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問題 02 / 07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

屆別

現在只看第 9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711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要求雇主確實依法給付加班費,避免勞工加班卻拿不到應得報酬。
  • 都關注長時間加班對勞工身心健康造成的過勞風險。

16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反對提高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擔心過勞29 位

    反對將單月加班上限由46小時調高至54或60小時,或以三個月138小時總量計算,認為會造成連續多月高加班、過勞與健康風險,也違背縮短工時的目標,並質疑放寬的必要性。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只想到讓勞工加班以彌補收入、卻不考慮底薪過低問題的主張,認為要有命才能花這筆錢,應顧及健康與過勞問題民主進步黨鍾孔炤・2019 年 12 月 2 日・第 9 屆
    2. 認為勞工想加班的根本原因是低薪,主張勞工要的是企業幫他加薪,不是無止境的加班,反對以幫勞工找出加班空間為名讓勞工無止境加班。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19 年 5 月 20 日・第 9 屆
    3. 質疑彈性調整加班時數使企業可要求員工集中加班,將造成員工過勞。中國國民黨童惠珍・2019 年 5 月 3 日・第 9 屆

    全部 2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放寬加班不能只靠工會或勞資會議把關16 位

    認為工會組織率低、勞資會議易流於形式且勞資地位不對等,延長工時或工時帳戶應改為核備或核准,並強化勞工參與與防弊機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將延長工時帳戶制的把關交給勞資會議和工會,但勞資會議形同虛設、存在資方成立的假工會,要求勞動部除形式要件審查外主動深入調查會議是否實際召開、有無找人頭,並教導勞檢員查核方式,不能放任不管。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18 年 4 月 19 日・第 9 屆
    2. 質疑以工會協商或勞資會議為放寬把關的有效性,認為台灣勞資地位不對等、工會數量少且力量小、勞工意識普遍不足,仍須以法律加以規範親民黨李鴻鈞・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3. 質疑在工會組織率低迷的情況下,將勞動條件交給勞資會議決定,將迫使勞工任由資方宰割。民主進步黨林淑芬・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全部 1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休息日出勤應維持或提高加成加班費24 位

    主張休息日出勤應維持做一給四、做五給八或提高費率,以較高成本抑制雇主指派休息日出勤,反對或質疑改為核實計算會造成零碎化出勤與勞工權益倒退。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上個禮拜通過的一例一休剝奪勞工的加班費中國國民黨蔣乃辛・2018 年 1 月 16 日・第 9 屆
    2. 認為拿掉休息日加給加班工資的「以價制量」設計後,將造成勞工休假日出勤的狀況增加中國國民黨陳宜民・2017 年 12 月 8 日・第 9 屆
    3. 主張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要修正並刪除第三項,藉由一至四小時、五至八小時及一點三三、一點六六的加班費計算給雇主增加壓力,避免雇主隨意叫勞工加班,以維持「一例一休」真正的精神。中國國民黨孔文吉・2017 年 12 月 4 日・第 9 屆

    全部 2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認為調整加班費率無法增加薪資或減少工時12 位

    質疑以價制量或一例一休能增加加班費的說法,認為雇主會壓低底薪或調整其他項目,薪資不會增加、工時也不會減少。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去年勞基法修正以「做一給四、做五給八」以價制量,就能讓勞工不會過勞又能賺到加班費的說法。中國國民黨蔣乃辛・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2. 認為底薪被壓低使加班費偏低,勞工因此需要加更多班,形成惡性循環。無洪慈庸・2017 年 12 月 4 日・第 9 屆
    3. 質疑休息日加班費高額的說法,認為因月薪以30天計算而非22天,前面那個「一」根本不見了,實際投報率與平常加班拿到的三分之一是一樣的。民主進步黨江永昌・2017 年 11 月 30 日・第 9 屆

    全部 1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提高加班費費率4 位

    主張提高加班費費率,例如平日加班前2小時改為1.5倍、後2小時改為2倍,例假日簡化為2倍計算,或在設定、放寬加班上限時同步提高費率。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應提高薪資而非以加班補足低薪5 位
  7. 加班換補休由勞工選擇並依費率換算、逾期折現14 位

    主張加班原則上發給加班費,經勞工同意才可換補休,補休應依加班費倍率換算、限期休完,未休完須折算工資;反對一比一換休及由勞資協議或函釋讓雇主規避加班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三讀通過的加班換補休條文沒有訂定期限。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18 年 1 月 30 日・第 9 屆
    2. 質疑政府讓加班費可以改為補休、結果不用給加班費,是為了討好資方而犧牲勞工朋友。中國國民黨費鴻泰・2018 年 1 月 16 日・第 9 屆
    3. 支持加班轉為特休等能讓勞工在一例一休制度下有所選擇、對勞工有利而具彈性的條文中國國民黨吳志揚・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全部 1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8. 天災疫情延長工時應限縮適用範圍2 位

    主張因天災、事變或疫情延長工時的適用應限於確有因果關係與迫切需要的產業,並個案審核,不應全面開放或長期適用。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9. 休息日出勤改依實際時數計算工時與工資16 位

