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認為勞基法以失效的內政部所定辦法作為放假依據是嚴重的立法問題,主張哪些節日要放應該明定在母法。「因為一個法律去依據失效的內政部所定的辦法,這就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立法問題。法務部應該要求勞動部,哪些節日要放應該放在母法」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認為「適當之休息時間」概念非常不確定且通常傾向雇主,給了雇主太大的權力,一定要修正。「所謂「適當之休息時間」是個非常不確定的概念,而且通常會比較傾向雇主。雖然你們有提出解釋令,但那只不過是函,而非法律,端看雇主要不要接受,所以這是一定要修正的,這個「適當之休息時間」給了雇主太大的權力。」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主張原住民勞工參加自己民族歲時祭儀的放假應明定在法律,文字可以再修改得更明確。「我的意思是原住民的勞工要參加他自己民族的歲時祭儀,文字可以把它更明確,但是要定在法律。」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主張對於輪班換班間隔的特殊情形,可以增列但書作例外處理。「第二個,對於特殊情形,我們可以增列但書。」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主張可以另定施行日期,給各相關事業機構緩衝時間調整排班與人力配置。「第三個,要給各相關事業機構一個緩衝的時間,所以要另定施行日期也可以,這都可以討論。」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主張應將輪班換班間隔明定具體時數,不能維持現行的「適當之休息時間」,至於應訂為8小時、11小時等幾小時可以討論。「第一個,要訂幾個小時?一定要列幾個小時啦!到底要訂8個小時、11個小時、16個小時還是24個小時,大家可以討論,但是不能維持現行的「適當之休息時間」。」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質疑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目前只能放假一天,面對三天以上的祭典造成非常大的問題,是非常不重視原住民族。「不是只有三天,而是三天以上,但是我們只能放假一天,所以造成非常非常大的問題,對於原住民族非常非常不重視。」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質疑法務部未堅守法制立場,不能為了七天假問題而棄守行政程序法與立法體例、技術及應遵守的法制規範。「我認為這個部分法務部沒有站在作為一個法務部在法制上、在行政程序法主管機關的立場上,你們沒有堅守,不能為了七天假的問題,而棄守行政程序法、棄守立法的體例、立法的技術,還有法制應該遵守的這些規範。」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質疑規範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的函根本沒有發到雇主,造成很多原住民勞工因此無法放假。「所以這個函根本就沒有發,造成很多原住民勞工的雇主在整個歲時祭儀放假的部分,產生很大很大的問題,因此都無法放假」發言紀錄
- 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基法要越修越好,所謂「適當之休息時間」是個非常不確定的概念,而且通常會比較傾向雇主。雖然你們有提出解釋令,但那只不過是函,而非法律,端看雇主要不要接受,所以這是一定要修正的,這個「適當之休息時間」給了雇主太大的權力。
第二點,在政黨輪替之前,行政院會即已討論通過,要把「適當」這2個字明確化。行政院會不是只有勞動部參加喔!各部會都會參加,部長剛才提到經濟部,經濟部也參加了啊!對不對?經濟部和其他部會都參加了,如果你對於時代力量的修正條文有什麼疑慮,例如剛才柯總召講的那種特殊情形,你可以增列一些但書,這都沒有關係,但是不能完全否決或反對這個進步的立法,畢竟「適當」這2個字確實是太不確定了,所以我建議部長要朝這個方向去修,可以嗎?
