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降低公民投票門檻,讓民意傳達能夠更準確反映出來,並要求中選會檢討高門檻的狀況,使公民投票制度有實際功效。「公投門檻應降低,讓民意傳達能夠更準確反映出來。」發言紀錄
- 吳委員琪銘書面質詢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之兼職費,宜檢討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
-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第一點第(三)項有關支給方式之規定,兼任職務之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者,得依
1.按月支給,並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兼職費。但所兼任之職務非每月開會者,亦得按實際開會之月數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之。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每次最高新臺幣2千元;擇一辦理。
但中選會現行委員兼職費仍採按月支給,未召開會議亦發給委員全月份之兼職費,似未符其業務實況,並造成未召開會議之月份,委員兼職費之經費尚高於有召開會議月份之不合理現象,檢討評估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兼職費之可行性與合理性,且依地方制度法我國地方公職人員任期已整併,未來不再年年辦理選舉,各地方選委會及監察小組尚無每月召開會議之必要性及需求性,有關現行按月發給委員兼職費,若當月未召開會議則全數發給之方式,應依我國選務實況,審慎檢討改依實際出席次數支給兼職費。
二、為因應選舉區十年調整一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在變更案送至立法院前,先至內政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立委選舉區域每10年調整一次,上一次討論為2007年,依照規定,中選會必須在1年8個月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立法院同意。在此之前,中選會將依照是2017年11月底前的戶籍統計人口數為基準,在該年底或隔年出啟動選區重劃小組會議,於2018年5月底前送「第10屆立委選舉選區變更案」,此一變更案送至立法院後,對於民眾權益將有重大影響,因此,中選會應在此變更案完成前,先至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研擬因應對策。
此外,全國各縣市地方公職選舉之選舉區已多年尚無調整,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裡也尚無明定地方公職選舉區調整時間,常有民眾表示,現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區域過大,地方公職人員無法兼顧每一個選舉區域,常會顧此失彼,導致人口數較少之行政區域之民眾會有被當成二等公民對待之錯覺,故中選會應依照現實狀況調整,縮小選舉區之行政區域,讓地方公職人員更能夠服務選舉區之行政區域之民眾。
三、公投門檻應降低,讓民意傳達能夠更準確反映出來。
在中選會網站的公民投票簡介中提到,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92年12月31日公民投票法公布施行後,先後已舉行3次6案全國性公民投票,雖然6案的同意票皆高於不同意票甚多,惟均因投票人數未達投票權人數半數以上的門檻,投票結果均為否決。
近年來許多議題都有一定人數的民意表達、資訊傳播迅速、政府施政更透明化,以往人民對於國家大政、意見表達,行使政治權利的方式,僅能透過選舉投票的方式,但對於全國層級的政策議題,應該讓全民參與討論和決議,但由前幾次公投的結果顯示,雖然同意票數遠高於不同意票數,但因為投票人數未達到通過門檻,而造成6公投案的否決結果。
因此中選會身為執掌公民投票的政府機構,應該檢討這種高門檻的狀況,投票人數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上開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讓公民投票制度有實際功效,而不是成為限制人民直接向國家大政方針、國家未來走向表達意見的權利。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琪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