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問題 04 / 07

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

屆別

現在只看第 9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711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主張遞延與主張折發工資的意見都同意,特休最終若仍未休完,雇主應折算工資給勞工。
  • 多方都認為特休應「看得到也吃得到」,要讓勞工實際取得特休權益。

13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未休完的特休可遞延至下年度9 位

    支持或不反對未休完的特休遞延,遞延期間從一季、一年到第二或第三年不等;部分主張應由勞工書面請求或自行選擇,遞延後仍未休完再折發工資,或需搭配配套措施。

    全部 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特休看得到休不到,僅增加天數無法解決10 位

    指出勞工實際休假率低、雇主不准假或情勒、期限屆滿即失效,認為問題在於特休休不到;部分主張在這些核心問題解決前,增加特休或加強勞檢都無助益,也有人不反對增加天數,但認為根本問題沒有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要讓特休假看得到吃得到,因為過去公務人員乃至勞工的特休都是看得到吃不到。民主進步黨柯建銘・2016 年 12 月 6 日・第 9 屆
    2. 主張應在第三十八條保障勞工的特別休假,理由是每到年底特休永遠沒有休到、看得到吃不到。時代力量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2016 年 12 月 6 日・第 9 屆
    3. 質疑特別休假現行規定有問題、看得到吃不到,認為這才是那麼多委員不分朝野提出修正版本的原因。民主進步黨劉建國・2016 年 11 月 17 日・第 9 屆

    全部 1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勞工特休日數比照公務人員規定7 位

    認為勞工特休相較公務人員不足,主張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訂定特休日數,以平衡公私部門休假並鼓勵久任;部分主張前期給多一點、後期再與公務員一致。

    全部 7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特休應實際休完,反對遞延或以錢換假6 位

    認為特休目的是讓勞工休息,反對以金錢買回或遞延一年,主張在一定期限內休完,並擔憂相關修法造成過勞或使特休落空。

    全部 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增加特休天數並降低初入職場的給假門檻14 位

    主張提高特休日數,讓到職三個月或半年者即有特休,並對年資淺的勞工多給天數;理由包括臺灣特休少於日韓及國際標準、勞工換工作頻繁,以及以特休補回被刪除的7天國定假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住院醫師特休權益修正後從7天開始往後累積是比較合理的中國國民黨陳宜民・2018 年 3 月 22 日・第 9 屆
    2. 認為修法增加特別休假,讓工作滿六個月的勞工享有三天休假,是給予勞工更好條件的做法。民主進步黨吳玉琴・2017 年 3 月 22 日・第 9 屆
    3. 認為應透過修法讓勞工工作半年就有實質休假的機會。民主進步黨鍾孔炤・2017 年 3 月 10 日・第 9 屆

    全部 1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由勞動部提出版本並將保障入法6 位
  7. 未休特休應由雇主折發工資並由雇主舉證9 位

    主張年度終了、契約終止或資遣時未休的特休應發給工資,採舉證責任倒置,未記載工資清冊或可歸責雇主時加倍給付,並質疑允許不發工資的函釋及缺乏罰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今年未休完、延後一季仍未休完或勞工離職時,雇主應發給工資以彌補無法請特休假的休假。親民黨李鴻鈞・2016 年 12 月 6 日・第 9 屆
    2. 主張勞工沒有放假或離職時,雇主就應強制補發工資,讓特休看得到吃得到。民主進步黨柯建銘・2016 年 12 月 6 日・第 9 屆
    3. 主張特休假看得到吃得到的設計應做到在公司薪冊上記載,且舉證責任明確交由雇主承擔時代力量黃國昌・2016 年 12 月 6 日・第 9 屆

    全部 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8. 外包派遣與部分工時者的年資累計與特休保障9 位

    指出外包換約年資歸零、派遣與兼任教師、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受損,主張年資應累計並納入規劃,參考日本按工作日數核給。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勞務採購因一年一標使年資沒辦法延續,會影響勞工的休假與特休假民主進步黨鍾孔炤・2018 年 12 月 10 日・第 9 屆
    2. 質疑一年期PGY不分科住院醫師因被認定為約用人員而年資重新計算,致在公立醫院工作滿4年後特休仍只有7天而非14天,等於被砍掉7天,要求勞動部與銓敘部溝通中國國民黨陳宜民・2018 年 3 月 22 日・第 9 屆
    3. 認為兼任教師因不適用《勞基法》而無法依比例請特休假,包括去年底修法增加的天數,主張特休假是其作為勞動者應受到的基本保障民主進步黨李昆澤・2017 年 3 月 27 日・第 9 屆

