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乃辛於公民投票法─完成三讀─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堅決反對給予行政院複決提案權,認為若立法院通過的案子行政院可提出複決將使立法院無用,且違反責任政治,行政院提出重大政策與法案應自行負責,不能把責任丟給民眾承擔「這樣立法院就關門了嘛!立法院不用了嘛!如果我們今天表決通過的話,我覺得我們應該先通過立法院結束!民主的機制是責任政治,行政院提出重大政策、提出法案,就要負起責任,不能把這個責任丟給民眾,讓民眾來承擔你的責任,這是不合理的事情!所以我們堅決反對行政院有提案權,謝謝。」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有不同意見且認為窒礙難行時,可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提出覆議,若立法院仍維持原決議則必須接受,不應賦予行政院公投複決提案權,使其得以繞過覆議程序。「行政院如果對立法院的決議有不同意見,認為窒礙難行的時候,可以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走覆議的程序,如果立法院還維持原決議,行政院必須接受。」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反對行政院有公民投票提案權,認為重大政策的創制一向都是行政單位在做,行政院不應再要求創制權「重大政策的創制不是一向都是行政單位在做的嗎?他們為什麼還要再要求創制權呢?這是不可思議的事!所以,我們認為行政院不應該有公民投票的提案權。」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乃辛

    (10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人民直接的權利,過去人民只有選舉權和罷免權,沒有創制權和複決權,所以公民投票就是把創制權和複決權還給民眾。

  2. 我們都知道,過去所有重大政策一向都是行政單位制定的,除了行政院制定重大政策,民眾也可以透過創制權提出來。曾幾何時,這次修法竟然規定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提案進行公民投票!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是什麼?是重大政策之創制和複決。我剛剛講過,重大政策的創制不是一向都是行政單位在做的嗎?他們為什麼還要再要求創制權呢?這是不可思議的事!所以,我們認為行政院不應該有公民投票的提案權。

  3. 至於複決權,則是行政院的重大政策或法案送到立法院通過以後,再交給民眾去複決;民眾認為有需要複決的時候再提出。行政院如果對立法院的決議有不同意見,認為窒礙難行的時候,可以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走覆議的程序,如果立法院還維持原決議,行政院必須接受。這是憲法的規定、憲法的條文,憲法給行政和立法之間互相制衡、監督的權利。

  4. 如果今天給行政院複決權,讓行政院可以提案複決的話,立法院通過的案子,行政院就可以提出複決,請問立法院擺在哪裡?行政院可以不要走覆議的程序,直接訴諸民意嗎?這樣立法院就關門了嘛!立法院不用了嘛!如果我們今天表決通過的話,我覺得我們應該先通過立法院結束!民主的機制是責任政治,行政院提出重大政策、提出法案,就要負起責任,不能把這個責任丟給民眾,讓民眾來承擔你的責任,這是不合理的事情!所以我們堅決反對行政院有提案權,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乃辛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