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曜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澎湖縣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質疑六都的勞動檢查授權分成三個層次、未採一致做法。「因為六都分三個層次,看起來怪怪的。」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質疑勞檢行政處分被撤銷的比例比一般行政處分高,要求回去研究是否因勞檢人員培訓、選才及執行方式有問題,認為除增加人力外選才、專業能力培養及執行方式也很重要「為什麼勞檢行政處分的撤銷率反而比一般行政處分高?這是不是勞檢人員的培訓、選才及執行方式有問題?」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認為原住民特定節日休假如雇主不讓放假,原住民很難自行檢舉,要求勞動部主動發掘問題以確保休假真的可以休,法律修正並非必然,落實執行保障才是責任「像是原住民特定節日的休假,假如雇主不讓他放假,事實上原住民很難自己去檢舉,因為一檢舉就知道是誰了,你們必須注意。」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勞動檢查可能是最有強制力也最有威力的手段,必須落實。「不過不可否認的是,勞動檢查可能是最有強制力也最有威力的手段必須落實」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認為縱使是合法的延長工時、形式上符合勞基法彈性工時規定,也不能免除雇主應注意受僱者生命、身體、健康及避免過勞的義務,要求勞動部做出函釋或行政指導並加強對雇主觀念宣導「縱使是合法的延長工時,你們還是必須注意勞工有沒有過勞,就是這個觀念而已。」

發言紀錄

  1. 楊委員曜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還是與署長討論昨天最後一個議題,因應萬一修法以後的彈性工時,最變態的可能會有連續4個月加班54小時,無論修法通過以後或者尚未通過,我覺得你們應該先就某部分的勞工保護先做一些措施及法律上的函釋。也就是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形式上的合法有沒有直接就免除雇主應該要保護勞工的責任?因為民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這條條文被認定就是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法律,也就是民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事實上是在保護勞工的一條法律。縱使雇主在形式上符合彈性工時,可是你們仍須做出函釋或普遍的行政指導、宣導,告訴雇主縱使符合勞基法規定,也不能免除他應注意受僱者生命、身體、健康的義務。因為你們不做函釋,目前法院不大以民法規定來做損害賠償的證明。你們回去研究看看,因為我一直覺得形式上的合法,並不能免卻實質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署長聽得懂我從剛才講的嗎?

  2. 主席

    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3. 鄒署長子廉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正。勞基法規定的是工時的部分,委員關心的應該是除了工時合法範圍內,勞工工作會不會造成其他的……

  4. 楊委員曜

    不是。縱使是合法的延長工時,你們還是必須注意勞工有沒有過勞,就是這個觀念而已。別讓雇主一廂情願的以為,只要合乎法律規定的彈性工時,雇主就免卻過勞的責任。懂我的意思嗎?

  5. 鄒署長子廉

    我簡單說明,工作場所、健康照護也是雇主要對勞工的保護,所以疑似過勞或高風險群不會只有工作的長短,還包括短時間異常工作或工作壓力等等,所以委員說的是職安法第六條第六項對長期工作或異常工作的工作保護規範,所以我們在職安法第六條第六項與設置規則有這樣的律定,我們會針對這部分的預防積極監督與輔導,不讓雇主以為合法工時就一定不會有過勞的問題或健康危害的問題。

  6. 楊委員曜

    對,萬一雇主這麼一廂情願,對勞工的危害比什麼都更嚴重。你們該做函釋的就做,也應該加強宣導。我覺得應該針對雇主來做這方面的觀念宣導,好不好?

  7. 鄒署長子廉

    謝謝委員。

  8. 楊委員曜

    目前勞動檢查也是職安署的業務,職業安全衛生的部分是中央,其他勞動條件則是地方。有關目前我國勞動檢查涵蓋率,假如以監察院今年的糾正案來看,勞動檢查覆蓋率大概是27%,這個數字沒有錯,對不對?

  9. 鄒署長子廉

    這是監察院的報告,我們還在了解它的計算基準。

  10. 楊委員曜

    當然有很多計算基準。

  11. 鄒署長子廉

    要看往幾年去回算、累算,其實……

  12. 楊委員曜

    你們自己有沒有統計數字?