    認為做一給四等擬制計算造成同工不同酬、雇主不願讓勞工加班而收入減少,主張休息日出勤核實計算,部分主張搭配一定倍數或二倍工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雇主面對勞基法修法的衝擊時,只好不讓勞工加班,迫使勞工去找第二份薪水民主進步黨段宜康・2018 年 11 月 27 日・第 9 屆
    2. 認為一例一休導致加班成本太高、老闆不願讓勞工加班,使勞工收入從5、6萬元降至3、4萬元,雖然保障勞工很好,但企業也要生存,民眾對此敢怒不敢言中國國民黨陳超明・2018 年 10 月 31 日・第 9 屆
    3. 認為休息日的加班時數應該改回核實計算。民主進步黨何欣純・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全部 1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0. 加班費與工時計算規則應明確並涵蓋下班後工作20 位

    主張加班費計算方式應簡化、明確並提供明細,釐清值班、通訊軟體交辦工作、延長工時認定等標準,並加強宣導以減少爭議。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勞工於放假、下班時利用手機辦公,須自行紀錄工作起訖時間並附對話、通話紀錄佐證,才能申請加班工資,程序繁瑣導致申請意願低落,要求勞動部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措施,提高勞工實報加班的意願,以保障勞工不超時加班。中國國民黨童惠珍・2019 年 5 月 2 日・第 9 屆
    2. 要求勞動部在這個會期結束前就值日函釋作出決定民主進步黨蔡適應・2018 年 10 月 23 日・第 9 屆
    3. 要求勞動部針對雇主在正常工時後透過通訊軟體交辦工作的情形訂出明確指引,包括已讀不回、訊息收回等實務認定標準,供勞雇遵循,而不要凡事推給勞資協議或勞資溝通。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18 年 3 月 26 日・第 9 屆

    全部 2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1. 放寬加班上限或以多月總量彈性調配10 位

    認為每月46小時上限造成部分產業旺季人力困擾、勞工想加班無法加班,主張以工時帳戶、三個月總量或適度提高上限等方式增加彈性,並讓勞工有選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在3個月總工時不變的情況下,經勞資協議後可挪移勻支,但每天工作時數不超過12小時、單月加班時數不超過54小時。民主進步黨何欣純・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2. 認為每月46小時的加班時數上限,使部分付得起加班費率的企業不敢接單,也無法讓勞工加班。民主進步黨陳素月・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3. 主張第三十二條單月延長工時上限四十六小時不變動,另增加但書使雇主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個別勞工書面約定延長工時上限為三個月一百三十八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以保障勞工的勞動權益。民主進步黨黃秀芳・2017 年 12 月 4 日・第 9 屆

    全部 1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2. 加強查處超時工作與未付加班費24 位

    指出臺鐵、郵局、醫院、金融機構等單位存在超時工作、未給或少給加班費、假簽退等情形,要求勞檢查處並依法給付加班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中華郵政公司沒給加班費並有超時工作情事,要求提出說明。民主進步黨李昆澤・2019 年 10 月 9 日・第 9 屆
    2. 質疑勞務採購以最低標競標造成勞動條件降低,以政治大學外包清潔人員為例,其薪資待遇低於基本工資且加班費也沒有給付民主進步黨鍾孔炤・2018 年 12 月 10 日・第 9 屆
    3. 質疑臺鐵員工平均一天工作12小時,因人力嚴重不足導致嚴重過勞,認為這是臺鐵的核心問題親民黨李鴻鈞・2018 年 10 月 23 日・第 9 屆

    全部 2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3. 勞工實際上難以拒絕雇主的加班要求3 位

    認為法律雖規定加班須經勞工同意或可拒絕,但在勞資權力不對等下勞工難以真正拒絕,被迫加班已成常態,應避免資方強迫加班。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4. 運輸業駕駛工時應降低並納入兼職工時2 位

    指出駕駛工時規範存在落差,且查核只看肇事公司的工時、忽略兼職駕駛,主張修法降低駕駛時數並規範兼職,以防疲勞駕駛。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5. 合法延長工時仍須考量勞工健康2 位

    認為即使延長工時合法或要調整加班時數,仍須考量勞工身體是否受損,雇主不能免除避免過勞的義務。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6. 加班應給付兩倍工資並另給補休1 位

    主張勞工加班除以兩倍計算工資外,還應於事後同時給予補假休息。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勞工加班薪資應按實際工作時數兩倍計算,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中國國民黨陳宜民・2017 年 11 月 20 日・第 9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7. 尚未分群21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一例一休造成想加班不能加班、加班時數不夠的說法,認為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加班上限46小時自1984年以來從未改變,2018年二修只是放寬為三個月總量138小時可彈性調配、單月最高54小時,並沒有限縮民主進步黨鍾孔炤・2019 年 10 月 7 日・第 9 屆
    2. 要求勞動部對於第三十二條加班時數上限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案,一旦發出開會通知就必須上網公告並在官方網站設立專區,公開申請部會、理由、開放行業、是否符合特殊性及必要性要件以及審議進度和結果,讓民眾瞭解並可及時反映,勞動部亦可據此否決申請。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18 年 5 月 23 日・第 9 屆
    3. 認為工讀生與一般勞工權益應相同,若有加班應以時薪140元為基礎計算加班費民主進步黨吳玉琴・2018 年 3 月 26 日・第 9 屆