- 主席
請勞動部郭部長說明。
- 郭部長芳煜
主席、各位委員。我說明一下,剛才柯總召也講到此法立意良好,站在勞動部的立場,對勞工有利的,我們應該要考慮;不過我比較在意的是,我們在修法的過程中有沒有做過完整的評估和了解。為什麼?因為剛才委員講過,在那個院會之後,我們曾經有個「七休一」的修法過程,當時就是因為在過程中,沒有做很詳細的評估、舉辦座談,以了解各行各業的特殊情形,後來才會做出令釋。所以我認為像這樣子的改變,是不是要請經濟部把這個過程做好,如果……
- 鄭委員天財
部長,我完全不認同你的說法,為什麼?因為你時任次長,是最清楚這個過程的人;如果你是新任部長,非勞動部或勞委會出身的,我可以接受你的說法。這個條文不是憑空在行政院會產生的,不是從天上掉到行政院會的,是你勞動部提出來的!在勞動部提出來之前,絕對和相關部會討論過了,是你們和相關部會討論過之後才送到行政院的嘛!行政院在送到行政院會之前,還要經過政務委員的審查,對不對?行政院的政務委員審查時,也會請勞動部和經濟部與會,和這條條文有關的部會都有來參加嘛!所以它是經過了一個非常長的過程,你不能去否認這樣的過程。除非是像剛才柯總召講的那種特殊情況,我們可以增修一點文字,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例外。
總之,「適當之休息時間」的「適當」2字是絕對要規範出來的;至於11個小時究竟是太長還是太短,大家可以討論,方向上大致是如此。畢竟這條條文不是憑空從天上掉到行政院會的,不是!是你勞動部找了相關部會來開會之後,大家覺得11個小時是適當的,才會送到行政院;而行政院送到院會之前,政務委員還會邀請相關部會(包括經濟部)來開會討論,最後才在行政院會中經過這麼多部會首長參與而定案。所以我們不能拒絕這個條文的修正,但是可以討論到底要訂幾個小時才適當,或者要怎麼去規範那些特殊的狀況。
剛才柯總召沒有聽到,你所提的例外、特殊情況,我們增列但書,可以嗎?
- 柯委員建銘
(在席位上)那本來就有了,勞基法有個函示。
- 陳委員宜民
(在席位上)司長也沒有變,你要不要講一下?當初修法的時候,陳雄文在,你也在啊!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謝司長說明。
- 謝司長倩蒨
主席、各位委員。我說明一下……
- 鄭委員天財
尤其是事務官,我擔任30年的事務官,要有一致性。
- 謝司長倩蒨
沒錯,我……
- 鄭委員天財
除非我真的錯了!除非當時我真的錯了,否則態度應該一致。部長,你也是啊!你和我一樣都是事務官出身的。好,請司長說明。
- 謝司長倩蒨
針對委員關心的這個問題,現行法令是規定「適當之休息時間」,對此,我們有過函示,就是不得少於8小時。這是第一個說明。
第二個,原來的行政院版是在今年2月1日送至立法院,但是在今年6月時,基於新政府的成立,我們就撤回了。
- 鄭委員天財
對,我知道,撤回了。
- 謝司長倩蒨
我們看當初行政院的版本……
- 鄭委員天財
很粗糙是嗎?
- 謝司長倩蒨
不!不!不是……
- 鄭委員天財
當初你很含糊地讓它提出來,是嗎?
- 謝司長倩蒨
沒有,我這邊要特別說明,當初有設計第八十六條實施日期。因為考量到雇主也需要適當的緩衝期來調整工時以及人力的配置,所以當初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的設計是,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事實上,它有考量到各行各業、各事業單位人力調度的問題、排班的問題……
- 鄭委員天財
可以,這個很好!這可以增列啊!
- 謝司長倩蒨
對,這個的確有考量在內。
- 鄭委員天財
我們可以討論。是否要增列,我們可以討論。
- 謝司長倩蒨
關於這個部分,剛才經濟部和我們部長都有提到,的確要考量到各事業單位、各行各業人力調配與排班等等的情況,所以我們才會希望委員能夠考量一下。
- 鄭委員天財
是啊!這可以討論,所以不要拒絕它。可以討論,而且把它列進去,好不好?謝謝。
- 主席
要列入說明還是條文當中?
