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反對中選會主委稱立法院可以處理的事項就不需要交付公投的說法,認為公投法修正對於何種事項須訴諸直接民權、公投的範圍與事項已經規範得很清楚,立法院可以處理的事項仍可訴諸直接民權「所以你剛才那一句說立法院可以處理的,幹嘛要拿到公投來,這句話我覺得很不恰當,立法院可以處理的事情,就不必要去訴諸直接民權了嗎?」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在公投資訊公開的條文中,也可以增加「各級選委會」作為公開資訊的機關。「那也可以增加「各級選委會」。」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為免量身訂做的疑慮並呼應多位委員意見,將立法院發動公投的門檻改為三分之一以上,因為此門檻並非國民黨單獨就能操作「所以我們這邊有一個修正的動議,也就是把門檻改成三分之一。」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效力維持多久、行政單位反覆變更,以及權責機關聲稱接受公投事由時是百分之百照單全收或在何種情況下接受等問題,在實務上確實可能出現並產生疑義「包含你提到的效力有多久、行政單位反覆的問題,還有假設權責單位說接受公投的事由,那是百分之百照單全收,還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接受?這些都會產生疑義」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開於網際網路與在中選會官網公告在一般人認知是天差地別的事,不能因中選會實務上會做得周全就不寫入法律,主張條文應明確化為「應放置於官網及於網際網路公告」等涵蓋兩者的文字「但畢竟現在是在立法,不能因為主觀意識覺得你們會這樣做,法律就不用這樣寫,所以我建議修改成「應放置於官網及於網際網路公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還是分開舉行?主張如果有大選當然要將公投與其他選舉合併舉行以儘量減少成本,但並非沒有選舉就不得舉行公投「如果有大選的話當然要合併,這與之前修正選罷法的精神是一樣的,和其他選舉合併,儘量減少成本,但並非沒有選舉就不得為之,對不對?」發言紀錄
- 楊委員鎮浯
我個人覺得這樣的修正代表的是進步的立法精神,因為不管從哪個角度來看,第一它保障直接民主參與的門檻;第二從實務上來看,政黨輪替已經成為常態,不管哪一個政黨有機會執政,它都必須接受更直接民意的監督。所以我個人覺得,這個精神也是本院在這一屆以來,我們不分黨派都一直在接觸的進步立法精神,因此我還是要請所有委員能夠支持這樣的修正。
- 主席
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表意見?針對第十六條,請同時參考費鴻泰委員的提案,因為他的提案跟先前協商的結論不一樣,所以我們就一起來看。差別就是要經四分之一以上的立委提議,還是說要經過院會通過。
- 賴委員瑞隆
我想請教行政院或中選會,有沒有其他國家的一些例子可以參考?可否請中選會說明一下?
-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並沒有看到什麼一致的東西,就是各式各樣統統都有,就是多少都有。但是我想我們需要比較注意的是,這是我個人的意見,我覺得要避免公投,因為每次公投都要動用社會的資源,如果可以在立法院處理的問題,為什麼要拿到公投來做,成本的部分還是要考量。
- 楊委員鎮浯
對於主委這樣的講法,坦白講我個人的意見很大,在公投法的修正裡面,對於什麼事項需要訴諸直接民權,其實已經規範得很清楚了,否則我們剛才討論那麼久,難道都是在討論高興的嗎?今天公投的範圍跟公投的事項都已經規範清楚了,所以你剛才那一句說立法院可以處理的,幹嘛要拿到公投來,這句話我覺得很不恰當,立法院可以處理的事情,就不必要去訴諸直接民權了嗎?當然我們在規範上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 李委員俊俋
我想提醒大家,我們現在是在討論立法院發動的公投,這個部分其實必須跟公投連署的門檻一起來看,對於剛剛賴瑞隆委員所問各國有沒有例子,我這邊有一個各國的例子,其實像愛爾蘭、丹麥、奧地利等等都有相關的限制。如果以我們現在修正的連署人數來講,就是只要有27萬人就可以連署成功,以這樣的情形來講,其實每個政黨都有這樣的實力,隨便喊都有27萬,所以有沒有必要拿到立法院,有四分之一的立法委員就好。況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的提議會面臨一個問題,我隨便舉一個例子,像是我們剛剛通過週休二日的勞基法修正,可能有政黨會不以為然,所以就提出公投,這樣就會變成全國性的議題不斷地在公投,所以這個其實是要看公投的連署人數到底是怎樣的規定。過去我們之所以會主張這個的原因,其實非常簡單,就是因為過去的公投門檻過高,所以是一個鳥籠公投,現在如果門檻沒有這麼高,其實創制、複決權還是人民的,民代不必用政黨的力量來做這件事,所以這個部分請大家思考一下。
