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管委員碧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陳主委,針對徐永明委員剛才質詢的事情,本席在這裡要跟主委再次提醒,首先你們在回答徐委員的態度全部都錯了,因為你們在制度上因循舊制,把五成七委外辦理的案件均視為不屬於你們的業務範圍,認為那些是工業局的投資,但事實上它卻是國發基金的投資,所以,現在問題出來了,請各位看看本席所秀出的這張表,你們在105年度有五成七的案是委外辦理,這當中有些確實是依法辦理,比如依據文創法的規定,你們撥了100億交給文化部執行;另外,也有依據其他政務方案,交由工業局或中小企業處辦理,惟其中最大的一筆高達32.61%的占比,卻是委託兆豐國際商銀做創投的研究評估與管理,如果你們認為這樣做確有其必要,那麼,委外的部分就不屬於你們的業務,以這麼高的占比,勢將使你們逐步走向空洞化,到最後只有屬於你們直接投資的案件才是你們業管的範圍,請問主委,類此案件總共有幾案?根據本席調到的資料顯示,86年至90年是17家,91年到95年是18家,99年至106年則僅有4家,幾乎完全朝空洞化的方向去走,而委外的部分就像斷了線的風箏,國發基金幾千億,對國家整體經濟與投資環境的帶動到底是誰在當大腦?又,是誰在監測研究、評估與引導?顯然國發基金已不再扮演這樣的角色了!所以,在民間有這樣的聲音出現了,就是國發基金委外的投資究竟要如何管理?你們就這樣把它交給投顧或是兆豐銀行辦理,最近兆豐銀行的名聲非常不好,特別是在它內控機制這麼差的情況下,居然還把高占比的資金委託給他們執行,105年度你們編給內控出現重大問題的兆豐銀行執行300億的創投,基於委外所謂「非屬業管」的前提,你們完全不管它是如何操作;所以,連查國發基金所屬是否含有黨產,你們馬上回應這不在你們業管的範圍,事實上,你們剛好在這裡提供了一個明確的證據,就是委外出去的就非你們所業管,在此建議你們回去好好檢討整個機制該如何重塑,可以嗎?
- 主席
請國發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 陳主任委員添枝
主席、各位委員。可以,我們會檢討,不過,委員所說似對我們有所誤解,特別是有關委託兆豐銀行的這一塊,他們有對我們創投的部分做一些程序上的管理,尤其是做DD的部分。
- 管委員碧玲
這一塊由誰負責審核個案?
- 陳主任委員添枝
這部分還是由我們負責個案的審核。
- 管委員碧玲
也就是說,300億的委外經費都是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嗎?
- 陳主任委員添枝
的確是由我們的管理團隊負責審核;換言之,投資後前面審查的這一塊是由兆豐銀行幫忙做的;至於要不要投入這一塊,我們當然要參與決策。
- 管委員碧玲
委外的部分為什麼會從非你們所業管演變到今天這種狀況?
- 陳主任委員添枝
我們在這段過程中還是有管理,而且,在投後我們也仍然有管理。
- 管委員碧玲
你們到底有做怎麼樣的管理,可否作一明確說明,俾給社會一個交代,還有你們委託給兆豐銀行執行的300億,他們究竟是如何執行的,也請你們給我們一份報告。
- 陳主任委員添枝
好,對這部分我們還是有積極參與,並非全部由他們自行操作。
- 管委員碧玲
如果這部分全部委託給兆豐銀行執行,變成非屬你們所業管,就像斷了線的風箏,我們實無法接受!
- 陳主任委員添枝
本來就不是這樣,我們會給委員一份詳細的報告;至於匡列的部分,我們在管理上的確比較遠端,但我們還是有管,所以,委員希望加強這一塊的管理,我們也同意。
- 管委員碧玲
好,請你們回去加強這部分的管理。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農委會翁副主委有關漁工的問題,這個問題也牽涉到制度面,根據國際兩公約的約定,本國籍漁船所僱用的外籍漁工其實是受到勞基法保障,對不對?
- 主席
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正式引進的外籍漁工,確實有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 管委員碧玲
但我們都知道,這裡面有太多隱性的黑工,請問綠色和平組織給你們的資料有幾萬名黑工?據本席所知,有兩萬名黑工,這些黑工都沒有規範在勞基法裡面。
-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
現在遠洋漁業經常性的缺工大概有15,000名,不過,當他們的漁船遠赴海外基地時就會僱用當地的漁工。
- 管委員碧玲
所以,才會全部都變成違法的黑工,連帶也不能納入勞基法,並衍生出管理上的障礙,今天副主委在這裡幾度提到政府對這方面即將有新法要制定,對此本席要提醒你們,未來新法的制定絕對不可以只是一個仲介管理法,或只是一個遠洋漁業的仲介管理法。
根據遠洋漁業條例第二十六條的第三項,對非我國籍漁船我們會授權你們要制定相關法令,這個法令必須包括非我國籍漁船跟船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特別是有關船員的權益、漁船與其他經營者及仲介機構應遵行之事項;準此規定,船員之保障事項也是你們未來立法應處理的範圍,至於這項立法究竟應以仲介或是以漁船管理為中心,你們一定要找對對象,不能任由漁船的船主變成法外,最後只能找仲介解決問題,但我們都知道仲介不可能在船上,對不對?
