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彥秀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4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同意在維持輪班間隔11小時為原則的前提下,討論部分特殊情況的例外。「我同意可以有一些例外特殊情況的討論,也謝謝部長的回應。」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認為輪班間隔11小時的規定應堅持實施,特別是在運輸業及醫護人員方面,因為攜關運輸及護理人員本身的安全與過勞,也攜關病患安全與旅客搭乘遊覽車的安全,要求部長堅持當時的看法,不應還沒有實施就腰斎。「我認為11小時輪休,特別是在運輸業以及醫護人員方面,不僅是運輸人員及護理人員本身的安全性與過勞的問題,相對的,如果輪班時休息的時間不足,造成病患的危險以及對於旅客搭乘遊覽車的安全將有更大的疑慮。所以我認為在這件事情上,部長應該堅持當時的看法,怎麼會還沒有實施就腰斬呢?」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彥秀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部長跟蔡總統一起出訪,辛苦了!但是在你出訪的這段期間,一例一休有關於11小時輪班制,剛才蔣萬安委員也質詢到這個重點,我的看法跟部長以及蔣萬安委員其實是相當一致的,我認為11小時輪休,特別是在運輸業以及醫護人員方面,不僅是運輸人員及護理人員本身的安全性與過勞的問題,相對的,如果輪班時休息的時間不足,造成病患的危險以及對於旅客搭乘遊覽車的安全將有更大的疑慮。所以我認為在這件事情上,部長應該堅持當時的看法,怎麼會還沒有實施就腰斬呢?針對這件事情,在今天預告的同時,無論是站在醫護人員的立場或是考量病患上安全的問題,我覺得部長都應該堅持這件事,部長是否認同?

  2.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3.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堅持以11小時為原則,至於例外情況,我們當然是要把它……

  4. 李委員彥秀

    我同意可以有一些例外特殊情況的討論,也謝謝部長的回應。

  5. 接下來回到今天法條的討論,有關醫事法的修正草案,上次在我當召委時,我有提出一些相對的修正版本,配套措施其實已經研究半年了,我關注到這次醫事法新的立法,其實有四大方向是未來要處理的,一、未來醫院要成立關懷小組;二、成立第三方鑑定單位;三、強制調解的措施;四、建立除錯的機制。我接下來6分鐘的質詢要著重後面三個部分,因為關懷小組的設立,我覺得立意良好。而後面這三大部分,在方向上我支持,但是在你們實施的過程中,我還是有幾個疑義,希望能夠釐清。有關第三方鑑定的部分,對於病患而言,在醫糾的問題上,我們都希望有兩個部分,一是釐清真相,一是解決糾紛,在釐清真相跟解決糾紛當中其實有個過程非常重要,病患都希望走上訴訟程序,但是這個訴訟程序是浪費時間,也浪費司法的資源,而在釐清真相的同時,我也認為有兩個特點要注意,第一點,一般要走到訴訟之前,病患都會有一個迷思是會不會有醫醫相護的狀況。第二點,如何保障醫師、醫界以及病患雙方之間訴訟的保障。我們知道很多訴訟的鑑定單位其實都是由醫師組成,所以病患都會有醫醫相護的迷思,將來如果成立第三方鑑定單位,如何去打破這樣的迷思?

  6. 陳部長時中

    現在一般在衛生局成立的爭議委員會,至少三分之一是要非醫師,另外一個醫法雙調解是醫界跟法律的人士……

  7. 李委員彥秀

    你們現在的作法,我並沒有質疑,我們現在的目的是要減少醫糾,希望未來第三方的鑑定結果是病患可以接受的。

  8. 陳部長時中

    是。

  9. 李委員彥秀

    現在我們再修法,我們就希望能夠再進步,以後病患會覺得第三方鑑定單位真的是非常公正的第三方,那麼我們如何讓病患能夠信賴這樣的結果,這樣才有達到他們的目的。你們的作法,我都肯定,但是我們如何減少病患有醫醫相護這樣的迷思,若能如此,今天的修法才能稱為更進步的修法。請問部長,如何處理?

  10. 陳部長時中

    確實委員提到的這個問題是相當困難的,基本上一定是交給……

  11. 李委員彥秀

    對,因為我們要更進步,以前的問題就在這裡,否則第三方鑑定的結果……

  12. 陳部長時中

    就我所知,美國曾就相關案件成立一個很大的資料庫,從case中去review。換句話說,就是讓資料庫回答比較多的問題,而不是單純由人來回答,對民眾而言,信心也會相對較高。

  13. 李委員彥秀

    所以這個資料庫是過去沒有,以後要整理出來的嗎?

  14. 陳部長時中

    我們未來會逐步建立起來。

  15. 李委員彥秀

    如果是這個結果的話,我希望資料庫的建立能讓病患方(當事人)有機會更清楚地瞭解,政府會加強、補助第三方鑑定的客觀性與公正性,也讓病患能夠瞭解第三方鑑定的公正性。

  16. 另外,第三方鑑定機構在法律上到底是個什麼樣的單位?其中會有調查證據的功能,但因為有這個功能,所以就要在法院接受詰問對不對?如果要在法院接受詰問的話,醫師願不願意出來?過去通常是以不具名的方式提供給法官,法院調查資料可以得到第三方公正解讀的結果,但是第三方鑑定機構在法律上若有一定功能的話,就要接受法院的詰問,也有可能要與當事人對質,畢竟自認結果是公正的,就必須在法院接受挑戰,如此會不會減少醫師出庭的意願?這個部分要如何達到一定的平衡性?

  17. 陳部長時中

    就我們目前的設計,第三方公正的意見是在調處時使用。

  18. 李委員彥秀

    調處會不會變成未來在法院詰問的證據?

