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其邁於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節節名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延長罷免連署時間並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限制,使未來各級公職人員在面臨政治決定時必須優先考慮民意「從連署與提案的門檻、連署的規定、時間的延長到對罷免不得宣傳等部分,我們都有刪除的規定,俾使未來各級公職人員在面臨政治決定時,必須優先考慮民意。」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1994年選罷法修法限制罷免案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是倒退性的修法「1994年選罷法的修法,可說是倒退性的修法,該修法起源於民眾想罷免永和的立委,所以立法院在國民黨掌握多數席次的情況下,選罷法便限制罷免案之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換句話說,罷免和選舉不能同步舉行。」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主張刪除罷免提案與連署門檻方面的限制性規定,使未來各級公職人員在面臨政治決定時必須優先考慮民意「從連署與提案的門檻、連署的規定、時間的延長到對罷免不得宣傳等部分,我們都有刪除的規定,俾使未來各級公職人員在面臨政治決定時,必須優先考慮民意。」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認為1994年修法將罷免投票門檻從原本的三分之一改為雙二分之一,限制了憲法原本保障人民的罷免權「此外,在投票門檻方面,亦從原本的三分之一亦修改成雙二分之一的規定,所以那次國會的修法,限制了憲法原本保障人民罷免的權利。」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其邁

    (10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但在過去選罷法制定與修正的過程中,我們只看到該法對選舉有相關規定,但對罷免的限制卻規定得愈來愈嚴格。1994年選罷法的修法,可說是倒退性的修法,該修法起源於民眾想罷免永和的立委,所以立法院在國民黨掌握多數席次的情況下,選罷法便限制罷免案之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換句話說,罷免和選舉不能同步舉行。此外,在投票門檻方面,亦從原本的三分之一亦修改成雙二分之一的規定,所以那次國會的修法,限制了憲法原本保障人民罷免的權利。

  2. 從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到割藍委,當國會殿堂或各級議會裡的公職人員對其政策、言行或主張與民意悖離時,該如何把權利還給人民?因此1月16日,當民進黨取得國會多數時,我擔任內政委員會的召委,便與民進黨委員在內的所有委員同仁決議將選罷法列為最優先的法案。剛才時代力量黨團的朋友也提到,從連署與提案的門檻、連署的規定、時間的延長到對罷免不得宣傳等部分,我們都有刪除的規定,俾使未來各級公職人員在面臨政治決定時,必須優先考慮民意。因此,這次選罷法的修法,代表的是民主勝利與人民勝利。我們也深刻瞭解到,包括公投法或其它相關的改革性法案,民進黨作為國會的最大黨,我們願意跟隨民意推動改革。因此有關後續改革性的法案,本黨團也會優先推動,再次感謝所有委員同仁的支持,讓這次選罷法的修法,可以順利地在今天完成三讀。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其邁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