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問題 01 / 07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

屆別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711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個群組都認同勞工應享有週休二日、獲得充分休息,分歧在於實施方式。
  • 反對放寬七休一的一方與主張嚴格審查例外的一方,都擔心勞工連續工作過長而過勞,要求避免例外變成原則。
  • 主張增加產業彈性的一方中,也有人要求在彈性之下仍須保障勞工基本權益;這與反對放寬、要求保障勞工休息的主張有交集。

7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維持七休一,反對放寬為連續工作12天2 位

    這群主張反對修法鬆綁七休一、讓勞工可連續工作12天。理由是連續工作會造成過勞、健康與職災風險,而且現行變形工時已有彈性;他們認為這次修法以資方需求為出發點,是勞動保障倒退,並主張例假出勤應嚴格限制,勞工因健康需要休息時應受保障。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七休一例外應限定行業並嚴格公開審查1 位

    這群主張不一定全面反對例外,但要求只限於確有特殊需要的行業。他們要求勞動部訂定審查標準與退場機制、公開申請資訊、確保勞工代表具代表性,而且不能只靠工會或勞資會議把關,以免例外變成原則。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應推動勞工週休二日以保障充分休息1 位

    這群主張支持讓勞工和公部門一樣上班五天、休兩天,並要求勞動部訂定辦法、設法落實。理由包括工時過長、休息與家庭生活的需要,以及充分休息能提升生產力;主張不應靠加班來增加收入。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一例一休是錯誤政策並引發民怨1 位

    這群主張整體否定一例一休,認為它是惡法、違背民意、造成混亂,並引起廣泛不滿。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硬推一例一休造成大家的憤怒中國國民黨李德維・2021 年 10 月 22 日・第 10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一例一休未能縮短工時或改善勞工處境1 位

    這群主張質疑一例一休能否降低工時、解決過勞,並認為若不提升實質薪資、不解決低薪問題,勞工效益有限。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反對勞動部和執政黨於2017年進行的一例一休二次修法。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22 年 10 月 17 日・第 10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休息日定義應明確,防止雇主規避1 位

    這群主張指出休息日與例假的定義及認定不清,勞資合意是否出於自願也有疑慮。他們擔心雇主壓低底薪、逼迫勞工加班或藉此轉嫁成本,因此要求入法明定休息日、公布標準並加強宣導與勞檢。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7. 一例一休應依產業需求增加排班與加班彈性3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一例一休與七休一規定過於僵化。他們以旅行業、離島觀光、偏遠地區、遠洋漁業、中小企業與知識工作等為例,主張依淡旺季與產業特性給予例假挪移、加班或積假的彈性,並在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前提下調整。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8. 尚未分群1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仍規定週休一日,未修正為週休二日。民主進步黨吳玉琴・2021 年 4 月 15 日・第 10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八十三條之一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期間不得逾三年時代力量黨團・2020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十三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期間為三年。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同意之殘餘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後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者,同意之期間至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止。

第三十六條 每七日應有一例假一休息日,例假調整須經審議通過第八十四條之三 七休一等例外由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時代力量黨團・邱顯智等 3 人・2022 年 9 月 30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經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通過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八十四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八十四條之一例外情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勞動基準審議會。 前項勞動基準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二人,任期二年,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具一定資格之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任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勞動基準審議會之組織、委員之遴聘、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