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判定讞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的做法,違反基本人權與轉型正義精神。「所以這一條原本規定被判刑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的做法,基本上違反他們的基本人權與轉型正義精神。」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明定刑事裁判已確定者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若有再審或非常上訴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以給予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等遭受人權侵害者平反機會並保障基本人權。「刑事裁判已確定者,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若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這只是轉型正義最基本的精神,給予這些過去因為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等而遭受人權侵害的人,能得到一個平反的機會」發言紀錄
- 羅委員致政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安排今天的法案審查,我針對兩個部分做說明,第一個是國安法的部分,我的提案並不涉及洩密或內亂外患相關議題,主要是人權保障議題,也就是有關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定讞的判刑確定者,在過去或現行的做法,他們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我們認為就所謂轉型正義而言,這是不符合它的基本精神的,也就正因為這些人在過去戒嚴時期被判刑確定,在解嚴之後,應該要讓他們有追求真相的基本權利,更要有為自己平反的意義,所以這一條原本規定被判刑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的做法,基本上違反他們的基本人權與轉型正義精神。
針對這一條,我們做了一些修法建議,也就是第九條第二款的部分,刑事裁判已確定者,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若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這只是轉型正義最基本的精神,給予這些過去因為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等而遭受人權侵害的人,能得到一個平反的機會,所以我們希望這個條文能得到各位委員的支持,給這些人最基本的人權保障,同時也符合轉型正義的原則。
政治獻金的部分是很單純的,就是從選舉實務上而言,大家在選舉期間都非常忙碌,所以當收到相關的政治獻金後,必須要在相關時間內且是在選舉期間進行必要查證與返還作業,在實務上有困難存在。所以,我們建議在第十五條修正時,對於不得收受的政治獻金,必須在收受一個月內一部或全部返還;但對於逾期或不能返還的時間,我們把它改為在申報會計報告書時一併繳還,希望這樣比較符合實務上的需要。
另一個原則性的問題就是對於捐款人的查證,現在很多責任是在受贈者身上,可是有一部分涉及當事人的個資,包括未成年者捐贈的部分,理論上當然是我們要求或提出申請,向相關單位查證,可是我們認為查證他是否成年,基本上還是違反個資相關規定,所以這部分需要做適度調整,把主要查證責任放在相關單位的申報機關。因此,針對第三十條,我們也做了必要調整,就是如果盡了相關查證義務,基本上返還期間能做適度調整。以上簡單說明,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羅致政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