- 李委員彥秀
(在席位上)幾個小時是可以討論的。
- 鄭委員天財
第一個,要訂幾個小時?一定要列幾個小時啦!到底要訂8個小時、11個小時、16個小時還是24個小時,大家可以討論,但是不能維持現行的「適當之休息時間」。
第二個,對於特殊情形,我們可以增列但書。
第三個,要給各相關事業機構一個緩衝的時間,所以要另定施行日期也可以,這都可以討論。
- 主席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 林委員靜儀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科長,你知道護理師的「花花班」是怎麼排的嗎?我知道經濟部有列席,可是你們一定不曉得護理師是怎麼排班的。護理師的班表均為8小時,所以一般的狀況是,大夜班是凌晨0時至第二天早上8時;白班是8時至16時;小夜班則是16時到24時。依照勞動部的規定,一天的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對不對?他一天工作8小時、加班4小時,不能超過12小時,所以如果以一天不超過12小時來說,這不會有問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你們哪一位要說明?
- 陳委員宜民
(在席位上)很多啊!不只她一個,很多位都是延續性的啊!
-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次長也是延續的,那個部長也是。
- 陳委員宜民
(在席位上)全部都上去啊!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謝司長說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多一天很奇怪,勞動節……
-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 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行政院版把原來的第三十七條改為內政部所定放假之紀念日、節日,我認為這個部分法務部沒有站在作為一個法務部在法制上、在行政程序法主管機關的立場上,你們沒有堅守,不能為了七天假的問題,而棄守行政程序法、棄守立法的體例、立法的技術,還有法制應該遵守的這些規範。因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有規定,法規命令要有法律的授權,這裡面所提內政部所定放假之紀念日、節日,請問是不是指內政部所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是不是?
- 主席
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
- 劉參事成焜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因為目前還沒有定出例假日實施條例,所以就是這個辦法。
- 鄭委員天財
它是一個實施辦法。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所以內政部所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是沒有法律授權,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的條文,這是民國90年公布施行的,2年後的92年就失效了。那大家就會說,既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失效,那軍公教人員是不是就沒有依據可以放假,因為軍公教是特別權利義務關係,就算沒有這個辦法,按照行政命令也都可以。
但是如果要放在勞基法,就會產生非常大的問題,因為一個法律去依據失效的內政部所定的辦法,這就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立法問題。法務部應該要求勞動部,哪些節日要放應該放在母法,剛才勞動部部長提到,立法院在審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時候因為這會涉及到人民的權利義務,像是有幾天假或該什麼時候放假,只要涉及到人民的權利義務,按照行政程序法、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憲法的保留等相關依據,應該要放在法律裡面啊!為什麼你們以前一直要定紀念日或節日實施條例,就是因為這會涉及到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要以法律來明定。
上次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也要求勞基法去定相關的假日,因為放假的日期是錯誤的,所以應該要定在勞基法。現在行政院通過一個「內政部所定……」,等於要依照這個來辦理,可是這是一個失效的辦法,實在是非常荒唐。你們作為法務部應該要堅守你們作為法務部的基本立場,請參事說明。
- 劉參事成焜
報告委員,行政院各部會有分工,關於國定假日、紀念日等都是內政部所執掌。但是據我們所知,內政部已經擬好例假日的實施條例,有三次送到立法院……
- 鄭委員天財
這我知道,這些我都知道。
- 劉參事成焜
因為屆期不續審……
- 鄭委員天財
不能因為它沒有通過,對不對?因為對軍公教來講,它用行政規則或是行政命令都可以。但是對於勞工而言,因為還涉及到雇主的關係,所以勞資雙方就必須要有非常明確的法律依據。對於這些部分,你都認同我的話嘛?好,請回座。
再來我要請教部長,前面是有關行政院的版本,後面的部分我也跟部長討論過,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的放假,這是你主管的業務。現行的勞基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二十三條都沒有規範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所以長年以來我們都是用過去勞委會的函,或是現在勞動部的函來放假,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錯誤,為什麼呢?像端午節是放在施行細則裡面,掃墓節是放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裡面,這些不是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是屬於漢人的節日,而且都是定在法規命令的位階。那我們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竟然用一個函?有很多雇主都是依照勞基法和勞基法施行細則來辦理,他們都認為勞動部或是勞委會的函只不過是一個函,沒有拘束力。事實上也是沒有拘束力,部長?
