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之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這麼長的延長工作時間,部長,你覺得合理嗎?」
質疑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的規定,認為這麼長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合理。
鄭天財Sra Kacaw・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以反問質疑每日總工時及每月延長工時上限過長的合理性,主張符合原意,並適合歸入加班規範。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