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時代力量時代力量・新北市第1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主張同意勞動部對第七十八條之一的文字修正,建議將第二項第一款的「三十以下」修正為「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具體建議修正的文字是在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將「三十以下」修正為「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主張若雇主違反將特休記載於工資清冊的義務,應推定雇主未給勞工特別休假,工資要加倍給予「如果雇主違反前項規定的話,這個時候就推定雇主沒有給勞工那些特別休假,工資要加倍給予。」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主張因工時、工資是勞動權益核心,應訂定第七十八條之一提高罰鍰並按照事業規模處罰「針對工時、工資的部分,因為這是勞動權益的核心,所以我們才會擬訂第七十八條之一,然後按照不一樣的規模處以罰鍰。」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反對以表決方式直接硬砍七天假,要求就第三十七條再繼續討論,尋找其他可達成一致化又兼顧勞工權益的解套方式「就第三十七條的部分,可不可以再討論一下,除了現在硬砍7天的方式以外,我們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解套?」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主張在國定假日一致化的目標下,若認為以法律處理太慢,可用內政部命令將國定假日調整為一致化,讓勞工所放的假不會被全砍「如果認為用法律處理太慢,用內政部的命令即可調整,可以用內政部的命令將國定假日全部調整為一致化,而且最後讓勞工所放的這些假不會全砍。」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要求雇主把勞工每年特別休假的日期、未休假給付的金額等明確記載在工資清冊中「要求雇主把勞工每年特休假的日期,譬如到底是休哪幾天,如果沒有休的話是給多少錢等等,把這些都明確記載在工資清冊當中」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主張國定假日這麼重要的事情應在法律位階處理,並為此制定國定假日法「但是我自己的立場是希望能在法律的位階處理這麼重要的事情,因為國定假日是凝聚整體臺灣人認為重要的日期,它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質疑砍七天假僅影響4%勞工的說法,認為實際會影響到很多勞工的權益「從過去這段時間到昨天的公聽會,所蒐集到的資訊絕對不會只有4%。如果真的只有4%的話,今天這件事情的爭議真的不會這麼大,這真的會影響到很多勞工的權益。」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國昌

    我繼續問你,職權命令可不可以訂出影響人民權利義務內容的假日之事?這就是我的問題。你覺得這可不可以?我知道你是一個法律人,上次我曾經就函釋的問題請教過你一次,而你有你的看法,之後我在審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時特別就這個問題請教所有大法官被提名人,他們之中有表示意見者都和你的態度不一樣,但是沒有關係,以後再讓法院檢證。請問這可以嗎?

  2. 再說清楚一點,可以嗎?

  3. 因為這適用於軍公教,所以可能有其他的考慮。現在法律的問題處理完畢,繼續請教部長,你也贊成以法律規定,既然如此,為何會在母法訂一個根本沒有法規授權依據的職權命令?我再說一次,這是根本連法規授權依據都沒有的職權命令。這不是違反你一開始和大家說的─本院當初之所以把砍7日假的施行細則撤回是希望以法律處理。但是你今天這樣的處理方式顯然和你之前講的理由完全背道而馳。

  4. 對於我剛才講的,聽得懂法律的人都知道我說的,如果再講下去,你就會變成硬拗。我回到實質的問題請教,你要的只有國定假日一致化,不是要砍七天假,7天假對於企業的成本不是勞動部最主要關懷的內容,我這樣說應該對吧?

  5. 好,對於定國定假日法一事,我星期一問你時,你說這是內政部的職責,昨天公聽會又稍微修改說法。

  6. 照你剛才講的標準和價值,勞動部的立場是要透過國定假日法讓全國的休假一致化,你贊成這樣的立場嗎?

  7. 好,接下來,對於日數,你有沒有堅持?

  8. 所以只要能達成這樣的立法目的,你基本上都支持。

  9. 好,現在有幾種處理方向,第一種是如同剛剛林淑芬委員的建議,你贊不贊成?

  10. 對,即第三十七條先脫鉤處理。

  11. 但是這裡先處理就會先砍假,現在林淑芬委員的提案是在不影響勞工權益的前提下,達成國定假日一致化的目標。作為勞動部部長,你贊不贊成這樣的方向?

