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勞工能否勝任延長工時應視每位勞工的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個人體力及其他相關因素,而不應由工會同意來決定。「對於過勞死,對於一位勞工是不是能夠勝任延長工作時間,竟然還要由工會來同意,而不是看每個勞工對於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個人體力及其他相關因素」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僅規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使主管機關毫無置喙的權利,認為此種以備查處理的條文非常不負責任且不重視勞工。「在這樣的情形下,只規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就好,主管機關毫無置喙的權利,只能備查。」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以經工會同意作為延長工時的要件,在工會比例極低的情況下仍入法,且有無必要延長工時實際上由雇主決定,認為此項規定大有可議之處。「以第一項的文字來看,有沒有必要延長工時當然是由雇主決定,對不對?有工會者則透過工會,而工會的運作、比例卻是如此低,所以此項有很多可議之處。」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認為坑內工作的勞工排除延長工時限制非常不合理,主張坑內工作已非常危險,不應在發生大地震等情形時仍適用前項延長工時的規定。「另外,最後一項針對在坑內工作之勞工,條文所謂「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這也是非常不合理,在坑內工作已經非常危險了,如果發生大地震,對於在坑內的勞工,還要用前項……」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的規定,應要求該延長工時與該事業確因天災事變而有必要加班具有因果關係,質疑現行條文只提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未規範此因果關係。「但你這個條文沒有談到因果關係,只提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但應該要與該事業要有因果關係,但你這個條文並沒有這樣規定」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的規定,認為這麼長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合理。「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之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這麼長的延長工作時間,部長,你覺得合理嗎?」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在延長開始後24小時後才通知工會,認為通知時間過長。「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於延長工時的決定,還規定在延長開始後24小時後才通知工會,這麼長的時間……」發言紀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林為洲發言的時候,一直被台下委員嚴重干擾,而且還跑到前面干擾……
- 林委員德福
(在台下)抗議!抗議!干擾!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都沒有制止,這是非常非常不應該的。請重新計算時間!你幹嘛在我前面一直講話?同耶同耶……
- 主席
誰在你前面?你前面沒人啊?請繼續發言,目前沒有任何人干擾你!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除說明提案之要旨、說明審查報告之要旨、質疑或答辯,才能限制發言次數還有時間,所以我剛才特別跟主席說,不能限制我們發言時間。當然,勞基法第三十二條修正,有很多很多需要檢討的空間。部長是法律系畢業的,在內政部擔任事務官非常多年。記得在內政部時,對於相關法令的制訂比較嚴謹,但到了勞動部卻把以前內政部的事忘得一乾二淨,也不考慮專業,這不應該!上次質詢時我提到勞動基準法與法律專業有關的事項,部長竟然說現在是勞動部部長,跟法律無關,也與內政部過去的工作無關,真的沒有關係嗎?
- 主席
請勞動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美珠
主席、各位委員。你所質詢的內容事關內政部權責,所以那是權責問題,不是專業問題。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談的是法律……
- 林部長美珠
那是內政部轄管的法律。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但是這個法律已經要套在你的法律裡面,你當然要注意。現在看行政院版第三十二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請問部長,現在有工會的比例如何?
- 林部長美珠
大概是7.1%左右。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7.1%,對吧?這麼少的比例……
- 林部長美珠
我剛剛講是企業工會,如果用會員來看是15.7%。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一樣很低啊!一樣很低!在這麼低的比例之下,你竟然入法,說要「經工會同意」?工會當然有其成立的目的,但納入條文中來入法,還是令人質疑。如果沒有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請問勞資會議要怎麼進行?
- 林部長美珠
我們有勞資會議處理辦法。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謂的勞資會議處理辦法又是如何決定的?部長可否以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來做說明?
- 林部長美珠
經勞資會議四分之三議決之後才可以施行。如果沒有經過這樣的程序,沒有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回歸到原則,也就是還是46小時。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以第一項的文字來看,有沒有必要延長工時當然是由雇主決定,對不對?有工會者則透過工會,而工會的運作、比例卻是如此低,所以此項有很多可議之處。至於第二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之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這麼長的延長工作時間,部長,你覺得合理嗎?
