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問題 03 / 07

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個群組都認為,輪班勞工需要足夠的連續休息,以維護勞工健康及乘客、病患的安全。
  • 多個群組都認為,人力不足應以補足人力因應,並要求盤點人力缺口。
  • 多個群組都支持以11小時作為原則或標準。

1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反對將輪班間隔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30 位

    這組主張認為8小時扣除通勤、交接班與用餐後,只剩4至5小時可以休息,會造成過勞、職災與健康傷害,也會危及乘客與病患的安全。部分主張另指出,縮短間隔不符合國際標準,也讓尚未實施的規定倒退。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將輪班間隔放寬到8小時會使勞工休息不足,難以降低過勞問題。中國國民黨童惠珍・2019 年 5 月 3 日・第 9 屆
    2. 認為二次修法把輪班間隔由11個小時調為8個小時引起後續問題,是普悠瑪事件很大的原因之一、特別是核心點無黨團結聯盟高金素梅・2018 年 11 月 27 日・第 9 屆
    3. 主張輪班間隔休息時間只要經過勞資協議或公會同意即可從11小時變為8小時等規定的適用行業應重新檢討,認為這些規定可能造成勞工過勞中國國民黨徐榛蔚・2018 年 5 月 7 日・第 9 屆

    全部 3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例外要件無法把關10 位

    這組主張認為,台灣工會組織率僅約6%,勞資會議運作也有問題,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再送主管機關備查作為縮短間隔的門檻,會讓協商結果低於法定最低保障,使例外變成常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將11小時輪班制例外交由勞資協議、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主張給勞資協議的彈性都是給資方,若政府帶頭同意花花班表就無法要求民間遵守中國國民黨李彥秀・2017 年 12 月 27 日・第 9 屆
    2. 質疑將輪班間隔例外的把關丟給工會與勞資會議無法有效把關,認為讓工會和勞資會議去談會造成更加過勞的情形。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17 年 12 月 14 日・第 9 屆
    3. 質疑以勞資雙方同意即可縮短輪班間隔為八小時、不會有護理師體力不支照顧病人的說法,指出臨床護理師的花花班一直存在親民黨周陳秀霞・2017 年 11 月 30 日・第 9 屆

    全部 1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應儘速公告並落實11小時規定的施行日期7 位

    這組主張要求行政部門訂出明確的施行日期或時程,例如一年內或先從交通運輸業實施,讓已通過的11小時規定落實。理由是先實施,有窒礙再檢討,並批評遲未公告。

    全部 7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例外審查應訂標準並公開透明5 位
  5. 法律應明定輪班間的具體休息時數10 位

    這組主張認為現行「適當之休息時間」概念模糊,且偏向雇主,應在勞基法第三十四條明定連續休息時數;多數主張明定至少11小時,也有主張時數可再討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輪班換班間至少要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使不確定的適當休息時間概念具體明確化時代力量黃國昌・2016 年 12 月 6 日・第 9 屆
    2. 認為第三十四條規範護理人員花花班、讓勞工有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間的立意非常好。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16 年 12 月 6 日・第 9 屆
    3. 質疑現行「適當之休息時間」的「適當」在法律位階上不是明確概念,無法接受維持該模糊文字。中國國民黨李彥秀・2016 年 11 月 17 日・第 9 屆

    全部 1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原則11小時,特殊情形可有限度例外7 位

    這組主張以11小時為原則,但接受在天災、緊急事故或班次交替等不得已情形下例外縮短,並要求設有嚴格把關。部分主張另要求不得與其他彈性規定併用,或不得由勞資會議自行協商調整。

    全部 7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7. 醫院與臺鐵應改善排班並補足人力12 位

    這組主張要求衛福部、國軍醫院、臺鐵等單位處理護理人員花花班與臺鐵過勞班表,提出排班指引、盤點人力缺口與預算,帶頭達到11小時標準;也有主張建議成立勞動研究院研究輪班政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若能回到當時,在看到臺鐵員工的班表及39歲列車長張銘元過勞死亡的情況時,應暫停縮短輪班間隔的修法,澈底檢視臺鐵的過勞班表。無黨團結聯盟高金素梅・2018 年 11 月 27 日・第 9 屆
    2. 質疑臺鐵因人力嚴重不足,須經勞資協商將輪班間隔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反映員工過勞問題親民黨李鴻鈞・2018 年 10 月 23 日・第 9 屆
    3. 要求臺鐵局就三班制及研擬中的四班制班表休息不足問題與工會對話,認為現行班表看起來或許合法但不合理,即使放假也可能不足24小時,應讓員工獲得充分休息民主進步黨李昆澤・2017 年 12 月 28 日・第 9 屆

