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第132號有薪休假公約明定,有薪休假之最低服務年限資格不得超過六個月。事實上,因為所謂的彈性勞動,臺灣以一年為僱期的短期聘工非常多,所以我們也參考了鄰近國家日本的作法,雖然日本未簽署該公約,但其勞動基準法仍賦予勞工工作滿六個月即享有有薪休假制度設計。相形之下,我國勞工特別休假門檻過高,應該予以修正。」
主張參照國際勞工組織第132號公約與日本作法,修正我國過高的特別休假門檻,讓勞工工作滿六個月即享有有薪休假。
林淑芬・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引用公約與日本作法並主張降低特別休假門檻,主張忠於原意且歸類正確。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