- 主席
因為有不同意見,我們就先保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徐委員永明
回顧整個公投法修法的歷史,從陳水扁時代到現在,大家在條文上都有很多政治考量,可是我覺得其實我們還是要回歸法律,考量一些平衡跟比例的原則,為什麼我這樣講?以發動權來講,大概有立法院、行政院,當然稍後第十七條之一會談總統的部分,另外還有人民的部分。行政院的發動權必須經由立法院同意,可是如果回來立法院則是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針對要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我們的立場是認為發動權的門檻不要那麼高,這部分我們沒什麼意見,但是我的意思是行政權的發動權是不是也要相對調整?因為這邊變成要由立法院院會決議同意行政權的提案權,所以我覺得這不太對稱,在行政權的發動權這部分,立法院好像要過半支持才有可能發動,但在立法院這邊,當時很清楚,是因為不希望陳水扁在那時候發動公投。我的意思是如果大家要更改,還是要以整個公投法補正的精神來做考量,我們當然知道每個黨團都有各自政治動機的考量,但是基本上我不那樣討論,我認為還是要回到一個平衡及比例的原則,如果我們要下降立法院提案權的門檻,那麼對於行政部門的提案權是不是也要一併考量?當然執政黨可能沒有這個考量,因為現在執政黨在立法院是過半,可是過去朝小野大,那又是另外一個…
- 主席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 楊委員鎮浯
為免剛才各位委員所說的有量身訂做的疑慮,同時也呼應剛才好幾位委員提出三分之一以上的門檻,三分之一的門檻,目前也不是國民黨單獨就能夠操作的,所以我們這邊有一個修正的動議,也就是把門檻改成三分之一。
- 主席
這一條我們先保留。請行政院也發表意見。
- 陳秘書長美伶
關於第十六條的現行條文,即便是由立法院提案,也必須經過立法院院會通過。現在費委員所提的提案條文,已經把立法院院會通過這個條件拿走了,對民意機關的合議制來講,我覺得這個好像也是不太正常的,變成四分之一的委員提案就可以進行公投,而跳過了院會的部分。針對這個部分,還是請貴院能夠再斟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秘書長美伶
會上傳官網,因為前面條文有規定主管機關,所以這裡應該是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提供連結。
- 陳委員怡潔
可以更明確地讓我們了解嗎?譬如說應該是什麼樣的形式,讓我們了解一下,好不好?照現在的條文,好像是只要透過官網就能被認可,但是要怎麼設定?譬如說現在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官網,如果他自己在官網上做出不當行為,這樣也可以嗎?
- 楊委員鎮浯
我贊成陳委員的說法,雖然秘書長解釋網際網路就是官網,但是在一般人的認知中,這是兩回事。公開於網際網路與在中選會官網公告,以一般人的認知來看是天差地別的兩件事。如果純粹從文字上來看,公開於網際網路是指可以上傳到所有網際網路空間,只要公開就可以,但這就會引發剛才主席講的那種疑慮,所以我認為條文還是要明確化。
- 陳秘書長美伶
其實除了中選會網站以外,地方選委會網站上也會有連結,也會張貼,地方政府民政局網站上也會有,如果此處條文只寫「主管機關」,反而會變成只有中選會,但其實也不僅只於此。
- 楊委員鎮浯
那也可以增加「各級選委會」。
- 陳秘書長美伶
我是說公開的方法可以有好幾種,而網際網路是其中一種。對於剛才楊委員提出的意見,請看一下公民投票公報,公民投票公報一定是中選會出版的,不會有地方選委會的,既然如此,本條文就不需修改,如果各位委員同意,可以比照前面條文,寫成「主管機關之網站」。
-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向各位委員報告本會在實務上如何操作。我們除了在中選會網站公布之外,還會上傳至Open Data平台,也就是透過不同形式,在不同地方釋放資料。我們做這件事一定希望絕大部分的人都知道這回事,所以不會放到所謂的不知名小站。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在立法說明解釋好了。
- 徐委員永明
用「網際網路」,一定也涵蓋中選會官網嘛!
