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4 / 07
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
現在只看第 11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711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主張遞延與主張折發工資的意見都同意,特休最終若仍未休完,雇主應折算工資給勞工。
- 多方都認為特休應「看得到也吃得到」,要讓勞工實際取得特休權益。
7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特休看得到休不到,僅增加天數無法解決2 位
指出勞工實際休假率低、雇主不准假或情勒、期限屆滿即失效,認為問題在於特休休不到;部分主張在這些核心問題解決前,增加特休或加強勞檢都無助益,也有人不反對增加天數,但認為根本問題沒有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增加特休天數並降低初入職場的給假門檻6 位
主張提高特休日數,讓到職三個月或半年者即有特休,並對年資淺的勞工多給天數;理由包括臺灣特休少於日韓及國際標準、勞工換工作頻繁,以及以特休補回被刪除的7天國定假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南韓勞工一進公司就有特休,臺灣要等半年才會給3天,這就是臺韓工時差距的第一個來源。
- 認為在年資年滿15年之前臺灣的特休假少於日、韓,使青年初入職場者更加過勞、更加痛苦
- 主張勞動部應針對勞動基準法修正,增加特休假。
- 主張透過修正勞基法提高特休假來增加勞工的休假日,而非全國統一放假,因為可以降低工時、讓勞工自己選擇何時休假,且因不是一致性休假,對企業運作的影響與對經濟的阻礙比較小。
- 質疑以高年資可享30天特休認定臺灣優於日韓的說法,指出臺灣中小企業平均壽命僅13年,勞工能否在同一工作累積滿15年年資有疑問。
- 質疑勞動部稱我國初入職場勞工特休規定進步的說法,認為相較新加坡工作3個月第一年即有7天、日本出勤達八成即有10天,我國要工作半年以上、滿一年才有7天並不進步,且勞工平均12到15個月就換工作
未休特休應由雇主折發工資並由雇主舉證1 位
主張年度終了、契約終止或資遣時未休的特休應發給工資,採舉證責任倒置,未記載工資清冊或可歸責雇主時加倍給付,並質疑允許不發工資的函釋及缺乏罰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外包派遣與部分工時者的年資累計與特休保障1 位
指出外包換約年資歸零、派遣與兼任教師、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受損,主張年資應累計並納入規劃,參考日本按工作日數核給。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主管機關應加強執法並糾正違法排休個案3 位
要求勞動部與各機關主動勞檢、監督地方政府、宣導與訂施行細則,並糾正強迫休特休、限制請假、積欠特休工資等個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對增加特休天數的方式有所保留1 位
質疑三個月即給特休、最高30天對壽命短的中小企業有困難,或認為只增加資淺者會造成對立,以及質疑勞工與公務員休假如何一致。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特休日數與年資脫鉤2 位
認為特休不必與年資綁在一起,可參考西班牙、德國做法,並要求勞動部研究脫鉤可行性,質疑現行增加天數無法解決年資掛鉤問題。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尚未分群2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三十八條 新增三個月以上給三日特休並提高各年資日數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三個月以上六個月未滿者,三日。 二、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五日。 三、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十日。 四、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二日。 五、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六日。 六、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八日。 七、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明定各年資級距特休日數為四日至三十五日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四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九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三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八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二十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五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滿三個月給三日特休並提高各年資天數至三十日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三個月以上六個月未滿者,三日。 二、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五日。 三、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十日。 四、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二日。 五、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六日。 六、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八日。 七、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