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明於公民投票法─完成三讀─

時代力量時代力量・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全國性公民投票的結果應採簡單多數決,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但憲法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我們認為全國性公民投票的結果有效票多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採簡單多數決。」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通過門檻不需要存在,因為只要有門檻就有操作空間,會把不出來投票的人視為否決該公投案「其他黨團的修正案雖然已經將門檻下降,但是只要有門檻的存在,其實就存在著操作的空間,就會把那些不出來投票的人視為是否定這個公投案,我們覺得門檻實在是不需要存在。」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門檻下降很好,因為過去設置過高的門檻讓人民無法做主,使公投變成政黨的遊戲「我們支持這個條文,因為它把門檻下降。過去設置這麼高的門檻,讓人民沒法做主;提高門檻使公投變成政黨的遊戲,讓門檻下降很好。」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兩岸政治談判、政治協商必須強制公投,認為這應是全民共識、各政黨應無差別「我們覺得政治談判、政治協商必須強制公投,這應該是全民的共識」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將領土變更、憲法改革、新憲完全排除在全國性公投項目外,導致未來相關案件到中選會、行政機關都會被否決,鳥籠並未真正打開「今天非常遺憾,第二條,領土變更、憲法改革、新憲完全被排除在全國性公投項目外,因此未來這些案子到中選會、行政機關都會被否決。」

發言紀錄

  1. 徐委員永明

    (10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回顧過去很多重要改革的時候,不要把責任推給某人的作為而已,事實上,它有很多是臺灣人民的想法及我們的期待。國會減半的政策不是立法院自己提出的嗎?公投法真的只是一個人在推動嗎?過去臺灣的先賢先烈在提公投的時候,只是在談一部法律而已嗎?公投跟什麼合在一起?是新憲法、新國家,各位忘記這些口號了嗎?當時提出公投之所以能振奮人心,是因為大家覺得我們要當家作主。我們的聲音可以被聽到。不是跟新憲法、新國家結合在一起嗎?我們談的公投法只是一部法律而已嗎?

  2. 我們支持這個條文,因為它把門檻下降。過去設置這麼高的門檻,讓人民沒法做主;提高門檻使公投變成政黨的遊戲,讓門檻下降很好。當我們在修正勞基法的時候,你們不要再拿民調有七成支持作為依據,你們要好好的想,如果這個法律有一天是人民決定,你們在立法的過程裡會不會更謹慎?會不會不要以黨意壓民意?可是這個條文的第二款提到,不符合前面第二條全國性公投事項就可以予以否決,這樣未來有可能進行新憲公投嗎?第十七條之一如果再被否決,未來可能進行兩岸政治協議的強制公投嗎?各位想想看,幾年前我們推動公投,那時候的民意多麼沸騰,原因很簡單,就像我前面講的,台灣的聲音有辦法直接被表達,不是只是選政治人物上臺,不是只是選總統而已,他的聲音可以讓國際聽到。今天非常遺憾,第二條,領土變更、憲法改革、新憲完全被排除在全國性公投項目外,因此未來這些案子到中選會、行政機關都會被否決。各位,這個鳥籠有打開嗎?我們可以好好的宣稱已經把這個鳥籠打開了嗎?這個鳥籠公投是不是還在呢?

  3. 主席

    跟院會報告,民進黨黨團再推陳委員亭妃代表發言。

  4. 陳委員亭妃

    (10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相信今天非常重要,是修正公投法,真正把鳥籠打開的關鍵時刻。我們也知道,很多公民投票的議題,其連署門檻、通過門檻、提案門檻都被層層的法條限制住。從2003年通過之後,我們也看到大家對公投法的期待,但是卻因為層層的門檻讓我們綁手綁腳,讓我們沒有辦法針對公共議題真正發揮,討論出臺灣人民要的方向。我們當時希望公民投票能夠賦予2,300萬人民直接民權的法律基礎,但是卻因為一些法條中的扞格、衝突、門檻限制,使得我們的人民沒有辦法透過公投法直接訴諸他們的聲音跟要求。今天我們終於針對提案門檻在第十條做了修正,從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的千分之五,修正為選舉人數的萬分之一以上。如果依照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人數計算,原本提案門檻要93,915人,修正之後提案門檻只要萬分之一,就是1,879人。我相信未來很多公共議題、公眾事務的方向,可以透過人民的聲音直接表達。這是歷史性的一刻,無論是提案門檻、連署門檻或通過門檻,我們都做了下修。我們修完之後,希望能夠給臺灣人民真正表達聲音的機會,而是把這些會阻擋我們所有公投提案的一個不合理障礙澈底地解決,回歸到人民的基本權…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第二十八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但憲法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7. 主席