- 林部長美珠
正常的話是一個月46小時,而我們現在是採取總量管制概念,以三個月為一期,46乘以3就是138,這138小時是在三個月內靈活運用,惟單月不得超過54小時。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上次在公聽會時,勞方一再提到過勞死問題,資方卻不認為有過勞死,資方根本就否定,你記得你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你是怎麼說的嗎?
- 林部長美珠
謝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我必須對此澄清。當天媒體圍在座位旁,媒體問我過勞死人數有多少?我說那是勞保局的統計數字,沒錯。媒體又問,請問過勞死怎麼認定?我告訴他們,這件事很複雜,我請同仁等一下告訴你。因為這件事一時是說不清楚的,而他們又圍在我座位旁,我當然更講不清楚,我才說等一下請同仁把相關規定告訴他們,因為那時候即將開會,但現在卻變成我自己都搞不清楚!我對此感到很遺憾。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部長,過勞死事實上是有統計資料的,勞保局也屬於你們轄管,而且這些都是醫生開立的證明。
- 林部長美珠
對,沒錯。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以你對於過勞死的認知,以及勞動部負責該業務的同仁對於過勞死的認知,如果有所偏差的話,對於條文的修正或制定當然就會有偏差。
- 林部長美珠
鄭天財委員,你也擔任過文官,文官不可能會有偏私,文官永遠是中立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從剛才你的回答就令人質疑了,尤其……
- 主席
請注意時間。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但書規定「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對於過勞死,對於一位勞工是不是能夠勝任延長工作時間,竟然還要由工會來同意,而不是看每個勞工對於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個人體力及其他相關因素,所以這個部分……
- 林部長美珠
向委員報告,關於這個部分,如果該公司要採用這種例外的彈性,必須經過這一道的內部程序,但每位勞工依然可以有權拒絕,特別是我們也要求企業對勞工的身心健康要負責。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但是這裡面毫無條件啊!
- 林部長美珠
在整部法裡面都有相關的規定。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們修法時是沒有條件的!
- 林部長美珠
要以整部法來看嘛!委員,前前後後的條文都有……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我現在都是在討論條文,沒有談到別的。
- 主席
我知道,但後面還有很多委員要發言,請注意時間。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另外,第三項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
- 主席
請注意時間。
- 鄭委員寶清
(在台下)我們也等一天了!
- 主席
部長還有要回答嗎?如果沒有需要回答的部分,請部長回座。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一條條文還沒有問完耶!
- 鄭委員寶清
(在台下)下一條再給你問。
- 主席
你已經講了10幾分鐘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按照議事規則就不能限時間啊!條文還沒有問完啊!
- 主席
主席可以決定時間。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行啦!規定在哪裡?我一條條文都還沒有問完,一條條文都沒問完就叫我下台,這樣不應該啦!
- 主席
我再給你1分鐘,讓你把意見講完。
- 鄭委員寶清
(在台下)我早上到現在都還沒有講耶!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是你們沒有登記!
- 鄭委員寶清
(在台下)有啦!怎麼沒有登記!
- 何委員欣純
(在台下)我在這裡等啦!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是你們沒有登記!
- 何委員欣純
(在台下)我有登記啊!我等著要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一條條文還沒有發言完畢,如果現在要求我下台,就要讓我登記第二輪發言。
- 主席
我現在再給你1分鐘,把剛剛的意見說完。
- 何委員欣純
(在台下)我已經在這裡等發言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是給我1分鐘,而是要依照議事規則……
- 何委員欣純
(在台下)我已經在這裡等了!
- 鄭委員寶清
(在台下)我等一天了都還沒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也是等一天了!
- 鄭委員寶清
(在台下)但是你已經講這麼久了,我還沒有講話!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也等很久,我連一條條文都還沒有問完,我又不是亂講話!
- 主席
請控制時間。
- 鄭委員寶清
(在台下)當立委,問一天了還沒有問完一條!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不要一直干擾我啊!你看總召……
- 主席
請繼續,再給你1分鐘。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他把我的麥克風按掉了。
- 何委員欣純
(在台下)好啦!我再忍耐你一下下啦!
- 主席
我說的要再給你1分鐘,我沒有按啊!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是你要不要給我1分鐘的問題!