- 主席
請勞動部郭部長說明。
- 郭部長芳煜
主席、各位委員。是。
- 鄭委員天財
等一下司長也可以答復。
- 郭部長芳煜
好。
- 鄭委員天財
你們的每一件公文,沒有一件公文是直接給雇主的,你們都是給地方政府,然後請地方政府轉。可是地方政府知道每一個行業在哪裡嗎?地方政府知道每一個行業在哪裡嗎?譬如新北市政府或是台北市政府知道所有的行業都在新北市或在台北市嗎?因為有的是縣市、直轄市層級立案的,有的是中央層級立案的,如果是中央層級立案的,他們就不知道,所以這個函根本就沒有發,造成很多原住民勞工的雇主在整個歲時祭儀放假的部分,產生很大很大的問題,因此都無法放假,即使放假,也會有很多很多不合理的要求,這是第一點。第二,我們的原住民勞工要參加歲時祭儀,目前按照你們的函,只有放一天假,如果我們的歲時祭儀是在星期日時,能不能在第二天補假?你們過去的規定就是要其他的工作日,就是不能連續。我們都知道端午節是次日放假,最起碼會有兩天,如果是禮拜五的話,那就變成三天了,是不是這樣?中秋節也是一樣。但是原住民族如果在禮拜天舉辦歲時祭儀,我們要回到蘭嶼、回到長濱、回到太麻里、回到成功鎮、回到豐濱,這麼遙遠!何況我上次告訴過你,剛剛結束的賽夏族十年一大祭的巴斯達隘paSta'ay(矮靈祭),不是只有三天,而是三天以上,但是我們只能放假一天,所以造成非常非常大的問題,對於原住民族非常非常不重視。
所以我提出這樣的修正動議,當然我有另外提法律案,但是當初被立法院院會送到內政跟社福委員會聯席審查,目前沒有辦法進入,所以我就提出修正動議。部長,這個可不可以支持?
- 郭部長芳煜
報告委員,我先說明一下你這個修正動議,因為你是放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如果這樣定的話,那麼民俗節日,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所有九百多萬的勞工都可以放假,這個大概不是委員所願意的,委員原來是講是不是在母法中能夠規定原住民族放假,但是你在這裡面寫,就變成所有勞工都可以放假。
- 鄭委員天財
沒有,我們是說原住民族。
- 郭部長芳煜
但是委員是訂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那就變成大家都可以放假,因為委員在裡面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所以大家都可以休假。這部分可能要考慮到,這可能不是委員的本意。
- 鄭委員天財
我的本意是指原住民的勞工。
- 郭部長芳煜
對,所以委員放在這裡,執行上可能會有這樣的問題。至於其他剛才提到的問題,容我請司長說明。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謝司長說明。
- 謝司長倩蒨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原住民勞工,希望他們在歲時祭儀時能確確實實放到假,所以我們之前也做過解釋,只有針對原住民族……
- 鄭委員天財
對,我剛才講過了,你們是用一個解釋,但是我們怎麼會悲哀到這樣,台灣原住民族在這塊土地上幾千年,怎麼會悲哀到用解釋?所以你們贊不贊成應該定在法律裡面?
