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休息日加班計薪的工時,其實我們絕對同意加班4小時之內以4小時計算,因為出門上班和下班回家都需要時間,總是應該要給人家一點回饋,所以我認為這是可以考慮的。但是如果加班時數逾4小時,本席建議以實際工時來計算。」
認為休息日加班4小時之內以4小時計算是可以考慮的做法,但加班時數逾4小時應以實際工時來計薪
邱泰源・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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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逾4小時部分僅表示「建議」,主張寫成「應」放大了語氣,需還原為建議。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