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主張應增訂政治檔案的明確定義,限於由政府機關、私人或民間團體保管的特定範圍文件並經檔案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指定應移歸國家檔案者,但涉及政黨黨史者不屬之,因為政治檔案涉及刑責,應有明確定義以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所以我們希望增訂其定義為「由政府機關、私人或民間團體所保管自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有關霧社事件、二二八事件,或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涉及鎮壓、調查、偵查、追訴、通緝、執行或與其相關之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之文件,經檔案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指定應移歸國家檔案者。但涉及政黨黨史者,不屬之。」修正的理由係因政治檔案涉及刑責,故應有明確定義,以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相關規定。」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質疑促轉會可任意向其他行政機關調用行政人員,違反行政機關人事分立及人事穩定。「促轉會可任意向其他行政機關調用行政人員,違反行政機關人事分立及人事穩定。」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質疑草案存在太多政治用語,針對性太強且有過多不明確的相關概念,違反法律明確原則。「草案裡面存在太多政治用語,針對性太強、過多不明確的相關概念,違反了法律明確原則。」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促轉會違法、違憲擴權,破壞權力分立原則,並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我們發現條文裡面存在很多問題,也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比如說促轉會它違法、違憲擴權,破壞權力分立原則。」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質疑若以多數強行通過促轉條例,表面上為進行轉型正義、實際上是為實施清算鬥爭,將來會創造更多轉型不正義並導致社會更多分裂。「假設表面上是為了進行相關的轉型正義,實際上卻是為了實施清算鬥爭,則未來將會創造更多的轉型不正義,將會導致社會更多分裂」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主張不需要另行成立促轉會來推動轉型正義,因為民進黨已掌握國家行政機器,依現行法制即可進行,另行成立只是疊床架屋、浪費國家資源。「但是不需要另行成立促轉會來做這些事情,因為民進黨已經掌有國家的行政機器,依現行的法制就可以進行。」發言紀錄
- 曾委員銘宗
(11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一條是本法之立法目的,第一項規定「為促進轉型正義,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條例。」,第二項規定「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其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依本條例規劃之。」,基本上,國民黨也好,本席也好,是贊同本法之立法目的,但是我們希望能夠面對它、處理它,假設我們用客觀的態度來檢視所有立法條文,我們發現條文裡面存在很多問題,也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比如說促轉會它違法、違憲擴權,破壞權力分立原則。另外,促轉會可任意向其他行政機關調用行政人員,違反行政機關人事分立及人事穩定。再者,草案裡面存在太多政治用語,針對性太強、過多不明確的相關概念,違反了法律明確原則。
此外,跟各位同仁報告,目前民進黨已經是執政黨,已經充分掌握了政府機器,真正要推動轉型正義,實在無需疊床架屋、浪費國家資源,另行成立有違法之虞的促轉會來進行相關的事項,所以我在此呼籲民進黨,假設今天下午你們以多數暴力強行通過促轉會的條例,假設表面上是為了進行相關的轉型正義,實際上卻是為了實施清算鬥爭,則未來將會創造更多的轉型不正義,將會導致社會更多分裂,實在非國家之福,所以再次跟大家報告,國民黨也好,本席也好,都認為國家要轉型,相關的處理事項我們都贊成,但是不需要另行成立促轉會來做這些事情,因為民進黨已經掌有國家的行政機器,依現行的法制就可以進行。謝謝。
- 主席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 廖委員國棟
(11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再次舉出這個標題,如果我們不談原住民的相關事項,那就不是在討論轉型正義了。方才提到原住民最大的痛,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原來都是台灣原住民的土地,但是台三線來了以後,就分界成一半是漢族的、一半是原住民的,但是在日本時代,日本進入台灣以後,發了一個26號令,直接說台三線以東要提出你的土地所有權,那時候原住民怎麼可能有土地所有權呢?如果沒有土地所有權或任何字據就全部收歸國有、官有,致使所有台灣原住民的土地,就在那個時候依日人所提的26號令而被收歸國手!等到中華民國到台灣時,依樣畫葫蘆,政府承受所有日產,包括原住民的土地也全變為國有!當我們在今日高喊轉型正義時,有人說過去的不要處理了,只要處理威權時代的部分就好,試問可以這樣分割嗎?不可能分割!土地就是這麼一塊,完整的一塊,而且歷史的脈絡記錄得非常清楚,不可能分割!所以我提議民進黨的朋友,如果你們是真心要處理轉型正義,請先處理原住民土地的轉型正義。剛剛吳兄也提議要一步一步來,我也同意。但我們看到民進黨的提案卻只處理後段,不處理前段,這是什麼樣的轉型正義啊!我個人非常讚賞蔣萬安委員,他願意面對過去、展望…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以上是我要告訴我的族人同胞,轉型正義很好,但絕對不是切割式的,也絕對不是針對性的,我們要講轉型正義就要一併來談。原住民是這塊土地的主人,我們有太多辛酸,也有太多痛苦,我們有太多需要轉型正義的部分,希望民進黨的朋友依然與我們手牽著手,找回原住民應有尊嚴與正義,不要再度把我們踢開。有一首歌其實也是唱給你們聽的「你可以戲弄我,也可以呀不理我,就算你不再愛我,見面也該說哈囉。」以前我以為這首歌是男女之間的情歌,原來它講述的就是原住民的辛酸。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曾委員銘宗
(14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條是法律用詞,依照委員會通過的版本「稱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本席建議將此期間修正為「中華民國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修正理由主要是將威權統治時期向前推進15年,也就是起自霧社事件發生的民國19年10月27日。霧社事件是日據時期原住民最重大的反抗事件,因此有必要適用本條例加以證明,並予適度賠償。且慰安婦事件發生在1931年,爰修正第一款,以包括適用範圍至原住民重大事件及慰安婦之轉型正義。
另外,有關政治檔案的部分,目前沒有任何定義,未來執行上將產生重大爭議,所以我們希望增訂其定義為「由政府機關、私人或民間團體所保管自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有關霧社事件、二二八事件,或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涉及鎮壓、調查、偵查、追訴、通緝、執行或與其相關之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之文件,經檔案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指定應移歸國家檔案者。但涉及政黨黨史者,不屬之。」修正的理由係因政治檔案涉及刑責,故應有明確定義,以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相關規定。以上就是國民黨黨團所提出的修正動議,呼籲民進黨、親民黨與時代力量都能支持我們的修正動議。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曾銘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