    全部 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9. 勞工優先指定休假日並課雇主排定告知責任9 位

    主張特休以勞工指定為原則,事先排休、提前申請雇主不得拒絕,雇主僅在營運急迫且對勞工無不利時可另定,並負告知與主動協商責任、不得因變更而不利對待。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雇主有告知特休的義務。民主進步黨柯建銘・2016 年 12 月 6 日・第 9 屆
    2. 質疑勞資協議不成由勞資雙方各決定一半特休日期的函釋不合理,認為特休假是勞工法定權益,要求勞動部未來檢討相關函釋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16 年 11 月 21 日・第 9 屆
    3. 主張雇主有責任主動找勞工討論如何請特休,而非由勞工找雇主規劃,應賦予雇主此項責任民主進步黨吳焜裕・2016 年 11 月 17 日・第 9 屆

    全部 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0. 主管機關應加強執法並糾正違法排休個案10 位

    要求勞動部與各機關主動勞檢、監督地方政府、宣導與訂施行細則,並糾正強迫休特休、限制請假、積欠特休工資等個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中華郵政公司特休假未補休完,也未換算工資給基層勞工,要求提出說明。民主進步黨李昆澤・2019 年 10 月 9 日・第 9 屆
    2. 質疑主管機關未善用勞基法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及第七十九條罰鍰規定,來命雇主給付積欠的特休未休工資補償民主進步黨吳玉琴・2019 年 5 月 2 日・第 9 屆
    3. 要求台糖公司在量販店轉售過程中,不得強迫員工休畢帶休假、年假及特休假。民主進步黨劉世芳・2019 年 4 月 11 日・第 9 屆

    全部 1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1. 對增加特休天數的方式有所保留2 位

    質疑三個月即給特休、最高30天對壽命短的中小企業有困難,或認為只增加資淺者會造成對立,以及質疑勞工與公務員休假如何一致。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2. 特休年度計算採曆年制或周年制及比例計給3 位

    討論特休計算基準,主張可採曆年制按比例計算、離職者依比例計給,或主張特定機構應採周年制以保障資淺者。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3. 特休折算工資應計入平均工資與保險提撥1 位

    要求說明並認定未休特休折算的工資屬工資性質,應計入平均工資、勞健保、勞退及資遣費,反對交由勞資協議決定。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4. 尚未分群6 位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四十條 天災時停止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補假行政院・2016 年 2 月 19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八條 新增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勞工之特別休假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王育敏等 17 人・2016 年 7 月 1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或事業單位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五、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第三十八條 勞工按年資每年給予特別休假時代力量黨團・黃國昌等 5 人・2016 年 7 月 15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十四日。 三、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四、九年以上十四年未滿者二十八日。 五、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第三十八條 按年資給予四日至三十日特別休假鍾孔炤等 17 人・2016 年 9 月 13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給休假四日。 二、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三、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未滿十四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六、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勞工到職日之隔年一月一日起,得與雇主協議按前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後,改採曆年制累計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於非自願離職時,當年度之服務年資,應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

提案 1鍾孔炤
第三十八條 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依年資給予四日至三十日特別休假林淑芬等 18 人・2016 年 9 月 23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四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十四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六、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加至三十日。

提案 1林淑芬
第三十八條 依年資給七日至三十日特休由勞工請求排定且兩年消滅江永昌等 17 人・2016 年 9 月 3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工請求前項之特別休假,雇主應給予之,但請求之日期有影響事業單位正常營運時之虞時,雇主得與勞工協商變更之。 勞工第一項特別休假之請求權,自可行使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者的特別休假分別提高為十四日及二十一日李昆澤等 17 人・2016 年 9 月 3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四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工繼續工作超過三個月未滿一年者,得依比例給予特別休假。

