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3 / 07
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個群組都認為,輪班勞工需要足夠的連續休息,以維護勞工健康及乘客、病患的安全。
- 多個群組都認為,人力不足應以補足人力因應,並要求盤點人力缺口。
- 多個群組都支持以11小時作為原則或標準。
1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反對將輪班間隔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30 位
這組主張認為8小時扣除通勤、交接班與用餐後,只剩4至5小時可以休息,會造成過勞、職災與健康傷害,也會危及乘客與病患的安全。部分主張另指出,縮短間隔不符合國際標準,也讓尚未實施的規定倒退。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將輪班間隔放寬到8小時會使勞工休息不足,難以降低過勞問題。
- 認為二次修法把輪班間隔由11個小時調為8個小時引起後續問題,是普悠瑪事件很大的原因之一、特別是核心點
- 主張輪班間隔休息時間只要經過勞資協議或公會同意即可從11小時變為8小時等規定的適用行業應重新檢討,認為這些規定可能造成勞工過勞
- 認為這次勞基法修法對輪班間隔11小時的處理罔顧輪班制勞工的生命安全,也漠視其所肩負廣大民眾、乘客或病患的權益。
- 質疑政府將輪班換班間隔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譏諷乾脆不要間隔算了。
- 認為輪班間隔應為10至12小時,反對將11小時修成8小時,認為這樣的修正完全悖離國際發展趨勢
- 反對將輪班間隔時數從11小時改為8小時
- 質疑一旦把醫護輪班間隔時間從十一小時下修到八小時,嚴重缺乏睡眠的護理師要如何照顧病人
- 反對將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
- 質疑將輪班間隔有條件地從11個小時放寬至8小時的修法急迫性,認為現行變形工時制度已可解決相關問題
- 認為第三十四條輪班間隔有條件從11個小時放寬為8小時的修法,可能讓勞工更加過勞
- 認為將輪班制間隔由法定11小時休息時間改為8小時是把勞工基本權益修低,休息時間較長勞動條件才對勞工較好。
- 認為此次勞基法修法中將輪班間隔由11小時放寬至8小時,是以資方需求為前提、出發點,提高短期高強度工作,屬於資方的彈性而非勞工的彈性。
- 反對將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
- 質疑以特殊性質工作無法維持間隔十一小時輪班為由,一定要改成間隔八小時輪班,是否符合修法的比例原則。
- 反對將輪班間隔從11改為8,質疑讓人民睡足8個小時、獲得充分休息有何困難
- 反對將輪班間隔時間從11小時降到8小時。
- 認為應堅持11小時輪班制,主張若未堅持將損害勞工權益與身體健康,且過勞失誤還可能造成病患、旅客等他人傷害
- 反對在協商階段放寬輪班間隔的規定,主張保留空間加以檢討。
- 主張交通部應依據實務狀況,確保大眾運輸司機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以確保乘客安全
- 認為輪班間隔未達11小時的快速輪班工作形態將增加勞工過勞、肌肉骨骼疾病、睡眠與疲倦問題及工作、家庭失衡等身心健康風險,並提高請病假和工作事故發生的機率
- 反對將輪班換班間隔由11小時壓縮為8小時,認為配合現行可一週多次換班的規定,休息時間不足與夜間工作對勞工身體是無窮盡的傷害。
- 認為輪班間隔11小時能讓通勤的加班族澈底休息
- 質疑允許輪班間隔例外縮短為8小時的合法化,主張三班制持續輪班下8小時無法讓勞工睡足,在可能被誤用又無防止誤用配套下立法應進一步審酌
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例外要件無法把關10 位
這組主張認為,台灣工會組織率僅約6%,勞資會議運作也有問題,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再送主管機關備查作為縮短間隔的門檻,會讓協商結果低於法定最低保障,使例外變成常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將11小時輪班制例外交由勞資協議、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主張給勞資協議的彈性都是給資方,若政府帶頭同意花花班表就無法要求民間遵守
- 質疑將輪班間隔例外的把關丟給工會與勞資會議無法有效把關,認為讓工會和勞資會議去談會造成更加過勞的情形。
- 質疑以勞資雙方同意即可縮短輪班間隔為八小時、不會有護理師體力不支照顧病人的說法,指出臨床護理師的花花班一直存在
- 質疑這次勞基法修法將包括縮短輪班休息間隔11小時在內的幾個關鍵議題推給工會及勞資會議的做法,認為在工會組織率很低且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有諸多問題下,應先提高工會組成率、由勞動部提出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時程並強化勞工參與權與話語權之後,再討論要不要修法
- 質疑修法草案放寬輪班換班休息時間,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以及30人以上企業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作為鬆綁前提,會把例外當成常態,讓雇主更容易適用鬆綁規定。
- 反對以原則11小時、經勞資會議協商可降為8小時的方式規範輪班換班間隔,認為此舉允許協商結果低於勞基法最低保障,等於把最低標準變成天花板,違反利益勞工原則。
- 質疑輪班休息間隔11小時為原則、8小時為例外的說法,認為在僅經勞資協議或工會協議一道門檻即可放寬、且勞資會議與工會涵蓋率太低的情況下,醫療業或運輸業等的輪班休息間隔8小時可能會變成常態,11小時反而成為例外。
- 質疑在台灣企業工會組織率不到一成、只有6%的情況下,要求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協商才能縮短輪班間隔的可行性
- 質疑將換班11小時的間隔授權勞資協商會議或工會同意的做法是否有效,如何確保資方不會脅迫
