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問題 03 / 07

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

屆別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711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個群組都認為,輪班勞工需要足夠的連續休息,以維護勞工健康及乘客、病患的安全。
  • 多個群組都認為,人力不足應以補足人力因應,並要求盤點人力缺口。
  • 多個群組都支持以11小時作為原則或標準。

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例外審查應訂標準並公開透明1 位

    這組主張要求明訂例外適用的行業與審查標準,由勞動部而非事業主管機關把關,並公開申請與審議資訊、依法踐行預告程序,也應保障新成立工會的同意權。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八十三條之一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期間不得逾三年時代力量黨團・2020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十三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期間為三年。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同意之殘餘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後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者,同意之期間至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止。

第三十四條 輪班換班至少連續休息十一小時,例外不得少於八小時第八十四條之三 輪班間隔等例外由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時代力量黨團・邱顯智等 3 人・2022 年 9 月 30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經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通過之行業,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八十四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八十四條之一例外情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勞動基準審議會。 前項勞動基準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二人,任期二年,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具一定資格之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任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勞動基準審議會之組織、委員之遴聘、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