- 主席
你不要的話,我就只好請何欣純委員發言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是我不要!不是我不要!
- 何委員欣純
(在台下)不要發脾氣啦!你趕快講啊!
- 主席
我剛才說了額外再給你1分鐘,讓你把問題說完。
- 林委員德福
(在席位上)這樣的主席太鴨霸了啦!沒有這樣當主席的啦!人家針對條文內容在探討,你要讓人講啊!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總召把我的按掉了。
- 何委員欣純
(在台下)你再按一下就可以講了啊!人家要讓你講了啊!我在這裡等耶!我是下一位發言者!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今天我第一次發言,針對這一條條文,我從頭到尾都是根據條文內容來問的……
- 鄭委員寶清
(在台下)我到現在都還沒有發言耶!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是你們沒有登記發言!
- 鄭委員寶清
(在台下)我哪裡沒有登記,你去查一下!
- 主席
後面還有委員登記發言,登記順位到第35位。
- 何委員欣純
(在台下)好啦!讓他說啦!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部長,30人以上是用什麼標準?
- 林部長美珠
有關這個部分,針對工作規則,我們都是規定30人以上就必須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所以我們這裡就以30人作為標準,希望他能夠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如果沒有依照這個備查程序,就要接受處罰。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以這個30人所根據的不是法律的規定……
- 林部長美珠
是,是根據第七十九條。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們有評估資料嗎?
- 林部長美珠
我們有條文。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只有條文?所以它不是法律嘛!
- 林部長美珠
是勞基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第七十九條?
- 林部長美珠
第七十條的規定。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接下來是第四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這個部分上次我就質詢過了,但是引們到現在還是沒有修正,上次我質詢過,「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我上次就已經質詢過你,你竟然沒有去檢討,只規定「因為天災」,但並沒有規範這個事業是否真的因為天災而需要加班、延長工時。例如台電因為天災要修斷掉的電線桿,所以勞工就要延長工時,醫護人員因為天災事變等非常重大的災變,所以要延長工時。但你這個條文沒有談到因果關係,只提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但應該要與該事業要有因果關係,但你這個條文並沒有這樣規定,這個部分我上次就質詢過了,你都沒有納入考量!從這一點來看,對勞工權益的保障,雖然我上次有提出質詢,但你們都毫無考量,我希望部長能針對這個部分再提出修正的條文。
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於延長工時的決定,還規定在延長開始後24小時後才通知工會,這麼長的時間……
- 主席
請鄭委員注意時間,請尊重其他登記發言的委員。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在這樣的情形下,只規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就好,主管機關毫無置喙的權利,只能備查。部長,勞動部同仁也許不知道備查是什麼,但做為在內政部服務多年的林部長,你應該更了解備查的內涵。所以這個條文是非常非常不負責任,對勞工來說,是非常非常不重視。到底要備查、核定或核備?因為你不是勞工專業,所以你的法律專業就要用在這個地方,請問你是否認同?
- 林部長美珠
有關備查部分,我剛剛有回答過其他委員,我們的規定是30人以上公司必須報備查,如果沒有依規定報備查,依法可以處罰。同時,30人以上企業,因為這樣的變動以致於工作規則有調整的話,根據第七十條規定要報主管機關核備,如果沒有報主管機關核備,第七十九條依然有處罰的規定。因為我們不想增加地方主管機關的業務,當初邀請他們來表達意見時,他們也認為這樣會增加他們的工作負擔,所以我們就利用報備查的時候,用大數據,我們自己會把這些數據再來加以盤點。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有關這個條文,按照你的說明就不應該用「備查」二字……
- 林部長美珠
是要用「備查」。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應該啦!不應該用備查。
- 林部長美珠
應該用備查。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另外,最後一項針對在坑內工作之勞工,條文所謂「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這也是非常不合理,在坑內工作已經非常危險了,如果發生大地震,對於在坑內的勞工,還要用前項……
- 林部長美珠
那條這次沒有修正,也沒有……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上次有提過你們要檢討這個條文,我不是說這次有沒有修正,我上次質詢時提出這個部分需要檢討,請部長再提出修正條文,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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