- 質疑將「輪班間隔休息時間」交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做法,擔心工會或勞資會議沒有能力與資方談判,勞資協商只會流於形式實際等於資方決定。
應儘速公告並落實11小時規定的施行日期7 位
這組主張要求行政部門訂出明確的施行日期或時程,例如一年內或先從交通運輸業實施,讓已通過的11小時規定落實。理由是先實施,有窒礙再檢討,並批評遲未公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例外審查應訂標準並公開透明5 位
這組主張要求明訂例外適用的行業與審查標準,由勞動部而非事業主管機關把關,並公開申請與審議資訊、依法踐行預告程序,也應保障新成立工會的同意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法律應明定輪班間的具體休息時數10 位
這組主張認為現行「適當之休息時間」概念模糊,且偏向雇主,應在勞基法第三十四條明定連續休息時數;多數主張明定至少11小時,也有主張時數可再討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輪班換班間至少要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使不確定的適當休息時間概念具體明確化
- 認為第三十四條規範護理人員花花班、讓勞工有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間的立意非常好。
- 質疑現行「適當之休息時間」的「適當」在法律位階上不是明確概念,無法接受維持該模糊文字。
- 主張輪班制勞工在更換班次前應有11小時休息時間,以保障足夠的睡眠和休息
- 主張支持時代力量提出的輪班換班間隔休息十一小時的第三十四條版本,認為可避免護理背景人員過勞
- 主張勞基法第三十四條應明定勞工至少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讓所有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責任制工作者在母法一次到位受到保障,而不必由勞動部逐行業逐項訂定指引
- 認為「適當之休息時間」概念非常不確定且通常傾向雇主,給了雇主太大的權力,一定要修正。
- 主張應保留並儘快通過勞基法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明文規範輪班勞工至少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以讓航空、保全等二十四小時輪班制勞工獲得充分休息。
- 要求在整個修法過程中,一併處理彈性工時涉及的輪班、排班及每個班次之間的休息規定,因為原來的規定無法落實週休二日。
- 主張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的休息時間應明確規定至少有連續11個小時
原則11小時,特殊情形可有限度例外7 位
這組主張以11小時為原則,但接受在天災、緊急事故或班次交替等不得已情形下例外縮短,並要求設有嚴格把關。部分主張另要求不得與其他彈性規定併用,或不得由勞資會議自行協商調整。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輪班制間隔休息時間原則仍為11小時、例外才為8小時,應在嚴格把關機制下賦予勞資更多彈性空間。
- 認為護理人員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應以11小時為原則,除非發生天災、人禍需要軍醫幫忙,才能縮減為8小時。
- 主張輪班換班休息間隔縮短為8小時僅能用於週與週之間交替班次時非不得已的情形,不能與經2天、3天經勞工同意輪替的彈性同時併用
- 認為高速公路重大車禍等偶發、突發情形下,護理人員偶爾超過一些工作時間屬合理、可接受。
- 同意在維持輪班間隔11小時為原則的前提下,討論部分特殊情況的例外。
- 要求衛福部訂定行政指引或工時指引,規定除特殊狀況例如緊急事故外一律維持11小時,勞資會議不得擅自協商調整為8小時。
- 主張對於輪班換班間隔的特殊情形,可以增列但書作例外處理。
醫院與臺鐵應改善排班並補足人力12 位
這組主張要求衛福部、國軍醫院、臺鐵等單位處理護理人員花花班與臺鐵過勞班表,提出排班指引、盤點人力缺口與預算,帶頭達到11小時標準;也有主張建議成立勞動研究院研究輪班政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若能回到當時,在看到臺鐵員工的班表及39歲列車長張銘元過勞死亡的情況時,應暫停縮短輪班間隔的修法,澈底檢視臺鐵的過勞班表。
- 質疑臺鐵因人力嚴重不足,須經勞資協商將輪班間隔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反映員工過勞問題
- 要求臺鐵局就三班制及研擬中的四班制班表休息不足問題與工會對話,認為現行班表看起來或許合法但不合理,即使放假也可能不足24小時,應讓員工獲得充分休息
- 認為國軍醫院的護理人員應帶頭提早達到輪班間隔11小時或至少8小時以上的標準,而不應只做到勞基法最低標準,否則政府單位無法要求民間單位跟進。
- 要求行政部門提供排班範例讓醫院遵守或參考,以不違反勞基法並顧及勞工權益。
- 質疑衛福部口頭稱堅持輪班換班間隔以11小時為原則、僅緊急例外可縮短為8小時,卻在勞動部跨部會會議中提出醫療機構可排除適用11小時規定
- 質疑衛福部長僅表態支持護理人員輪班間隔以11小時為原則並不足夠,認為關鍵在於如何落實該規定。
- 要求衛福部在宣達勞基法下護理人員排班指引時,納入並強調勞基法第三十四條要經過勞工同意的文字,讓勞工知道有此權益可與資方談判
- 認為臺鐵1988年與企業工會協商的日夜休排班方式容易使勞工嚴重過勞,要求妥善處理
- 認為醫院可能因人手不足而以「花花班」形式安排護理人員班表,但長期健康風險不能以這種方式處理。
- 要求臺鐵局正視一例一休通過後碰到的11小時輪班問題並儘速提出方法,理由是涉及勞工健康權益與旅客運輸安全,過勞出事將不可承受。
- 建議勞動部成立勞動研究院,針對輪班政策進行研究。
實施11小時規定應設緩衝期或日出條款4 位
這組主張支持11小時規定,但認為應另定施行日期或設日出條款,給事業單位時間補足人力、調整排班;也可對少數確實有困難的行業逐項給予緩衝。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1小時是底線,不容許任何例外3 位
這組主張認為11小時是防止過勞的最低底線,不應開放任何例外縮短為8小時。遇到特殊情形時,應以補足人力因應,而不是壓縮勞工的休息時間。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輪班規範應著重排班方式與實際作業需要3 位
