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建議修正的文字是在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將「三十以下」修正為「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
主張同意勞動部對第七十八條之一的文字修正,建議將第二項第一款的「三十以下」修正為「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
黃國昌・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表示同意勞動部文字修正並提出具體改法,違反工時規定的罰則屬於整體工時制度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黃國昌・時代力量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表示同意勞動部文字修正並提出具體改法,違反工時規定的罰則屬於整體工時制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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