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第一項的文字來看,有沒有必要延長工時當然是由雇主決定,對不對?有工會者則透過工會,而工會的運作、比例卻是如此低,所以此項有很多可議之處。」
質疑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以經工會同意作為延長工時的要件,在工會比例極低的情況下仍入法,且有無必要延長工時實際上由雇主決定,認為此項規定大有可議之處。
鄭天財Sra Kacaw・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質疑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由雇主決定延長必要性及經工會同意程序,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符合加班程序議題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