-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
現在這一塊有三個主體:即船主、仲介、外籍船員,他們都要兩兩簽訂契約,這其中牽涉到必須做原則性規範的部分,我們都會做相關處理,諸如意外險的部分應從50萬增加到100萬,每日休息不得低於8小時,每月休息不得低於4日,凡此我們都會做原則性的規範。
- 管委員碧玲
換言之,你們不能把它制定成一個仲介管理法,請你們回去研議必須符合遠洋漁業條例的法則來制定這個規範。
-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
好。
- 管委員碧玲
再者,能真正把台灣遠洋漁業的污名洗清的就是觀察員的派任,但你們每次把這件事都卡在很難找到適當的人、流動率很高,以致於到現在都還沒有覓得足夠的人力,對這件事我曾在這裡質詢過你們,正因為你們把薪水待遇規劃成目前這樣,才造成內部人事一直不穩定,請問你們規劃他們一個月的薪水待遇為何?
- 主席
請農委會漁業署陳署長說明。
- 陳署長添壽
主席、各位委員。包括海上加給在內全部加起來,大概有七、八萬元。
- 管委員碧玲
本席有查過,大概平均才六萬多,這跟船上漁工動輒10萬、20萬能相比嗎?當然不能相比,所以,觀察員在遠洋漁船上都被漁工當成小咖來看待,連帶大家對他的監測都會採取排斥的態度,在此情況下,他如何塑造觀察員的權威?又怎麼能好好珍惜這份工作?當然不行。所以你們說觀察員的工作流動性非常高,這也使得你們每年的預算都非常低,以105年度為例,你們只補了8人,編列1,100萬的預算,從預算的編列上就可以看出你們是多麼消極!在我們修改遠洋漁業三法之後,綠色和平組織能不能收回他們對台灣所發的黃牌,其實我們都有疑慮,因為他們知道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就是行政部門的執法;還有歐盟,他們對台灣遠洋漁業也是發給黃牌,到底會不會收回去,甚至有沒有可能祭出紅牌,其實都事關行政部門的執法,而本席光從你們對觀察員的人事既缺乏通盤檢討,也不具加強處理的決心,尤其預算上還編列這麼少,我實在很懷疑能否被歐盟肯定我們在這一塊所做的努力。
-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
我們會按照委員剛才提到的方向,就觀察員的待遇與福利做相關檢討與提高。
- 管委員碧玲
我覺得你們要趕快改革整個制度,不能讓每個案例年復一年都因為待遇偏低而找不到人、除了觀察員的案例之外,本席現在再提一個案例,就是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船服務計畫,計畫內提到的獎勵辦法實讓人覺得要死不活,你們卻任由它年復一年編列預算執行,11年來參與計畫的人數才只有40人,上船服務的有34人,總共77人次,是否請署長回去好好檢討這個制度?
- 陳署長添壽
這個計畫主要是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船服務,一年給100萬,可以有連續3年獎勵的機會,他們上的船通常以遠洋漁船居多,這都是他們自己的選擇。
- 管委員碧玲
我們也需要培養本國的海事人才,所以,這的確是一個好方案,但為什麼這樣的好方案執行率卻這樣差?本席認為你們在制度設計上有個盲點,即獎勵的對象限縮為上船後一年者才能提出申請,這樣的設計理念不對,應屆畢業生經甄選與訓練且有上船意願者就應該給予獎勵,否則,若限制為上船後一年者才能申請獎勵,將會質變成替船東付薪水,這已違背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船服務計畫的初衷,難怪獎勵的人次非常少,你們在做法上應該讓水產院校學生在畢業後的第一年就可以申請上船服務的獎勵,連帶也讓船東能順利增補到人力;其實,船東比較喜歡僱用外國的漁工,對本國剛從學校畢業的生手,他們反而沒有僱用的意願,因為還要訓練他們,所以,你們現在的做法是要船東僱用一年後才能讓這些畢業生申請獎勵,這顯然是不對的,應該讓水產院校學生在畢業後的第一年就可以同步申請上船服務的獎勵,請你們回去好好檢討這個制度的執行,相信如果照本席建議的方向來執行,定能鼓勵遠洋漁業的船東願意透過這個方案,讓更多本國海事水產院校的畢業生接受獎勵上船服務。
除了前面所提到的兩個方案之外,你們還有很多方案都是這樣年復一年因循下去,沒有一點活力也沒有一點生機,我們看不到你們有任何決心要讓這些方案或計畫活化起來,所以,本席要求你們應對預算書內所列林林總總之計畫與方案進行通盤檢討,對其績效不彰的原因到底在哪裡全部盤點,好不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管碧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