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曼麗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主張勞基法第三十四條應明定勞工至少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讓所有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責任制工作者在母法一次到位受到保障,而不必由勞動部逐行業逐項訂定指引「所以如果我們能夠把應有的休息時數11個小時訂好,我想可能所有責任制工作者都能夠受惠,所以看到第三十四條的修正案,我也是支持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曼麗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剛剛我們講到的第三十四條部分,其實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我認為還滿好的,因為它這裡有講到給予勞工至少連續1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而原來的版本只講到「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我想如果我們能夠把這個時間訂出來,可能各行各業都可以遵循。我知道現在勞工之中有一些責任制勞工,也就是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裡面所含蓋的工作者,因為他們是責任制,所以這個部分如果按照現行的規範,大概就是指適當的休息時間,可是什麼是適當的休息時間,可能也就要自由心證了,所以我也滿同意剛剛林靜儀委員講到的,因為她在醫界,可能看到的例子就會更多;而我自己本身也會看到一些例子,像是保全業,長期以來大家會覺得他們的時間很長,可是事實上從今年1月1日開始,勞動部有發布一個「保全業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其中就明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個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個小時,2個出勤日之間的間隔至少要有11個小時,所以我覺得勞動部在今年1月1日有這樣一個參考指引的話,其實變成我們可以給保全業一個非常好的保障,而且這裡面也講到2個出勤日的間隔時間要有11個小時。

  2. 但是第八十四條之一所規範的責任制工作,大概有67個項目,如果這67項工作都必須一項、一項地去規範,就會變成勞動部也很辛苦,變成每一個行業你都要去跟他們做這樣子的溝通,然後才會有規範制訂出來,既然現在我們在修訂勞基法這個母法,我們為什麼不是一次就讓它全部都到位?就是所有的責任制工作者統統都可以在這個條文裡面受到應有的保障,這樣子我們所有的工作者出勤的間隔至少是11個小時,這個部分是被確認的,那就不用請勞動部一一再跟大家商量,我認為這個部分滿好的。另外,對於一些社福機構,他們可能也有一些參考指引,如果照我們今天的討論能夠一次到位,我想這樣的討論機會也許不是那麼多,所以如果我們能夠把應有的休息時數11個小時訂好,我想可能所有責任制工作者都能夠受惠,所以看到第三十四條的修正案,我也是支持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以上,謝謝。

  3. 主席

    我們現在休息10分鐘。

  4. 休息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王委員育敏

    反對!反對行政院第三十七條的修正。

  7. 主席

    好,王育敏委員是反對。吳玉琴委員?

  8. 吳委員玉琴

    贊成。

  9. 主席

    陳曼麗委員?

  10. 陳委員曼麗

    贊成。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曼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