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q_election-referendum-rules認為行政院提出公民投票已明定須經立法院同意,因此行政機關不敢貿然提出,不會把不該提出或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提出來。「而且我們已經明定了須經立法院同意,所以我個人認為行政機關絕對不敢貿然地提出,它如果把不應該提出或是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提出來,我相信對行政機關本身也不好。」發言紀錄
- 張委員宏陸
(11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學理上的公民投票是一種反映民意、避免代議士及專家的壟斷,並進一步監督民主發展的制度設計。選民絕對是他自身利益的最佳的判斷者,沒有人會比他自己更清楚自己的想法,所以我們今天修正公投法也是避免代議制度的不足,或代議制度裡面黨意與民意孰重孰輕的解決方式之一,我相信這也是今天我們修法的目的。
同樣地,行政機關對於重大政策也應該和人民一樣,有接受最新民意的支持或檢視的權利及機會,如此也可避免政治僵局的發生。尤其我國實施地方自治多年,我們可以看到,有時候中央和地方對一些重大政策有不同的見解,此時就可以透過第十四條的機制,由行政院提出公民投票的法案,獲得民意最新的支持及最新的看法。
尤其臺灣並非百分之百總統制的國家,也不是純粹內閣制的國家,我們往往會遇到很多政治上的僵局。舉例來說,如果今天的執政黨是國會裡面的少數黨,遇到要推行重要政策的時候,它如果沒有提出公民投票權的話,我覺得政治僵局就有可能因此而產生。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十四條規定,行政院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並經立法院同意,再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其實由行政機關提出公民投票的做法在世界各國也都有實行,而且我們已經明定了須經立法院同意,所以我個人認為行政機關絕對不敢貿然地提出,它如果把不應該提出或是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提出來,我相信對行政機關本身也不好。
綜上所述,為了我國特殊的政治體制,避免以後有可能政治僵局的產生,造成政局的動盪,所以本人支持民進黨修法的版本。謝謝各位!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宏陸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