  12. 在不影響勞工權益的情況下,還能達成一致化,這樣你是否贊成?

  13. 你先聽我講完。

  14. 你還有沒有要補充的部分我先讓你盡情講完,然後我再繼續下去。

  15. 第一,按照林淑芬委員剛才講的,第三十七條先脫鉤,再定國定假日計畫一致化,這是其中的一種方法。

  16. 你不贊成是不是就違反你前面所講的價值,我們等一下還可以慢慢檢證,因為今天在委員會我們一定要把這些事情搞清楚。

  17. 第二種方法是,依照勞動部的立場,你們在法規裡指涉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日,所以你們贊成內政部現在有更改內容的權力,但是我自己的立場是希望能在法律的位階處理這麼重要的事情,因為國定假日是凝聚整體臺灣人認為重要的日期,它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正因如此,我們才會定有國定假日法,也挑出很多對臺灣不管是在民主發展史上或是人權上很有意義、很重要的日子。依照勞動部剛才所講的,你們認為事實上內政部有權限調現在的假日,對不對?

  18. 黃委員國昌

    一定是有,不然法律怎麼會這樣寫?

  19. 其次,在國定假日一致化的目標之下,如果認為用法律處理太慢,用內政部的命令即可調整,可以用內政部的命令將國定假日全部調整為一致化,而且最後讓勞工所放的這些假不會全砍。因為我們不知道最後會怎樣,現在我們討論的好像是在12與19之間的零和遊戲,如果行政院想的真的是國定假日一致化的話,勞動部的看法是直接從內政部那裡面去動,目標就可以達成,這樣的說法你是否認同?

  20. 你一定認同嘛!不然你無法自圓其說。

  21. 行政院這次推這個政策,到底是真的只有國定假日一致化的想法而已,還是要考慮雇主的負擔?至於雇主負擔是多、是少,需要有客觀的數據,剛才林委員至少已經初步提出一些計算的方式給你們參考。等一下我們會繼續討論下去,勞動部星期一及昨天答應要給我的東西請趕快拿來給我。

  22. 你這樣講會陷我於不義。

  23. 好像是我無理的要求,導致勞動部很多長官及員工因為我無理的要求而無法休息。

  24. 這些數據應該是你們推動修法前就要準備好的東西,我這樣講應該是客觀的吧!

  25. 勞動部作為主管機關,我請你們報告砍掉這七天之後所造成的衝擊影響,特別是針對勞工的部分,這應該是很合理的問題吧?絕對不是像你交來的書面報告,第一份就寫一段,全國假日一致化;我請你們補交的第二份半個字也沒寫,繼續寫全國假日一致化。對於勞工會造成何種衝擊影響,如果立法委員在沒有搞清楚這件事情的情況下就通過這樣的法律,是不負責任的。若是在對勞工的衝擊還沒有清楚的情況下,直接做了這件事情,是立法機關職責的怠惰。我們有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我相信社會自有公評,但是我現在基於立法機關監督行政機關的憲法職責,簡單要求行政部門提出衝擊影響評估,應該沒有太過分,關於這件事情我們早上也已經講過一輪了。

  26. (在席位上)我抗議啦!我們要了這麼久都沒有……

  27.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要表決,我覺得不是問題,就是政治上面做表態,但是不是可以容我再呼籲一下。

  28. 這一條一動下去會影響到的人,部長,我這樣講或許你不是很順耳,但是我可以跟部長說,從過去這段時間到昨天的公聽會,所蒐集到的資訊絕對不會只有4%。如果真的只有4%的話,今天這件事情的爭議真的不會這麼大,這真的會影響到很多勞工的權益。我們今天在討論,大家有一個共識,就是說,我們讓國定假日一致化這個目標達成。「達成國定假日一致化的目標」的這個目標,是不是真的只有透過像現在砍7天假的方式,才有辦法達成?我再講得更具體一點,我覺得今天大家要解決問題,透過表決的政治表態不是我們要的。如果我們今天能夠再努力一點,再多堅持一點,幫勞工再多爭取一點權益的話,我相信在座不分黨派的立法委員,應該都會想要去達成這件事情。