這組主張認為,輪班對健康的影響關鍵在於班次如何排(例如四班制),規範應依實際作業需要並與業者溝通後訂定。其中有主張指出,大夜班轉正常班要連續休息11小時,實務上做不到。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備查程序會增加企業與主管機關負擔1 位
這組主張質疑,縮短休息間隔須經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的程序,會增加中小企業的程序與人力負擔,也會加重地方勞動單位的案件量。
尚未分群1 位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三十四條 規定輪班更換班次至少連續休息十一小時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第三十四條 輪班更換班次時應給予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休息
第三十四條 更換班次時至少連續休息十一小時
第三十四條 輪班制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休息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第三十四條 更換班次時給予勞工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休息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勞工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第三十四條 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有連續十一小時休息
附帶決議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施行日期為三讀公布後一年內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之施行日期,自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不得超過一年。
附帶決議 要求落實輪班制勞工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間
親民黨黨團有鑑於我國勞工工時過長,休息時間嚴重不足,勞工過勞、甚至致死案例時有所聞,影響勞工健康福祉甚鉅,例如護理師之花花班現狀。惟現行法就勞工休息時間之規定並不完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雖規定應給予輪班制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然「適當」一詞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致實務上爭議頻生,勞資雙方無可遵循,爰要求勞動部應考量不同產業特性及不同工作模式,落實輪班制勞工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第三十四條 輪班換班至少連續休息11小時,經同意可縮短至8小時第八十六條 輪班間隔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之休息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年○月○日施行。
第三十四條 輪班換班至少連續休息十一小時
第三十四條 規定輪班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間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應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三十四條 輪班制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休息
第八十三條之一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期間不得逾三年
第八十三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期間為三年。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同意之殘餘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後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者,同意之期間至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止。
第三十四條 輪班換班至少連續休息十一小時,例外不得少於八小時第八十四條之三 輪班間隔等例外由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經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通過之行業,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八十四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八十四條之一例外情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勞動基準審議會。 前項勞動基準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二人,任期二年,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具一定資格之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任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勞動基準審議會之組織、委員之遴聘、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