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破壞行政與司法分立的核心界限,以法律上的空白授權讓促轉會可以無條件搜索每一個人且不用顧慮個人資料保護法,將促轉會置於五院之上。「此外,這個條例更是破壞了憲法中行政與司法分立的核心界限,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闡明,「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是廣義司法的一部分,而進入民居「檢查」,乃是偵查行為中,對人身權利侵害最重的手段之一。此一手段的行使是司法權的範圍,不該被行政機關輕率染指,但促轉條例中提供行政單位一份法律上的空白授權,授權促轉會可以無條件地搜索每一個人,甚至不用顧慮個人資料保護法,將促轉會置於台灣五院之上。」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六條與第十七條即使經過修正仍屬違法違憲,以不確定的「機關」陪同促轉會調查並要求被調查者自己證明自己無罪,踩到多項憲政天條。「例如以這次要審查的促轉條例第十六與第十七條為例,因民意反彈,民進黨在協商中多有修正,但依舊無法掩飾違法違憲的本質。「憲警」等名詞從法條中拿掉,換上的是更為不確定的「機關」,讓「機關」陪同促轉會調查人員調查,由被調查者「自己證明自己」無罪,這是相當奇怪的一件事,也踩到了多項憲政天條。」發言紀錄
- 陳委員宜民
(10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制定,本席認為本法案有很多需要商榷之處,必須好好地考量。一個人在法庭上應該先被假定為無罪,除非被證實及判決有罪,這是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在憲法或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是我國刑法基礎之一,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在這個原則下,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應負起舉證責任,應負責收集足夠的可靠證據,以證明被告在事實上的確有罪;而若法院要判被告有罪,則所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限制,而且超越合理懷疑。
自從去年5月20日民進黨全面執政以來,重大政策反反覆覆,施政跌跌撞撞,民怨日深,施政滿意度持續探底。不過,民進黨似乎無意順納民意,改變錯誤的政策,反而不斷逾越憲法界線,集權又濫權,甚至企圖打造「新威權體制」,開民主的倒車。
例如以這次要審查的促轉條例第十六與第十七條為例,因民意反彈,民進黨在協商中多有修正,但依舊無法掩飾違法違憲的本質。「憲警」等名詞從法條中拿掉,換上的是更為不確定的「機關」,讓「機關」陪同促轉會調查人員調查,由被調查者「自己證明自己」無罪,這是相當奇怪的一件事,也踩到了多項憲政天條。
此外,這個條例更是破壞了憲法中行政與司法分立的核心界限,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闡明,「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是廣義司法的一部分,而進入民居「檢查」,乃是偵查行為中,對人身權利侵害最重的手段之一。此一手段的行使是司法權的範圍,不該被行政機關輕率染指,但促轉條例中提供行政單位一份法律上的空白授權,授權促轉會可以無條件地搜索每一個人,甚至不用顧慮個人資料保護法,將促轉會置於台灣五院之上。
一個從所謂「黨外時期」就一路對抗威權體制、努力打破白色恐怖的政黨,一朝得權完全執政,才1年有餘就急忙著手重建屬於自己的新威權體制,要為台灣蓋上另一面「綠色恐怖」布幔。黨外時期諸多先進前輩若仍在世,能不悲哀嗎?請在場的民進黨委員三思,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宜民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