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勞動部在民國92年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已認定相關命令違法後,仍繼續執行79年允許雇主不發給因個人原因未休特休者未休日數工資的函釋。

民主進步黨陳曼麗・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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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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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始版本質疑勞動部在民國92年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例已認定勞委會79年有關特休未休不發工資的命令違法後,仍繼續執行該函釋,毫無改善且不敏感
  2. AI 審核・發布質疑勞動部在民國92年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已認定相關命令違法後,仍繼續執行79年允許雇主不發給因個人原因未休特休者未休日數工資的函釋。理由:原主張將「沒有多大改善」放大為「毫無改善」,且應保留函釋針對因個人原因未休特休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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