  29. 我的意思是說,今天就第三十七條的討論,可不可以不要那麼快?不要等一下就用一個,我必須講,一個相對廉價的方式,透過表決的方式,大家做完政治表態以後就沒有了。我們是不是有可能在這個條文,不要放棄!不要放棄繼續討論的機會。我相信在今天整個討論的過程當中,各個黨團某個程度上都有釋出善意,並不是在交互指責或怪誰又怪誰,把誰之前又講過什麼話,全部拿出來進行政治攻防,而是實際能夠解決問題,並在解決問題的目標下,怎麼多幫勞工爭取一點權益?所以我在這裡還是希望能夠提出建議,就第三十七條的部分,可不可以再討論一下,除了現在硬砍7天的方式以外,我們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解套?如果今天大家能夠討論出一個方向的話,我相信行政院也會樂見,因為內政部也是行政院管轄的。今天晚上不要用表決這樣的廉價方式,把問題處理掉。我們再討論一下、努力一下,好不好?我真的非常誠懇地做以上建議。

  30. 黃委員國昌

    (在席位上)那第三十七條可不可以先保留?

  31. (在席位上)其他6個修正動議都不處理嗎?

  32. 要休息我沒有意見,但是我還是建議,因為剛剛那個條文上面有附施行日期,接下來施行日期的訂定,我覺得既然條文已經處理過了,跟那個條文有關係的附帶決議是不是先處理完再休息,這樣比較好。

  33.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們週一在委員會談及特休假的問題時,因為大家一直在問勞動部對特休假的規劃為何,我記得那天你一直推說等到今天逐條審查時再討論。剛才也有很多的委員不斷地問你,你還是不肯給一個比較明確的態度,你剛才給的理由是說要尊重所謂的行政程序,對不對?

  34. 就特休假這件事而言,行政團隊內部有沒有經過任何討論?

  35. 你沒有參加過這樣的討論?

  36. 所以,雖然蔡總統已經公開講了,要從特休的部分強化對勞工的保障,但勞動部出了部以外,跟行政院其他部會包括跟院長、蔡總統都沒有針對特休假要怎麼處理有過任何的討論?

  37. 是不是因為茲事體大,院長、總統都沒有清楚地表態,所以,你這邊也不敢講?是不是這樣?

  38. 部長,我們今天在這裡討論,我相信你應該可以認同,我是真的很想要解決問題,所以我今天都沒有為難你。

  39. 我今天是想好好地解決問題,但聽到你剛才的答復,請你現在老實地告訴我,是因為上面沒有給你清楚的意思,所以你講不出來,這樣我還可以接受,但是你說到尊重行政程序,真的就是把大家當傻子。我們剛通過的條文中,當勞工連續工作,換班的時候要休11小時,你們勞動部後來不是拿出另一個版本,說施行日期給你們定,你們可以同意,這件事情今天在這邊就決定了啊!另外,本席手上拿的第七十四條修正動議,這也是剛才司長拿來給我的,說這個是有關吹哨者的保護,時代力量及親民黨都有提修正案,他把兩個條文綜合在一起,問我們能否接受。我看了這個條文之後,可以實際達到吹哨者保護的功能,我也沒有堅持一定要按照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通過,我也是欣然同意,這個版本也是你們行政部門拿出來問大家的,可是你們今天拿這個版本出來,有經過你所謂的行政程序嗎?你們這樣講沒有意思嘛!

  40. 不是嘛!這七十四條沒有經過行政程序,你還是拿出來嘛!

  41. 對啊!那今天特休的部分……

  42. 這樣子好了,我先問部長,老實講對於前面有關國定假日的部分,最後用表決政治表態的方式通過,送協商再處理,其實我心裡很難過,因為那時候我在這裡講說大家可否再努力一下,以國定假日一致化為目標,我們看看能否找到更好的解決方案,但是沒有辦法,我還是要尊重整個民主的機制。雖然我有提這樣的建議,但是其他委員有不同的想法,我不能強迫一定要按照我的意思過,但是我覺得今天晚上大家在這邊不是要浪費時間做政治表態、不是要去噴口水的話,我們有沒有可能就特休的部分,今天大家能夠有一個版本出委員會,而這個版本是真的能夠對勞工提供很實際的保護。

  43. 剛剛林淑芬委員講的那幾個原則,我個人都認同,我也不會堅持一定要用時代力量的版本,我覺得林委員前面講的部分都很好,但是對於比較具體的原則,我現在再請教部長,不管是可歸責於雇主或是勞工,在訴訟上通常都是講不清,因為到底要怎麼樣去證明到底是誰的錯,在這個脈絡裡面,訴訟上都很難處理。所以時代力量這次提出來的是,除了林委員剛剛那幾個原則,我都表示贊同以外,我們還提了二個重要的特色,第一個是要求雇主把勞工每年特休假的日期,譬如到底是休哪幾天,如果沒有休的話是給多少錢等等,把這些都明確記載在工資清冊當中,這樣就有憑有據,請問部長贊不贊成這個方向?

