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法修法將憲改議題回歸憲改程序、兩岸敏感的政治協商議題回歸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框架,對公投事項作出限制,讓公投回歸人民對重大政策及法律案的創制或複決,才能真正反映民意,是進步的「對於這樣的限制,我們認為是公投可以真正回歸到人民對於關心的重大政策及法律案進行創制或複決,這樣的公投法才能夠真正反映民意的要求。以往一再用公投法進行政治操作,將來新的公投法不再能納入議題,這是進步的」發言紀錄
- 林委員為洲
(13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議通過了公投法,老實講,我們鬆了一口氣,因為公投法終於可以回歸正軌。公投法第二條明文規定,其能行使的項目包括重大政策之複決、創制及法律案之複決、創制。以往經過了6次公投,如果大家仔細看看,大部分都是宣示性、政治性的公投,沒有一次是針對法律的複決。這部公投法重修通過之後,最大的不同在於憲改議題回歸到憲改程序,即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兩岸敏感的政治協商議題回歸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框架,對於這樣的限制,我們認為是公投可以真正回歸到人民對於關心的重大政策及法律案進行創制或複決,這樣的公投法才能夠真正反映民意的要求。以往一再用公投法進行政治操作,將來新的公投法不再能納入議題,這是進步的,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為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