    全部 2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三十二條 延長工時每日連同正常工時不超十二小時,每月不超五十四小時第四十條之一 延長工時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者依加班費率計算時數行政院・2016 年 2 月 19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之休假日工作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休假日工作之日數給予補休。 前二項之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第三十九條 例假日及休息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李應元等 16 人・2016 年 2 月 2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於例假日、休假日或休息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提案 1李應元
第三十二條 勞工同意不領加班費者雇主應於半年內給予等時補休徐志榮等 17 人・2016 年 3 月 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經勞工同意不領取第二十四條規定工資者,雇主應於半年內補給勞工相等之休息時間。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條 規定經同意於休息日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鍾孔炤等 20 人・2016 年 3 月 1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作為例假日,一日作為休息日。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勞工於前項之休息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二十四條 明定延長工時二小時內加給三分之一,超過部分加給三分之二許淑華等 16 人・2016 年 5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與工資之計算,係按當日工作時數依下列規定之加成標準給付工資: 一、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八小時,超過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超過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工作時間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提案 1許淑華
第二十四條 定明休息日出勤之工資加給標準及工作時間計算方式第三十六條 定明休息日工作時間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行政院・2016 年 7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二條之一 延長工時後勞工得選擇領取工資或事後補休蔣萬安等 16 人・2016 年 12 月 2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勞工得選擇領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或事後補休。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提案 1蔣萬安
第三十二條之一 延長工時可選擇領工資或事後補休並依加班費標準換算蔣萬安等 18 人・2017 年 2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勞工得選擇領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或事後補休。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二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提案 1蔣萬安
第二十四條 休息日工作時間及工資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第三十二條 延長工時每月不超四十六小時並得以三個月勻支何欣純等 20 人・2017 年 9 月 22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項延長之工作時間,如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三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期間單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休息日工作四小時以內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以實際時間計第三十二條 每月延長工時上限四十六小時,得以二至六個月總量勻支且單月不逾五十四小時蔡易餘等 20 人・2017 年 9 月 22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者,以實際工作時間計。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第一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經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二至六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期間每一個月仍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延長工時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經同意可單季約定上限一百三十八小時洪宗熠等 18 人・2017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或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與個別勞工以書面約定單季延長工作時間,上限一百三十八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休息日工作八小時以內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工資第三十二條 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五十四小時並得六個月內勻支使用林岱樺等 18 人・2017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八小時以內者,以實際工作時間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當月未達五十四小時之剩餘工時,得予六個月內支勻使用,期間單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提案 1林岱樺
第二十四條 休息日工資依上市櫃與否加給並以實際工時計算鄭寶清等 16 人・2017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股票上市櫃公司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非股票上市櫃公司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一倍發給。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

提案 1鄭寶清
第二十四條 休息日工作時間及工資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第三十二條 延長工時每月上限四十六小時,經同意得以三個月總量勻支邱志偉等 18 人・2017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但超過半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經工會或勞資雙方協議同意後,得以三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期間每一個月仍不得超過五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休息日出勤工資按實際出勤時間加給第三十二條 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經同意可彈性至54小時、三個月138小時第三十六條 休息日工作時間計入延長工時總數行政院・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四條 明定平日加班與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倍率及工時上限第三十八條 加班轉換之補休明確定義為特別休假黃昭順等 16 人・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倍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三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二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至八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二倍以上,第九小時至十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三倍以上。 前二項延長工作時間所生之工資額,雇主預先使勞工拋棄工資請求權並轉換為休假者,無效。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轉換之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同意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前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提案 1黃昭順
第二十四條 定延長工時工資加給標準及休息日出勤加給李彥秀等 17 人・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四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工作四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二以上。

提案 1李彥秀
第二十四條 休息日工作按實際時數二倍計薪並事後補假休息陳宜民等 19 人・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薪資按實際工作時數二倍計算,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提案 1陳宜民
第三十二條之一 規定延長工時得經勞工同意選擇補休及補休時數計算結清方式國民黨黨團・林為洲・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提案 1林為洲
第三十二條之二 勞資會議同意後成立工會者延長工時須再經工會同意李昆澤等 16 人・2018 年 4 月 13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二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之二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有關雇主需取得工會同意之事項,如事業單位於勞資會議同意後成立工會者,雇主需再取得工會同意後方能實施。

第三十二條 延長工時每月上限四十六小時每日不逾十二小時第三十二條之一 延長工時原則給工資經勞工同意可換補休第三十六條 休息日工作時間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黃昭順等 20 人・2018 年 5 月 25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提案 1黃昭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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