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勞基法第二十四條休息日出勤應維持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加班時數與工資,超過4小時部分再核實計算,理由是勞工往返工作場所的交通時間可能比實際加班時間還長,且短時間出勤會影響家庭生活,這樣才能保障勞工權益並讓雇主僅在有需要時才要求勞工加班。「因此本席提出,在4小時內,以4小時計,如果超過就核實來計」發言紀錄
- 陳委員曼麗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本席等想提一個修正動議,因為勞基法的修正是希望勞工有更好的休息,但是在加班時也希望能夠保障加班者的權益。原來行政院版本的條文,前項休息日的工作時間及工資的計算,每4小時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內,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內,以12小時計。現在行政院的版本是希望按照核實,雇主依第三十六條所訂定的工作日,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外再加計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外再加計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很多勞工很擔心這部分,就是他們加班1小時,如果是以1小時來計的話,他們從家裡到工作場所可能要花半小時以上,然後工作1小時再回家,這也是要花半小時以上。假使以1小時來計加班時數,這會讓他們的交通時間比工作時間還長,因此我們才會提出,加班不到4小時要以4小時計,這會使雇主在有工作量時才會請勞工出來加班,如此也能使勞工出來工作會有比較完整的時段。
另外,有勞工提到出來加班時,事實上,他們的家庭生活會受到一些影響,如果工作1小時是以1小時來計加班費的話,我們認為對他們的權益保障可能會不足。因此本席提出,在4小時內,以4小時計,如果超過就核實來計;如果超過的話,就以5、6、7等小時來計算,我們希望所有勞工的權益都可以受到保障。針對雇主部分,如果他們不是有需要的話,也不會讓勞工出來加班,這能讓雙方都保有彈性,所以才會提出這個動議,希望所有勞工知道他們所有的權益都有受到保障。我們希望雇主方面也能有所節制,如果不需要加班就不要請勞工來加班。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陳委員明文
(在台下)黃委員昭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陳曼麗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 陳曼麗
贊成。
- 陳曼麗
贊成。
- 陳曼麗
贊成。
- 陳曼麗
反對。
- 陳曼麗
贊成。
- 陳曼麗
反對。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曼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