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於公民投票法─完成三讀─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若讓行政院藉由公投抵抗立法權,將使立法院無從監督,並使監督制衡機制全面崩解。「如果讓行政院可以藉由公投來抵抗立法權,將會讓立法院無從監督,也讓整個監督的制衡機制全面崩解。」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在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以增加公投投票率、深化民主體現直接民權。「包括我們提出來的年齡下修、門檻放寬及不在籍投票等等,都是為了增加公投的投票率,深化民主以體現直接民權。」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主張下修公投投票年齡,以增加公投投票率、深化民主體現直接民權。「包括我們提出來的年齡下修、門檻放寬及不在籍投票等等,都是為了增加公投的投票率,深化民主以體現直接民權。」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行政機關若認為立法權提出的法律案有窒礙難行之處,應透過覆議權提出,不應利用公投規避憲法賦予的責任。「如果行政機關認為立法權提出的法律案有窒礙難行之處,事實上應該可以透過覆議權提出,不應該利用公投來規避憲法所賦予它的責任。」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降低公投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讓少數的意見和聲音能透過公民投票程序逐漸凝聚形成共識。「也希望將公投提案的連署門檻、通過門檻降低,讓少數的意見和聲音能夠透過公民投票的程序逐漸凝聚形成共識。」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行政機關對重大政策應負成敗責任,不應藉由公民投票制度將其政治責任轉嫁給全民承擔。「行政機關對重大政策本來就應該負成敗責任,不應該讓行政機關該負的政治責任藉由公民投票的制度轉嫁給全民承擔。」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反對行政機關有公投的提案權。「我們並不支持行政機關有公投的提案權。」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萬安

    (10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公投法的目的是直接民意的展現,補代議政治不足之處。很多議題當執政黨一意孤行,不願傾聽廣大民意的時候,此時透過公投法落實直接民權,回歸國家的主人也就是人民,可以補足民主政治當中一黨獨斷獨行的缺點。所以我們支持公民投票,也希望將公投提案的連署門檻、通過門檻降低,讓少數的意見和聲音能夠透過公民投票的程序逐漸凝聚形成共識。更可以在這個過程當中,透過全國性的辯論引發社會大眾的關注和思考,讓台灣的民眾能夠更接近政治,而且有助於台灣民主更加地深化。這一條在討論行政院到底有沒有公民投票的提案權。對此,很多委員,甚至在學術上都有很多討論和爭議,其中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認為,基於「權限分配秩序尊重原則」,公民投票是為了補充代議政治的不足,不應該被濫用為機關權限相互侵略的武器。所以,如果行政機關認為立法權提出的法律案有窒礙難行之處,事實上應該可以透過覆議權提出,不應該利用公投來規避憲法所賦予它的責任。

  2. 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由透過選舉具有民意基礎的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進行監督,如果讓行政院可以藉由公投來抵抗立法權,將會讓立法院無從監督,也讓整個監督的制衡機制全面崩解。行政機關對重大政策本來就應該負成敗責任,不應該讓行政機關該負的政治責任藉由公民投票的制度轉嫁給全民承擔。所以,從整體公投法的制度設計及學界甚至許宗力大法官所提出的見解,我們並不支持行政機關有公投的提案權。

  3. 在此次公投法的修正當中,包括我們提出來的年齡下修、門檻放寬及不在籍投票等等,都是為了增加公投的投票率,深化民主以體現直接民權。所以我們認為,包括我們提出來的這五大訴求,都符合民眾對於公投法的期待。當然,我們可以預見未來的門檻,包括提案、連署、通過,都會下修,我們希望我們的公投法不再是「鳥籠公投」!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萬安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