  44. 黃委員國昌

    講贊成好不好?

  45. 第二個,我們為了要確保寫這個條文不是白寫的,一定要有它的法律效果,所以下面是說你要雇主寫,但是沒有寫的話會怎麼辦。行政上面有行政上的罰鍰,那是行政法上的效果,但是我在條文裡面加上一個民事法的效果,就是如果雇主違反前項規定的話,這個時候就推定雇主沒有給勞工那些特別休假,工資要加倍給予。因為後面有民事制裁的效果,你才能夠給雇主很強的誘因,讓他們能夠好好寫這個東西,而且也可以避免勞工日後在訴訟上舉證的困難。請問部長贊不贊成這個設計?

  46. 剛剛前面的記載工資清冊很明確,你也贊成嘛!但是我們一定要想,如果沒有記載在工資清冊的話,它接下來的法效果是什麼,我們寫的最後一項,司長應該有看到吧?

  47. 司長你覺得我這樣的立法設計,你們贊不贊成?

  48. 沒有啊!現在是因為雇主已經違反了他的前行為義務,那個前行為義務就是那些東西要記載在工資清冊上,而且要記載的很清楚,如果他今天記載的很清楚,那沒有問題,我們大家按照規矩辦事。但如果沒有記載的很清楚的話,那這個時候作為他違反前義務的制裁,所以才加倍給啊!

  49. 怎麼會有一行為二罰的問題?如何二罰?

  50. 當一個行為發生的時候,他所發生行政法的效果跟他所發生民事法的效果,應該是兩回事吧!我這樣說應該沒有錯吧?

  51. 對啊!但是民事的部分有什麼影響?

  52. 沒有錯啊!在消費者保護的脈絡當中,當商品製造人違反一定行為義務的時候,在行政法上有罰鍰啊!在消費者保護法裡面也有三倍以上的懲罰性違約金啊!不會產生你剛剛所講的疑慮啊!

  53. 所以嘛!第一個是立法技術上沒有問題嘛!

  54. 現在就是政策上,請問部長贊不贊成這個方向?因為你一直跟大家強調,特休一定不僅要看得到,還要吃得到嘛!如果特休吃不到,今天在上面怎麼寫都沒有用。今天大家很努力在這邊,就是希望讓勞工可以吃得到嘛!這樣子部長應該贊成吧?

  55. 最後一點,請部長今天晚上跟我們大家一起努力好不好?我們也不要急著回家,我們是不是在今天晚上可以把特休的條文定下來,給勞工一個比較具體的保障嘛!要不然飄在空中,說以後再協商再講,這樣子真的就等於看得到,摸可能都摸不到,今天晚上我們一起努力好不好?

  56. 好,OK。

  57.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吳焜裕委員及劉建國委員說的,我實質上都贊同,所以連執政黨委員也都期待你們應該要做這樣的事情出來,換言之,吳焜裕委員、劉建國委員及李彥秀委員皆提到,在特休假這件事情上,勞動部沒有一個評估、沒有一個態度、沒有一個版本,就算你們不要自己寫一個版本,但總是會支持某一個版本,有一個基本的立場,然後是按照什麼樣的評估才會這樣做,我相信大家也都會接受。請教部長,這件事情勞動部做得出來嗎?

  58. 我覺得剛剛大家都滿苦口婆心地跟勞動部溝通這個問題,那麼接下來我們到底要如何處理這件事情?依照部長的意思,接下來如果有進行實質討論,勞動部最多就是參與討論,大概也不會再提出其他的東西,我這樣歸納對嗎?