    全部 1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8. 實施11小時規定應設緩衝期或日出條款4 位

    這組主張支持11小時規定,但認為應另定施行日期或設日出條款,給事業單位時間補足人力、調整排班;也可對少數確實有困難的行業逐項給予緩衝。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9. 11小時是底線,不容許任何例外3 位

    這組主張認為11小時是防止過勞的最低底線,不應開放任何例外縮短為8小時。遇到特殊情形時,應以補足人力因應,而不是壓縮勞工的休息時間。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0. 輪班規範應著重排班方式與實際作業需要3 位

    這組主張認為,輪班對健康的影響關鍵在於班次如何排(例如四班制),規範應依實際作業需要並與業者溝通後訂定。其中有主張指出,大夜班轉正常班要連續休息11小時,實務上做不到。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1. 備查程序會增加企業與主管機關負擔1 位

    這組主張質疑,縮短休息間隔須經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的程序,會增加中小企業的程序與人力負擔,也會加重地方勞動單位的案件量。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2. 尚未分群1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未來每11個小時讓勞工得到充分休息跟輪班的制度宣導要如何執行。中國國民黨李彥秀・2016 年 12 月 9 日・第 9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三十四條 規定輪班更換班次至少連續休息十一小時行政院・2015 年 5 月 1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第三十四條 輪班更換班次時應給予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休息蔣乃辛等 24 人・20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第三十四條 更換班次時至少連續休息十一小時江惠貞等 28 人・2015 年 6 月 12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第三十四條 輪班制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休息行政院・2016 年 2 月 19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第三十四條 更換班次時給予勞工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代力量黨團・黃國昌等 5 人・2016 年 7 月 15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勞工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第三十四條 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有連續十一小時休息王育敏等 16 人・2016 年 10 月 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提案 1王育敏
附帶決議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施行日期為三讀公布後一年內提案人不明・2016 年 12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附帶決議(附帶決議第 3 項)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之施行日期,自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不得超過一年。

附帶決議 要求落實輪班制勞工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間提案人不明・2016 年 12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附帶決議(附帶決議第 2 項)立法院議案 ↗

親民黨黨團有鑑於我國勞工工時過長,休息時間嚴重不足,勞工過勞、甚至致死案例時有所聞,影響勞工健康福祉甚鉅,例如護理師之花花班現狀。惟現行法就勞工休息時間之規定並不完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雖規定應給予輪班制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然「適當」一詞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致實務上爭議頻生,勞資雙方無可遵循,爰要求勞動部應考量不同產業特性及不同工作模式,落實輪班制勞工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第三十四條 輪班換班至少連續休息11小時,經同意可縮短至8小時第八十六條 輪班間隔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之休息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年○月○日施行。

第三十四條 輪班換班至少連續休息十一小時李彥秀等 17 人・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提案 1李彥秀
第三十四條 規定輪班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間國民黨黨團・林為洲・2017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應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提案 1林為洲
第三十四條 輪班制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休息黃昭順等 20 人・2018 年 5 月 25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提案 1黃昭順
第八十三條之一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期間不得逾三年時代力量黨團・2020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十三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期間為三年。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同意之殘餘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後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者,同意之期間至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止。

第三十四條 輪班換班至少連續休息十一小時,例外不得少於八小時第八十四條之三 輪班間隔等例外由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時代力量黨團・邱顯智等 3 人・2022 年 9 月 30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經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通過之行業,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八十四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八十四條之一例外情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勞動基準審議會。 前項勞動基準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二人,任期二年,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具一定資格之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任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勞動基準審議會之組織、委員之遴聘、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