- 謝司長倩蒨
因為在法令裡面,就是我們講的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剛才部長也特別提到,如果在法裡面定,那就是所有的勞工都適用的,會造成這樣的困擾……
- 鄭委員天財
文字可以改、文字可以明確。我的意思是原住民的勞工要參加他自己民族的歲時祭儀,文字可以把它更明確,但是要定在法律。何況剛才部長講了,衛環委員會當初審勞基法施行細則時,說不能定在施行細則,那你們應該把它定在母法勞基法才對啊!你們應該全部定在母法才對啊!所以今天也有修正動議,都是定在母法的。
- 郭部長芳煜
報告委員,委員的修正版本看起來沒有辦法達到你的目的,我們來想想看這個文字怎麼……
- 鄭委員天財
會達到啊!
- 郭部長芳煜
因為這樣的話,實施起來是大家都可以放。
- 鄭委員天財
文字可以改,可以加原住民……
- 郭部長芳煜
所以我們來看看文字怎麼改,好不好?到時候如果第三十七條有朝野協商的機會,我們事先研擬一下……
- 鄭委員天財
現在就是審查,不是什麼機會!
- 郭部長芳煜
還是要考慮這個文字要怎麼處理,因為委員的文字看起來跟委員的想法不一樣。
- 主席
鄭委員,我們也讓你多講了很多分鐘,你也用一點點時間跟他們溝通,看有沒有怎麼樣的文字修正。我在這邊特別說明,8月1日是原住民族正名紀念日,但是鄭委員提的是歲時祭儀的部分,譬如7月份、8月份是花東阿美族的豐年祭,我們是講「Ilisin」,講豐年祭不是很標準。這個祭典如果是按照現在的這個文字修正的話,每個禮拜都有不同的部落,所以等於九百多萬的勞工在7、8月的Ilisin期間,大家統統可以放假,這可能會造成很大的混亂。如果確定是……
-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我的意思不是這樣。
- 主席
對,我知道你的意思不是這樣,但是這個文字放在這個條文,這樣的修正會造成這樣的結果,我想我們是在搶救文化,但是如果九百多萬勞工同時放這樣的假時,可能就不是……
-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既然主席這樣講……
- 主席
我是請你花一點時間溝通,可以達到你要的……
- 鄭委員天財
不是,包括陳瑩委員以及林靜儀委員等,有好幾個委員所提的版本就是這樣啊!不是只有原住民放假,沒有錯吧?林委員的草案在立法院已經一讀了,他的草案就是所有的人都放假,這個也可以討論。
- 主席
我剛才就說請你花一點時間,如果你今天要處理,你可以花一點時間和他們溝通,看如何做文字修正。我們也沒有反對你,你說歲時祭儀可以請假,我也是原住民的一份子,我再高興不過了,舉雙手雙腳都贊成。我也補充一下,其實禮拜一勞動部來做報告,本席在質詢時也特別要求勞動部,你們也同意嘛!就是把原住民的歲時祭儀增列到106年的勞動檢查方針來處理,因為過去從來沒有把歲時祭儀放到勞動方針來處理,所以放進來,我們做通案處理時就可以解決這樣的問題。
- 郭部長芳煜
(在席位上)明年我們來把它補進去。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提案人
王育敏、陳宜民、蔣萬安、鍾孔炤、吳玉琴、
劉建國、吳焜裕、黃秀芳、陳曼麗、林靜儀。
-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其他修正動議還是要討論啊。
-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現在第三十七條包括修正動議,總共有幾個版本?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王委員育敏
可以啊,繼續協商啊。
- 主席
可不可以一起表決?
-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沒有啦……
-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一個案、一個案的主體不一樣,怎麼表決?
- 柯委員建銘
(在席位上)主體不同,結論會一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勞基法第三十七條行政院所提版本業經表決通過,其他6個修正動議不予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好,沒有。
- 黃委員國昌
(在席位上)其他6個修正動議都不處理嗎?
-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因為要送協商。
- 主席
剛剛都講了,你們要這樣處理的。
-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也可以說併案送協商。
-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對呀,隨便你宣告,併案送協商也可以。
-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這是程序,正常程序是這樣。這個是正常程序,那個不是講好的問題。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