  59. 主席,我可不可以請教一下,剛才提到還有一些其他委員的版本,為了要遵守上次協商的結論,所以今天沒有併案進來,請問其他委員的版本什麼時候會進來?

  60. 大部分付委我了解,但為了要尊重其他委員的版本,我想確定一下,還有沒有付委的嗎?那些接下來要如何處理?

  61. 對啊!因為剛才有談到,基於對其他委員的尊重,今天我們在委員會中可能沒有辦法處理出一個版本,所以我想了解現在還有多少版本沒有付委?

  62. 張廖萬堅委員的版本下禮拜會付委,如果今天出委員會的話,接下來的程序是會將那些版本一起拉來協商嗎?就像剛才吳焜裕委員及劉建國委員講的,我覺得勞動部最好能有一個評估,提一個版本出來,這樣接下來不管是委員會在審,或者是朝野協商大家實質談論內容的時候,最起碼可以知道你們現在了解的狀況是什麼,讓委員做決策時能有參考的指標。

  63. 我建議部長回去再思考一下,就勞動部的評估也好,態度也好,立場也好,能否利用一些時間將其整理出來?對於勞動部事前沒有將這些部分提出,包含砍7天假對不同勞工造成的影響,這些該批評的我之前都批評過了,我現在站在這裡不是要複述之前批評的話,那樣就沒有意義了,我還是希望勞動部能回去想一想,就這個部分你們何時可以提出?這樣在接下來進行的程序中,不管今天晚上各位委員的決定為何,是要回到委員會續審,或是要到朝野協商處理,總能讓大家心理有期待,如果我們要等勞動部提出一些具體的東西讓大家參考,那個時間點大概會是什麼時候。

  64. 黃委員國昌

    (在席位上)你就讓他講,不讓我講!我是尊重你耶!

  65.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本來沒有想要上台來講話,事實上,我今天的態度已經很清楚了,就是請大家實事求是、認真地來審法條,不要上來講一些「五四三」的話

  66. 你怪時代力量說今天在這裡提出修正動議,當初審不當黨產條例的時候,民進黨不是到現場才拿出修正動議?不按照議事規則就可以?你們民進黨可以這樣做,今天你們卻怪時代力量突然拿出修正動議?請你們講話要公平!

  67. 第二件事情就是我今天對很多事情都很想認真討論,我實在不想在這裡噴口水,你可以再回去看看自己剛才講到釋字第346號到底在講什麼,之後又扯到憲法保留、法律保留……

  68. 黃委員國昌

    對啊!這本來就是法律保留,到底是誰說是憲法保留?

  69. 今天我們就以法律保留的原則來講,若再回去繼續爭執你們用內政部指定的那個函,要討論的恐怕還有很多,但我就是不願意在那個地方一直打轉沒有辦法往前走。今天我們在態度上是如此認真準備好好來審法條。現在我只有一個很簡單的問題,就是剛才柯總召已明確代表民進黨黨團表達不會提、也不支持到委員會續審的案子,所以,我現在問一個比較技術性的問題,就是目前大家的共識是不是為尊重每位委員的提案,等各個版本全部都進來之後,再一併送黨團協商?這就是我想要請教的問題,因為我剛才聽到很多的理由都是說:目前還有很多不同的版本沒有進來,所以,為尊重提案的委員,我們必須等到各個版本全部都進來,這樣的說法我可以接受,但接下來我要很清楚地知道未來在程序上到底該怎麼走,我們是不是有個共識,即等到不同委員的版本統統都進來之後,才一併交付黨團協商,還是另有其他的程序要走?

  70.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這個條文,之前就原則大家都討論過了,目前對那些大企業就是罰個2萬塊,沒有意義啦!針對工時、工資的部分,因為這是勞動權益的核心,所以我們才會擬訂第七十八條之一,然後按照不一樣的規模處以罰鍰。第七十九條有其處理的範圍,現在我們是針對有關勞動權益核心的部分之相關罰則,第一個,將其提高;第二個,按照事業的規模。執政黨的總召剛剛都已經這麼爽快地說沒有問題了,勞動部應該可以欣然接受吧?

  71. (在席位上)沒有意見就照准啊!

  72.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勞動部方才所提出的文字修正意見,時代力量敬表同意,具體建議修正的文字是在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將「三十以下」修正為「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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