛有提到勞資對相關法規的了解,今年修法的時候,連身為立法者的本席,都要看很久才看得懂這個法條是怎麼規定的,以民意代表的觀察來講,我們發現政府機構寫的法條跟實際第一線的員工有滿大的落差,員工真的很難理解那裡面在寫什麼,我舉一個例子,我那天拿到一份某家醫院的勞動契約協議書,它的title是這麼寫,但是仔細看它的內容,好像是工作規則。其中有幾項規定,譬如如果因為違反本院管理規章被解聘,本院將永不錄用且不幫你寫推薦信。請問不寫推薦信這件事有必要在契約中明定嗎?
- 郭部長芳煜
我們看過委員提供的這份契約,我們認為基本上它是違法的。
- 林委員靜儀
不寫推薦信是違法的?
- 郭部長芳煜
是,但是因為每個企業、公司或機構內部的事情,如果不是經由員工向外投訴的話,我們也無從得知。
- 林委員靜儀
這就是我們剛才提到的,如果實際勞動場域的勞、資兩方都不懂法律時,都要靠政府來瞭解,那是很累的事情。
- 郭部長芳煜
沒錯,這是事實。
- 林委員靜儀
這樣的契約書有兩個方向:一、如果雇主很清楚知道這違反勞基法,他應該不會笨到寫出來;同樣的,如果勞工很清楚的知道勞基法如何保障勞工權益,他看到這份契約書,也不會簽。所以,大家一直在提勞檢,其實個人一直認為政府其實有簡單的方式讓雇主知道他寫的東西是否合法;同樣的,在勞動教育的部分,勞工必須清楚的知道,他應該有訊息或有能力知道這個東西怪怪的。我再唸給你聽,其中還有一項,因為他們的工作具有醫療專業特性,所以雙方約定可以提出離職日期一年一次,離職月份以乙方到職日前一個月為原則,如果不是在那個月提出就不可以,如果沒有在約定的離職月份離職者須賠償違約金一個月月薪。部長,這有違法嗎?
- 郭部長芳煜
我認為這也是違法。
- 林委員靜儀
照說白紙黑字都寫在契約書上,勞資雙方都簽字,所以,我的觀察是這樣:我不認為多數的雇主都是惡意的欺負勞工,都是不懂。雖然我們在討論勞基法,但是勞資雙方都搞不清楚是什麼樣的法規在規範他們。所以,就我找到的資料中,像企業的工作規則其實要在線上提報,對不對?
- 郭部長芳煜
是。
- 林委員靜儀
部長可以說明一下線上提報這件事嗎?就是整個程序大概要怎麼處理。
- 郭部長芳煜
我請謝司長說明。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謝司長說明。
- 謝司長倩蒨
主席、各位委員。事業單位的工作規則,現在經濟部有建立一個線上提報的系統,當然新成立的事業單位可以透過線上提報提出工作規則,勞基法第七十條規定,事業單位在30人以上有訂定工作規則,而且必須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所以,不管是透過書面或線上填報,都要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之後才有效。
- 林委員靜儀
地方主管機關就是各縣市的勞工局,對不對?
- 謝司長倩蒨
是。
- 林委員靜儀
我剛剛試著找找看,第一,如果一個企業或公司完成了線上提報,在各縣市勞工局的網站上查得到嗎?
- 謝司長倩蒨
完成線上提報之後,因為各縣市政府都會有一個窗口,系統就會通知那個窗口的承辦人。
- 林委員靜儀
如果我看到這份契約有問題,我想查一查它是不是已經經過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核備的工作規則,可是我從工作規則線上提報的那個地方去查,查到第二關就停住了,因為它是給企業主看的。所以我若要知道工作規則是否通過核備,我看不到。第二,員工如何知道和雇主簽的契約或工作規則已經經過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員工不見得一定要自己去翻勞基法,他可能不懂,他如何知道他簽的工作規則已經經過縣市主管機關核可?
- 謝司長倩蒨
在勞基法第七十條明定,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之後,事業單位要公開揭示,透過公開揭示可以讓員工瞭解工作規則經過核備及工作規則中的規定。
- 林委員靜儀
我再問一次,你剛才說核備之後,也就是由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勞基法的工作規則,請問會被公開揭示在什麼地方?
- 謝司長倩蒨
事業單位。
- 郭部長芳煜
通常就是公布欄、網站,在大家都看得到的地方,我們在檢查的時候,在實務上我們會去看有沒有公開揭示的動作。
- 林委員靜儀
也就是說事業主管機關或勞動部會去看企業有沒有公開揭示?
- 郭部長芳煜
是。
- 林委員靜儀
他只要提出比如一張網頁截圖,告訴你們有公開就算公開?
- 謝司長倩蒨
我再補充說明一下,按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公開揭示可以在公布欄等地方,並印發給各個勞工。
- 林委員靜儀
他是發這個規則給勞工,還是縣市主管機關核可的工作規則?
- 謝司長倩蒨
基本上是要把核可之後的工作規則發給勞工。
- 林委員靜儀
所以他們拿到的都是工作規則,不會拿到有主管機關以公文發布的工作規則?我現在問的就是,如果今天是一個不瞭解勞基法的勞工,不知道這個流程,今天雇主給我一份工作規則,我怎麼知道那是核可過的?
- 郭部長芳煜
所以,如果沒有註明的話,基本上就沒有意義了,應該要註明是經核可過的工作規則。
- 林委員靜儀
是啊!大家都在說這種不合法的契約或工作規範,將來如果提告,勞工告得贏,雇主告不贏,但是等到要打官司的時候,政府會很累,勞工也很累,因為他要找下一個工作已經很忙了,還要告來告去,大家不懂也不喜歡。所以我在此要再次要求勞動部,在修法的同時,還要做其他幾件事,第一,資訊透明,像上次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我們有請勞動部行文各縣市勞工局公告哪些是符合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工作職種,才可以適用,讓勞工可以很快的查得到;同樣的,像這類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既然都有要代請主管機關核可的動作,是否也找到這樣的程序,要求縣市政府對於已經核可的工作規則,必須設計一個欄位讓勞工可以找得到?或者公開揭示時至少要有該縣市主管機關核可的公文流水號或章戳,這樣才是真正的公開?否則他們拿出任何一份工作規則,勞工卻不知道它是否已經過核備。也就是說政府有把關的動作,可是勞工在第一線並不知道政府有沒有把關。這一點可不可以做得到?
- 郭部長芳煜
可以,我們一定遵照來做,透明化,並且在公開揭示時明確講清楚。
- 林委員靜儀
因為我們一直在講employment,我們不要讓勞工一直處在弱勢的狀況,我們要讓勞工一直有機會得到更多的資訊、更多的能力,他們才會更清楚自己的權利在哪裡。
另外我們也要麻煩勞動部,我知道你們有在做勞動教育,像醫護、醫院技術人員、醫院社工,他們的勞動場域很固定,就在醫院裡面,護理師通常都不知道積假、機調都違法,可是這些都是他們的常態,是否勞動部可以規劃,尤其在醫療場域,在勞動條件惡化的情況下,先針對剛要進去工作的護理師或快畢業的護理系學生,提供比較明確的勞動教育?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靜儀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