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勞基法第二十四條休息日出勤應維持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加班時數與工資,超過4小時部分再核實計算,理由是勞工往返工作場所的交通時間可能比實際加班時間還長,且短時間出勤會影響家庭生活,這樣才能保障勞工權益並讓雇主僅在有需要時才要求勞工加班。

民主進步黨陳曼麗・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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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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