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法修正的關鍵在於解決鳥籠公投的問題,包括降低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在內的努力已把公投權限還給人民,是最重要的意義「我個人認為公投法今天處理的關鍵在於鳥籠公投的問題,我們作了很多努力,包括降低門檻、降低年齡、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基本上已經把公投權限還給人民,我認為這是最重要的意義。」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降低公投年齡是解決鳥籠公投問題、把公投權限還給人民的努力之一,是公投法修正的重要意義「我們作了很多努力,包括降低門檻、降低年齡、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基本上已經把公投權限還給人民,我認為這是最重要的意義。」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呼籲站在台灣最大的利益思考,一方面把鳥籠公投的權限還給人民,另一方面兼顧台灣最大利益,在有共識的基礎上協商,讓公投法修正案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我還是呼籲大家站在台灣最大的利益來思考,一方面把鳥籠公投的權限還給人民,另一方面也為台灣最大利益思考,讓公投法修正案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發言紀錄
- 賴委員瑞隆
第十二條最後一項當中的「前項」應修正為「第二項」,當時在整理時,可能文字上有疏漏,這部分要再做個修正。
- 主席
第十二條第四項文字修改為「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第十三條依中選會再修正意見通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再來處理第十五條,請大家看一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通過。
現在處理高志鵬委員提案第十四條,當時是照這個文字的協商結論,條次最後還會再整理,大家是不是也過目一下。第十五條已經通過了,現在正在處理高志鵬委員提案第十四條。
- 賴委員瑞隆
有關高志鵬委員提案第十四條的部分,因為剛剛第二條第四款、第五款有保留,所以是不是一併先做保留好嗎?
- 主席
有關高志鵬委員提案第十四條,因為第二條已經保留,所以我們連同這一條也一起保留。
處理第十六條。中選會對第十六條是不是有意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楊委員鎮浯
我個人覺得這樣的修正代表的是進步的立法精神,因為不管從哪個角度來看,第一它保障直接民主參與的門檻;第二從實務上來看,政黨輪替已經成為常態,不管哪一個政黨有機會執政,它都必須接受更直接民意的監督。所以我個人覺得,這個精神也是本院在這一屆以來,我們不分黨派都一直在接觸的進步立法精神,因此我還是要請所有委員能夠支持這樣的修正。
- 主席
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表意見?針對第十六條,請同時參考費鴻泰委員的提案,因為他的提案跟先前協商的結論不一樣,所以我們就一起來看。差別就是要經四分之一以上的立委提議,還是說要經過院會通過。
- 賴委員瑞隆
我想請教行政院或中選會,有沒有其他國家的一些例子可以參考?可否請中選會說明一下?
-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並沒有看到什麼一致的東西,就是各式各樣統統都有,就是多少都有。但是我想我們需要比較注意的是,這是我個人的意見,我覺得要避免公投,因為每次公投都要動用社會的資源,如果可以在立法院處理的問題,為什麼要拿到公投來做,成本的部分還是要考量。
- 楊委員鎮浯
對於主委這樣的講法,坦白講我個人的意見很大,在公投法的修正裡面,對於什麼事項需要訴諸直接民權,其實已經規範得很清楚了,否則我們剛才討論那麼久,難道都是在討論高興的嗎?今天公投的範圍跟公投的事項都已經規範清楚了,所以你剛才那一句說立法院可以處理的,幹嘛要拿到公投來,這句話我覺得很不恰當,立法院可以處理的事情,就不必要去訴諸直接民權了嗎?當然我們在規範上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這部分我們剛才在討論過程中已經發現了,公民投票的程序包括有行政機關提出的、有立法機關提出的、有人民提出的,這些程序都規定得非常清楚,為什麼需要這樣?因為這部分憲法沒有規定,所以這個程序法才要規定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或人民如何提出,連連署的方法都要規定清楚,這才是程序法嘛!但是如果是憲法本身的問題,憲法本身對於程序就規定得非常清楚了,就是剛剛我說的第四條和第十二條,那就應該回歸憲法來處理,這就是我個人的意見和主張。所以,你如果問我對第二條的意見,我認為應該針對第二條提出修正動議,把所謂的定義刪除,然後有關憲法的複決、公民投票決定領土變更,這本來就是憲法的議題,就回歸憲法來處理,如此而已嘛!
- 主席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 賴委員瑞隆
我個人認為公投法今天處理的關鍵在於鳥籠公投的問題,我們作了很多努力,包括降低門檻、降低年齡、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基本上已經把公投權限還給人民,我認為這是最重要的意義。當然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面對國際現實上的問題,就是台灣小,夾在美國、中國、日本之間,我們必須務實面對台灣最大利益的問題。今天看得出來很多委員都站在這個角度思考,大家不可能蒙住眼睛不看台灣面對的現實問題,台灣必須務實的面對現實,才有可能前進,而政治本來就是人民生活中很重要的一環。從這樣的觀點來看,今天各位提出了幾個具體的建議,陳怡潔委員、黃國昌委員、李俊俋委員分別提出了具體建議,我覺得大家意見已經接近了,我也希望在這樣的共識基礎上再作一些討論,再協商看看,如果有共識的話,我還是呼籲大家站在台灣最大的利益來思考,一方面把鳥籠公投的權限還給人民,另一方面也為台灣最大利益思考,讓公投法修正案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
- 主席
接下來還有徐永明、陳超明、陳怡潔、黃昭順、陳其邁等五位委員發言,等這五位發言完畢,我們就請行政院陳美伶秘書長表達行政機關的看法。現在黃國昌委員有一個具體的建議、陳怡潔委員有一個提案、李俊俋委員也有一個和憲法有關的提案,待會發言告一段落後,休息一下,然後就這些提案協商一下,看看有沒有共識,好不好?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們再看看第十四條的規定,剛才秘書長說立法院備文兩、三天就送出去了,這樣非常好,完全符合第十四條之規定,第十四條是規定「十日內」,並不是「十日後」。而我們擔心的是,接下來這些程序若沒有明確做規定,立法院什麼時候要送給接下來的主管機關去做接下來的程序?我再說一次,這在憲法增修條文裡面沒有規範。而方才秘書長所講的那個狀況,立法院的動作很快,兩、三天就送出去了,這樣非常好,這就落入「十日內」,今天這個文字並不是寫「十日後」,而是「十日內」就要送給有關的主管機關,讓主管機關接下來才有充足的時間去準備有關複決案的投票。
- 主席
第十六條是不是也是一樣的意思?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 賴委員瑞隆
請教主委,依增修條文第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這部分在執行上有沒有什麼問題?方才黃委員國昌所擔心的部分有沒有什麼問題?
- 劉主任委員義周
在這裡通過的條文,在執行上,我們不會碰到什麼困難。
- 賴委員瑞隆
憲法上的規定在執行上有沒有什麼問題?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賴瑞隆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