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主張將威權統治時期時點的終點往後移到「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的金馬戰地政務終止時間。「都將時點往後移到「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此即所謂金馬戰地政務終止的時間。」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主張將威權統治時期的定義提前到「民國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的霧社事件起點。「因此我們具體建議把威權統治時期的定義提前到「民國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這一天就是剛剛曾銘宗委員講到的霧社事件的起點。」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要求促進轉型正義過程中使用的手段要符合正當的法律程序、比例原則。「我們希望整個促進轉型正義的過程中本身使用的手段要符合正當的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日據時期對原住民與台籍人士的屠殺、奪取土地、強制遷村、強徵軍伕及慰安婦等傷害也應還原歷史,該補償就予以補償,該道歉及回復名譽也要有所作為。「該賠償給人家的就予以補償,該向人家道歉的以及回復名譽的,是不是也要有所作為呢?」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針對性不能只針對國民黨執政的時期。「所以促轉條例的針對性不能只針對國民黨執政的時期」發言紀錄
- 吳委員志揚
(10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促轉條例,我們國民黨的立場非常清楚,就是正面面對,而且希望能促其實現,但是對於現在的版本若干不合理的地方,我們還是認為應該要提出來修正。
首先,轉型正義的重點是要讓臺灣人民對在這片土地上發生的不公不義有機會去認識、矯正,然後對未來產生正面的效果。所以促轉條例的針對性不能只針對國民黨執政的時期,當然我們不會無聊到把什麼唐宋元明清都拿來講,而是要跟這塊土地有關係。對於我們現代人還有深刻歷史感情傷痕的事件,我們不能把它放掉。所以國民黨的版本非常清楚,我們把起始點提升到民國19年10月27日,這就是著名的霧社事件的起始日,關於霧社事件,現在的課本也都有教,難道不應該讓這些受傷的人平復嗎?慰安婦的事件有離我們很遠嗎?所以我們不希望有一個針對性的法案,模糊了焦點,讓全世界的人都以為臺灣都已經三次政黨輪了、竟然還在搞文革!這本來是一部很好的法律,但如果針對性太強就是有政治的目的。
第二,我們希望整個促進轉型正義的過程中本身使用的手段要符合正當的法律程序、比例原則,這些都是臺灣這幾十年來好不容易一步一步改革達成的正義,轉型正義最容易看出來的是什麼呢?就是刑事訴訟法所有的進步,在大家的努力下,我們已經把過去認為威權的監聽、搜索、羈押等等都一一歸到法院的權限了,讓三權分立非常的清楚,如果我們這一次為了促進轉型正義,又忘掉了這些正當程序的話,豈不是又走回頭路了嗎?所以我們不要再製造新的不正義!如果再製造新的不正義,將來又要麻煩我們的子孫再訂一個什麼條例來糾正我們現在所做的事情。我強烈反對這種不正義的手段,謝謝。
- 主席
請張委員麗善發言。
- 張委員麗善
(10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民進黨急著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我在這裡提出嚴正的提醒,提醒各位委員,司法是保障人權的重要防線,所有的人權幾乎都要仰賴司法制度給予保障。司法人權就是人民向司法機關請求保障其他人權的人權,所以司法人權是比其他人權更基本、更重要的基礎人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另外,有關政治檔案的部分,目前沒有任何定義,未來執行上將產生重大爭議,所以我們希望增訂其定義為「由政府機關、私人或民間團體所保管自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有關霧社事件、二二八事件,或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涉及鎮壓、調查、偵查、追訴、通緝、執行或與其相關之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之文件,經檔案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指定應移歸國家檔案者。但涉及政黨黨史者,不屬之。」修正的理由係因政治檔案涉及刑責,故應有明確定義,以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相關規定。以上就是國民黨黨團所提出的修正動議,呼籲民進黨、親民黨與時代力量都能支持我們的修正動議。謝謝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 吳委員志揚
(14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條涉及名詞的解釋,相信學法律的都知道這一條非常重要,我們認為尚有兩個部分還須明定。第一個是大家爭議比較大的威權統治時期,行政院原本的版本比較僵化,是自「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我們看了很多版本,包括楊鎮浯委員等幾位委員的再修正動議,都將時點往後移到「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此即所謂金馬戰地政務終止的時間。大家知道金馬地區受限於戰地政務,很多法規均與台灣本島所適用的不一樣,致使人民權益受到諸多限制,相信大家對於把時點的終點往後移到「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不會有太多異議。
至於起點的部分,既然這次要處理的是促進轉型正義而不是促進國民黨執政威權時代的轉型正義,所以我覺得現在大家要共同面對的歷史是一樣的,也是不能切割的,只要現在大家都還有集體的記憶、印象及傷痛存在,我們都應該使其平復。因此我們具體建議把威權統治時期的定義提前到「民國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這一天就是剛剛曾銘宗委員講到的霧社事件的起點。日本大規模屠殺原住民,日據時代也對原住民的土地正義做得非常過份,大家別忘了,如果國民黨當時的政權是威權統治的話,日據時代就不可能不是威權,也不會比國民黨更民主,台灣人受到的傷害還是非常大。日本統治台灣發動了138次的戰役,強制集體遷村移住,與現在談到的居住正義有關,同時還奪走了原住民族的土地。二戰期間還強徵台籍人士充當軍伕及慰安婦等,難道這些我們已經忘記了嗎?沒有忘記的話,就把這部分放進來,一起好好的還原歷史,該賠償給人家的就予以補償,該向人家道歉的以及回復名譽的,是不是也要有所作為呢?如此才是一個完整的政府。
對此,我們希望第三條第一項的威權統治時期要向後和向前各延一段適當的時間,以涵蓋大家現在最在意的幾項轉型正義的議題,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志揚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