- 楊委員鎮浯
其實主委講得沒有錯,中選會在做的時候,當然會儘量做得周全,但畢竟現在是在立法,不能因為主觀意識覺得你們會這樣做,法律就不用這樣寫,所以我建議修改成「應放置於官網及於網際網路公告」,總之是以類似意思的文字涵蓋進去。
- 劉主任委員義周
有點多此一舉,我剛才講的不是主觀意識,在客觀上,本會就是這樣做的。
- 主席
如果改成「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網際網路」呢?會不會很怪?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處長錦珖
目前已知就只有美牛案有這種狀況,美牛進口案後來在政府修改衛生相關法律之後,公投就沒有繼續進行了。至於事前──也就是投票前需不需要設定煞車機制?煞車機制當然要由行政部門、權責機關通知我們,我們再來判斷,只能這樣了。至於要有什麼樣的程序,我們也還沒想出要不要有煞車機制。
- 陳委員其邁
這裡又衍生一個問題,假設是禁止美牛進口公投結果的效力可以持續多久?到民國幾年?若是要恢復進口,還需要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嗎?對於行政部門來說,公投效力會有持續的問題嗎?楊委員鎮浯點頭了,可見國民黨想了很多奇奇怪怪的點子,而我點破他在想什麼了,你們看看,他還一直微笑。
- 楊委員鎮浯
我笑和點頭,是因為我覺得在現在的情況下,實務上的的確確可能出現這個問題,包含你提到的效力有多久、行政單位反覆的問題,還有假設權責單位說接受公投的事由,那是百分之百照單全收,還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接受?這些都會產生疑義,我在點頭是因為這個原因,你未免也太會亂想了。
- 陳委員其邁
主委,公投應該有效力期間,也應該在本條設定期限,例如為了避免反覆,行政單位一旦做了決定,在幾年內不能改變,應該設定這樣的期限才合理,我的意思是這樣。比方說,只要公投通過了,立法院就要照辦,而且一年內不能變動,不能公投過了之後,立法院又馬上推翻,這些在後面的條文都有規定,但是在重大政策部分還是要處理。在公投案經過連署、成案等程序之後,政策已經做了變更,而這樣的變更在一定期間之內不能再回復,比方說1年、2年等等,否則連署人豈不是被當成笨蛋嗎?
- 主席
我追問一個問題,根據現在討論的條文,立法院與權責機關因為有條文中規定的兩項情事通知中選會時,中選會就要停止公投程序,會不會是說中選會根本沒有判斷權?你們剛才提到,你們可以判斷到底有沒有這樣的情事,可是照現在這樣的條文寫法,應該是立法院與權責機關自己認定已經有這種情事,只是通知中選會,而中選會就必須立即停止公投程序。所以陳委員其邁一直擔心的是,這種做法會變成干擾公投進行。譬如說國民黨現正推動核災地區食品公投,持平而論,說不定行政單位認為沒有這件事,所以就停止公投程序,那麼中選會對於是否停止公投程序是否有判斷能力?還是行政單位喊停就停了?那人民的公投權會不會受到行政權的重大干擾?中選會有沒有否決權或判斷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黃委員昭順
主席不要預設立場。
- 主席
你們都在連署了。
- 楊委員鎮浯
如果有大選的話當然要合併,這與之前修正選罷法的精神是一樣的,和其他選舉合併,儘量減少成本,但並非沒有選舉就不得為之,對不對?
- 主席
當然。
- 楊委員鎮浯
這樣當然沒問題。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楊鎮浯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