  13. 鄒署長子廉

    如果以每年的檢查量去看全國的事業單位數,應該不到27%。

  14. 楊委員曜

    更低,對不對?

  15. 鄒署長子廉

    是。

  16. 楊委員曜

    大家普遍覺得27%低,你們目前有沒有提高檢查覆蓋率的方案?

  17. 鄒署長子廉

    勞動檢查就是公部門促使事業單位遵守法令的方法之一,要求、監督事業單位遵守方法有很多模式,包括輔導、宣導、諮詢、志工團體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起來協助。我們現在的想像是,勞動檢查要優先放在勞工申訴的保護及高違規、高風險事業單位的積極檢查,分層次要求事業單位落實法令規定。我們會以現有人力,不論勞動條件或安全衛生,我們會聚焦分級、方針規劃的策略重點來勞動檢查。

  18. 楊委員曜

    對署長這樣回答,本席勉強可以接受,我也一併跟你提一個觀念。

  19. 鄒署長子廉

    謝謝委員。

  20. 楊委員曜

    今天我們也有關於原住民歲時祭儀休假的提案,我早上聽了部長報告,我覺得可以支持、認同部長的講法。畢竟原住民通常在工廠或公司是少數,勞動部應該會有一部分資料可以看出哪些公司、工廠的成員有原住民。像是原住民特定節日的休假,假如雇主不讓他放假,事實上原住民很難自己去檢舉,因為一檢舉就知道是誰了,你們必須注意。你們要真的落實保障他的休假,讓他真的可以休,你們必須要主動發掘問題。如果他來檢舉,雇主馬上就知道是誰,對不對?

  21. 鄒署長子廉

    我們去檢查時不會刻意去主張這是什麼申訴案件,我的意思是針對這一塊會好好思考。

  22. 楊委員曜

    假如你有提到這部分,他就很容易查出是哪個員工,你們回去想辦法,我沒有一定要你今天在此提出很肯定的做法,我只是因為今天這個修法提案,我覺得法律的修正倒不是必然要,可是實際上的落實執行怎麼保障,才是你們的責任,好不好?

  23. 鄒署長子廉

    好,謝謝委員。

  24. 楊委員曜

    勞動檢查覆蓋率也牽涉人力能力不足,我先問你一個問題,有關這個問題,其實我來本委員會大概6年,討論了好久,即為什麼有關六都的授權是一國多制,台北、高雄全部授權了,其他有三個都市是部分授權,台南市現在才剛開始……

  25. 鄒署長子廉

    對,9月1日。

  26. 楊委員曜

    為什麼沒有辦法統一授權?假如你們授權直轄市政府,可能他們的機動性及人力不會全部都屬中央,鞭長莫及!這個到底遇到什麼困難?

  27. 鄒署長子廉

    基本上,國際勞工公約規範希望全國統一進行勞動檢查,因為各國狀況、樣態不一,所以我從檢查開始就說要收歸中央。可是後來因為確定地方自治,所以逐步授權直轄市勞動檢查,不過直轄市陸續成立,台北、高雄在民國五十、六十多年間就授權了。至於新增的直轄市,現在的規劃則是,因為我們補助勞條檢查及安全檢查人力,所以預計在兩年內會完全授權六都。之所以不現在完全授權的原因在於檢查員必須培訓、有專業經驗,所以我們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希望在108年7月1日能夠完全授權六都,來解決各都差異的狀況。

  28. 楊委員曜

    因為六都分三個層次,看起來怪怪的。除了增加勞檢人員人力以外,勞檢人員的選才、培養專業能力以及執行方式也非常重要。本席也發現勞檢做出行政處分,最後被撤銷的比例竟然比一般行政處分高,所以這個問題你們也回去研究一下。事實上,行政處分要被撤銷不是那麼容易的事,為什麼勞檢行政處分的撤銷率反而比一般行政處分高?這是不是勞檢人員的培訓、選才及執行方式有問題?到底問題出在哪裡?你們回去進行相關研究。雖然公部門對事業機關單位有很多勞動檢查的方式可以去宣導等等,如同署長剛才所說。不過不可否認的是,勞動檢查可能是最有強制力也最有威力的手段必須落實,好不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楊曜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