  19. 主席

    請衛福部醫事司石司長說明。

  20. 石司長崇良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現在尚未真正立法,現行的設計是由專業……

  21. 李委員彥秀

    我一開始質詢的時候就問得非常清楚,接下來的立法方向,第三方鑑定機構在法律上到底處於什麼位階,這是個重點嘛!

  22. 石司長崇良

    我們現在進行的方向,主要是在強化非訴訟的處理機制,至於在訴訟端,如果要進入訴訟的話,就會按照現行的司法制度。

  23. 李委員彥秀

    所以這是一個非訴訟,也就是走上訴訟之前的機制嗎?

  24. 石司長崇良

    對。

  25. 李委員彥秀

    到時候醫師一樣是不具名的,這與現在的狀況還是一致的啊!

  26. 石司長崇良

    基本上,在鑑定的時候為了維持公正性,會有一些排除機制,採取匿名鑑定的方式為之。

  27. 李委員彥秀

    部長,我提醒你,從你的報告中以及與司長討論的方向上,我不確定第三方鑑定機構在法律上有什麼樣的地位。如果未來它是不具名的,要如何取得病患方的信任,就像我剛才一直講到醫醫相護的迷思。我們今天的目的在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以及病患方的質疑,但你們回答到現在,除了你剛剛提到的那個大資料庫之外,我們還是沒在更具體、更進步的修法過程中說服病患方,這是一個更進步的修法,請信任第三方的公正單位。這部分,要如何處理是我的問題。

  28. 另外,醫審會未來在修法的過程中還是會有一定的角色,他們每一年處理的案件都在四、五百件左右,亦即醫改會每三個月開一次會,每次開會要處理的案量都是上百件,且都是由醫療、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共同開會的,會由一、兩位醫師進行初審,但只開一天的會,就要審上百件的案量,我就懷疑醫審會會不會淪為背書?變成初審的意見相對重要?未來要如何精緻化地處理醫審會每三個月開一次會,每次處理上百個案件的問題?

  29. 部長,我今天所提的都是點,沒有說這是不對的,但是我希望接下來的修法是個更進步的修法,所以如何讓這些案件能更精緻、更周延地處理,不要讓外界覺得,修法和每次醫審會的討論其實都過於粗糙。但我就這樣的案量來看,真的過於粗糙,因此更精緻化地去處理,每次的案量也不要那麼多,會也要開得更頻繁,這些都是手段與方向,也是我要提醒你的。

  30. 另外在前置強制調解的部分,因為現在在法律上已有強制調解的精神,包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七款都要求「應經法院調解」的規定,包括民國87年法務部亦提出檢察官在偵察中要加強運用,也就是說,這個調解的功能在現在的法院裡就已經有了,所以在今天下午更進步的修法方向就應該去思考現在的調解。接著看到下一個數據,在103年、104年、105年的調解中,每一年調解成立的案件大概都在三、四成左右,所以我們應該去思考,調解的問題點在哪裡,有沒有辦法把調解成立的案件提高到五、六成或七、八成?接下來調解的方向可以有什麼不同的作法,以改變調解成立案件的比例?部長同意我的說法嗎?

  31. 陳部長時中

    我當然同意委員的說法。

  32. 李委員彥秀

    最後是關於除錯的設計該如何處理的問題,現在有除錯的設計,我也肯定你的苦心,但我要提醒你,除錯的設計能不能作為證據?在法院方面,有關除錯不得作為證據的規範,可以參考投影片所示,我也在媒體上看到司長提醒,未來醫院醫糾的部分不得作為司法的證據,但我對此就有幾點質疑,法院未來要求醫院提出除錯資料的時候,醫院願不願意配合?一旦提出之後就代表自己是有過失的,或是在整個SOP的過程中是不是有了什麼缺失?其次,法官會不會因為看到醫院送來的資料,就形成醫院或醫師真的有錯的心證?

  33. 再者,在檢討報告上,要不要證明自己有罪?因為有除錯的設計,在未來要提出的檢討報告中就必須寫出自己在這件事情上,是不是哪裡做錯了,或是哪裡有缺失,既然要寫就變成自己真的錯了,畢竟這個除錯的設計就是為了再檢討。另外,醫學上的檢討和形式上應注意的事項,都是有差別的,醫院、醫師對自己在處理過程中的SOP標準都訂得非常高,但在形式上、在刑法上,他們有無過錯或過失,其標準的天秤是不一樣的,這部分該如何區別?我對今天下午修法四大方向中的三大方向心存問號,方向都沒有錯,但我還是有些疑問。剛剛提出的這幾個疑問點是我覺得在修法上要去補強的,就算法條上沒有說明,也必須檢討得更清楚,這樣才是更進步的修法,否則修完法之後,還是有醫醫相護的迷思,在前置調解成立的案子,其相關數據的比例也還是不夠高,所以我希望能落實調解的比例,不要像現在一樣只有三、四成,而要有五、六成或七、八成。但我們花了這麼多時間修法,上會期我擔任召委的時候也討論過一次,今天林靜儀召委又處理了一次,我們希望未來可以減少醫糾,並創造更好的環境讓醫師不會害怕醫療糾紛,也讓病患可以相信這個第三方公正單位是客觀的,這才是主要的目的,否則修法就沒有意義了。這是我必須要提醒部長的,下午在討論這些事情時我還是會再提出來,請部長思考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好嗎?

  34. 陳部長時中

    謝謝委員,有關審議會的部分,我們是一個禮拜開兩次,比以前多一點。

  35. 李委員彥秀

    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彥秀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