第三十八條 按年資給予七日至三十日特別休假吳志揚等 16 人・2016 年 10 月 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半年以上一年未滿者七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四日。 三、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七日。 四、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二十八日。 六、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三十日。

提案 1吳志揚
第三十八條 十五年以上年資每年加給一日,特休最高三十日陳瑩等 18 人・2016 年 11 月 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半年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十五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雇主應依前項各款規定於勞工指定之期日給予特別休假。但勞工指定之期日給予特別休假,有妨礙事業正常營運時,得變更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變更勞工特別休假期日者,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 特別休假年度未休完之日數,得遞延至翌年行使。

提案 1陳瑩
第三十八條 滿六個月以上者給予四日特別休假張廖萬堅等 19 人・2016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者四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四、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五、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工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第一項權利不得拋棄;勞工行使前項權利,除有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加發工資或事後補假休息,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第一項特別休假或前項事後補假休息,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應得工資。

提案 1張廖萬堅
第三十八條之一 特別休假日期依勞工意願排定,有礙營運者除外李彥秀等 16 人・2016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之一 特別休假之日期應依勞工之意願排定。但該日期有礙企業正常營運之虞者,不在此限。 特別休假得遞延至隔年休畢。 特別休假如有下列情形而未能行使者,應發給工資: 一、勞工已請求而遭雇主否准者。 二、終止契約。

提案 1李彥秀
第三十八條 明定特別休假日數、排定方式及未休畢發給工資蔣萬安等 19 人・2016 年 12 月 2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或事業單位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四、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五、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規定所稱工作滿一定期間之計算,應以勞工任職或服務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勞工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第一項之特別休假之行使,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或協商不成時,應以勞工指定日期為之,但雇主或事業單位有營運急迫上之需求,且另行安排特別休假期日對勞工並無顯著不利益者,不在此限。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能休畢者,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或事業單位應發給工資。但雇主或事業單位能舉證證明未能休畢特別休假,係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條 特別休假未休畢應發工資,經同意可遞延至次年蔣萬安等 18 人・2017 年 2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同意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前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提案 1蔣萬安
第三十八條 未休之特別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或限於次年度補休盧秀燕等 16 人・2017 年 4 月 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或限於次年度予以特休,但次年度未予以特休者仍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提案 1盧秀燕
第三十八條 年度終結未休特休發給工資或累計至次年度何欣純等 20 人・2017 年 9 月 22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若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或勞工得請求累計至次年度予以特休。 前項勞工請求特別休假日數之累計應以兩年度為期限。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年○月○日施行。

第三十八條 年度終結未休特休可折發工資或經請求累計以三年為限蔡易餘等 20 人・2017 年 9 月 22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或經勞工請求後予以累計,並以三年度為累計之期限。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三十八條 明定特休日數由勞工排定未休畢可遞延或折發工資徐志榮等 17 人・2017 年 10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同意遞延至次年行使或由雇主發給工資,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前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提案 1徐志榮
第三十八條 特別休假由勞雇協商排定,未休日數發工資或遞延鄭寶清等 16 人・2017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因可歸責於雇主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或遞延至次年度予以特休。 特休若於員工離職前未休完,應於勞資協商,雙方同意後,於離職前將未休之日數休完,或將應休未休之日數折抵現金。

提案 1鄭寶清
第三十八條 年度未休特休經協商可遞延次年,未休發工資行政院・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明定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可協商調整並可遞延黃昭順等 16 人・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轉換之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同意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前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提案 1黃昭順
第三十八條 未休完特休可書面請求遞延至次年度再折工資李彥秀等 17 人・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勞工得於年度終結前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請求雇主遞延當年度未用畢特別休假,次年度終結前仍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提案 1李彥秀
第三十八條 未休完特休應折發工資且結清前不得終止契約陳宜民等 19 人・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特別休假尚未結清以前,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提案 1陳宜民
第三十八條 依年資給六日至三十七日特休由勞工排定未休折工資可遞延林為洲等 6 人・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六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十四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七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二十一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二十二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七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經勞雇雙方協商將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年○月○日施行。

提案 1林為洲
第三十八條 明定特休由勞工排定及未休畢遞延至次年或發給工資國民黨黨團・林為洲・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於年度終結時未能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工主動提出遞延至次年行使。遞延後之特別休假於次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提案 1林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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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