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本席提出,在4小時內,以4小時計,如果超過就核實來計」
主張勞基法第二十四條休息日出勤應維持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加班時數與工資,超過4小時部分再核實計算,理由是勞工往返工作場所的交通時間可能比實際加班時間還長,且短時間出勤會影響家庭生活,這樣才能保障勞工權益並讓雇主僅在有需要時才要求勞工加班。
陳曼麗・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休息日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超過部分核實計算的主張及交通與家庭影響等理由,內容忠於原意且符合加班費計算的歸類。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