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問題 01 / 07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

屆別

現在只看第 11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711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個群組都認同勞工應享有週休二日、獲得充分休息,分歧在於實施方式。
  • 反對放寬七休一的一方與主張嚴格審查例外的一方,都擔心勞工連續工作過長而過勞,要求避免例外變成原則。
  • 主張增加產業彈性的一方中,也有人要求在彈性之下仍須保障勞工基本權益;這與反對放寬、要求保障勞工休息的主張有交集。

6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每週應有兩天例假,一例一休不等於週休二日1 位

    這群主張認為應修改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每七日有兩天例假(週休二例)。理由是一例一休的休息日可以約定出勤,單週40小時也沒有保證勞工休兩天,所以不是真正的週休二日。部分主張也批評,從主張二例轉向一例一休違背了原本的承諾。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政府把週休二日訂成一例一休,讓勞工成為其中的唯一輸家無高金素梅・2025 年 3 月 17 日・第 11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一例一休是錯誤政策並引發民怨1 位

    這群主張整體否定一例一休,認為它是惡法、違背民意、造成混亂,並引起廣泛不滿。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一例一休造成混亂台灣民眾黨麥玉珍・2025 年 5 月 2 日・第 11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一例一休未能縮短工時或改善勞工處境1 位

    這群主張質疑一例一休能否降低工時、解決過勞,並認為若不提升實質薪資、不解決低薪問題,勞工效益有限。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一例一休在現今對整體勞工的效益是有限的。中國國民黨羅廷瑋・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台鐵、醫護等輪班職業應確保完整例假2 位

    這群主張關注台鐵、醫護、照服員、社工、家庭看護工、超商與客運等勞工。他們指出這些勞工缺乏完整的24小時休息或人力不足,要求勞動部支持改善班表、落實勞檢,並依實務重新訂定例假認定標準。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一例一休應依產業需求增加排班與加班彈性1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一例一休與七休一規定過於僵化。他們以旅行業、離島觀光、偏遠地區、遠洋漁業、中小企業與知識工作等為例,主張依淡旺季與產業特性給予例假挪移、加班或積假的彈性,並在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前提下調整。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反對一例一休,主張審查應謹慎,因為每個產業都不同。民主進步黨莊瑞雄・2025 年 10 月 15 日・第 11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一例一休再修法不應使勞動條件倒退1 位

    這群主張反對朝勞工權益倒退的方向修改一例一休,認為這次的修法方向傷害勞工、會讓週休二日制度退步,要求不要修惡;其中有主張認為只能小幅修正。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三十六條 規定每七日有二日休息均為例假黃健豪等 18 人・2024 年 5 月 10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為例假。

第四十條 天災時勞工認繼續工作有危險得拒絕停止假期王鴻薇等 23 人・2024 年 5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停止假期致勞工之交通運輸等額外成本,應由雇主發給。 前項雇主停止勞工假期,勞工認停止假期並繼續工作,可能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危險,勞工得予以拒絕。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本條第一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 天災等必要時雇主得停止例假休息日並報當地機關核備呂玉玲等 16 人・2026 年 5 月 22 日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一項勞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出勤衍生之額外通行成本,由雇主負擔之。

提案 1呂玉玲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