    現在進行發言。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8. 徐委員永明

    (11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八條是關於投票結果,過去都有門檻的設計,我想這是一個非常慘痛的歷史。過去每次公投案的發動,都不是針對議題在討論,而是在談公投和反公投而已。因為當時有一個很高的門檻限制,所以那時候就鼓勵大家不要領公投票,完全去否定公投的價值,甚至懷疑人民是不是有自己當家作主的權利。

  9. 所以時代力量的立場非常清楚,我們認為全國性公民投票的結果有效票多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採簡單多數決。其他黨團的修正案雖然已經將門檻下降,但是只要有門檻的存在,其實就存在著操作的空間,就會把那些不出來投票的人視為是否定這個公投案,我們覺得門檻實在是不需要存在。尤其臺灣民主深化已經走到這個地步,衡諸世界各國的重要公投案,英國脫歐公投這麼重要的決定,決定英國跟歐盟的關係,請問有門檻嗎?請問他們會擔心民眾不關心這個議題嗎?所以時代力量認為只要簡單多數決即可,但我們有提到「但憲法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實這又回到第二條關於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以及新憲法之制定。

  10. 我們認為在制定公投法,而且是這麼重要的歷史時刻,有必要再弄一個鳥籠嗎?過去談鳥籠是認為連署人門檻太高,而通過也有一個門檻來限制人民權利的表達,可是現在我們更擔心的是修正後的公投法是不是一個新的鳥籠?把一些重要的議題,臺灣人民關心,而且在未來很可能挑戰臺灣未來的議題被排除掉了,就是我們提到的憲法修正案之複決、領土變更案之複決及新憲之制定。

  11. 過去我們談公投是洪水猛獸,為什麼它是洪水猛獸?為什麼它這麼有力量?因為它不只是對於政策法律案的複決,它還代表國民主權,代表臺灣人民想要表達當家作主的意願。今天我們修正公投法把一些鳥籠拿掉,懇請各位同仁好好想想,我們是不是還要留一些鳥籠在這裡,我們的通過是不是真的還要設計一個門檻在那裡?謝謝。

  12.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13. 黃委員國昌

    (11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鳥籠公投法於2003年通過以後,我們有6次全國性公民投票的經驗,每一次的公民投票最後都不成立,我想大家都非常清楚,正是這50%投票門檻的設限導致這樣荒謬的結果。我們唯一曾經成立過的公投案是在離島建設條例當中排除了這50%投票門檻的限制,這個門檻的限制不僅跟世界上各個國家公投民主的實踐相背,也違反了學理上對於公投民主的理論。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對人民的許諾,歷史都有紀錄,我們還是希望就這個條文,履行當初對大家的承諾,明確的訂在法律裡面。

  16.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17. 徐委員永明

    (12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在立法院審到什麼地步?委員會只開過一次會,在今年3月,光是為了要不要聯席,程序沒意見就停擺,而該委員會召集的召委還是曾銘宗委員。我的意思是,多少政治承諾在選前、選後為什麼會變得不一樣?這幾個條文,我覺得是一個非常清楚的宣示,亦即台灣主權的宣示,兩岸之間的任何政治協商,怎麼判定?總統啊!總統交由行政院院會決議,這是非常清楚的,不論是蔡總統或者是馬總統,以及之前的陳水扁總統或李登輝總統,所有知道台灣主權是什麼、知道要堅持台灣主權的都很清楚,台灣前途是由2,300萬人決定,哪一個政黨選舉的時候敢不這樣宣示?可是要把它入法,有這麼困難嗎?一下說這會讓兩岸關係雪上加霜,我要提醒大家,這樣的立法才會讓對岸很清楚我們的底線是什麼,我們的底線很清楚,這是由台灣人民決定。文攻武嚇沒有用,戰鬥機、轟炸機來也沒有用,最後是由台灣人民決定。各位,服貿的教訓不夠嗎?服貿是政治議題嗎?服貿不是政治議題嗎?但是立法院決定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嗎?當時這個社會是如何看待學生占領立法院的?我們當時學到教訓,所以覺得兩岸協議要有監督條例,我們覺得政治談判、政治協商必須強制公投,這應該是全民的共識,各政黨應該沒有差別,結果今天修正公投法時,各式各樣的理由都出來了。我們擔心的是公投如果被簡化成一個程序法,各位想想看,先賢先烈們在談公投時,真的只是把它想成一個法律而已嗎?真的只是想這個投票該怎麼投而已嗎?他們在談公投時,沒有想到是台灣主權嗎?沒有想到是台灣新國家嗎?沒有想到用公投來對抗隔壁這個強悍、蠻悍的鄰居嗎?各位,不要把它簡化成一個程序法,不要用這個當理由,又弄了一個新的鳥籠,把一些台灣人民真正關心的議題排除在外,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徐永明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