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僅以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等三個條例進行民事賠償或補償是不夠的,因為不法刑事判決仍然存在、被害者及其家屬名譽尚未回復,必須以平復司法不法的手段撤銷不法判決。「但是我們要告訴你們,這是不夠的!不法的刑事判決還是存在,這些被害者的家人以及被害者的名譽還是沒有回復,所以我們必須透過這樣轉型正義的手段、我們必須透過平復司法不法的手段撤銷當時一些不法的判決,這是必要的。」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的刑事案件,應透過國會立法、以法律撤銷的方式將司法不法判決撤銷,而不交回法院審理。「也就是我們透過國會立法的方式、透過法律撤銷的方式將司法不法的判決撤銷,而沒有回到法院。」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對於不在前述三個條例補償賠償範圍內的案件,應由促轉會依職權或依申請處理,若未處理或未受理還可向法院專庭尋求調查及救濟。「我們也在這個制度中設計了促轉會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處理,如果沒有處理或者受理,還可以再到法院尋求法院專庭之調查及救濟。」發言紀錄
- 周委員春米
(16時31分)主席、各位委員。平復司法不法是促進轉型正義工程非常重要的一環,促轉條例第六條就是具體規範如何平復司法不法,在委員會審查的時候我們通過兩項規定,第一項是規範如何平復司法的目的,就是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第二項則是規範平復司法不法的一些手段、作為,也就是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損失,及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經過討論、經過朝野協商,我們另外再加上剛剛總召說明的那幾項,這部分立法我們是參照德國撤銷納粹時期一些刑事不法判決的規範及條例,也就是我們透過國會立法的方式、透過法律撤銷的方式將司法不法的判決撤銷,而沒有回到法院。考量的理由為那些審判是依據當時合法的法令,但事過境遷,現在有新的民意,認為當時的判決是錯誤的。
其次,我們要回過頭來看,戒嚴四十年,解嚴也已經三十年了,經過這麼多的時間,如果再把相關事實證據放到法院去,法院是否能夠做出合乎我們預期的判決,這是有困難的。所以我們要告訴國民黨的委員,這部分我們就是參考德國的模式、德國的立法。早上國民黨委員的指教,我們已經透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及戒嚴時間不當判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做了民事賠償或補償,但是我們要告訴你們,這是不夠的!不法的刑事判決還是存在,這些被害者的家人以及被害者的名譽還是沒有回復,所以我們必須透過這樣轉型正義的手段、我們必須透過平復司法不法的手段撤銷當時一些不法的判決,這是必要的。
另外,除了這3個條例之外,沒有在這3個條例裡面可依法補償、賠償的案件,我們也在這個制度中設計了促轉會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處理,如果沒有處理或者受理,還可以再到法院尋求法院專庭之調查及救濟。
最後,被害人及其家屬在這條漫漫長路上期待天光,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周春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