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6 / 07
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醫師工時與休息直接影響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制度設計須同時保障醫師休息與病人權益。
- 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目前核定寬鬆、易遭濫用,需要加以檢討與管控。
9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受僱醫師應儘速全面納入勞基法29 位
認為醫師是受僱勞工,過勞危及醫師與病人安全,應儘速、如期把住院醫師、主治醫師等全體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並要求提出明確時程、不得跳票;其中部分主張可在勞基法內以專章或第八十四條之一保留彈性。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的範圍有限,2019年僅納入住院醫師,且不包括公立醫院依公務人員法進用的住院醫師。
- 質疑勞動部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的範圍限縮為少數住院醫師,排除其他非住院醫師,認為有違受僱醫師全面納入保障的承諾
- 認為已經公告明年9月1日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是正確的方向,終於跨出一步
- 認為明年9月將四千多名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對醫事人員的工作環境確實有改善。
- 認為醫師納入勞基法方面主治醫師部分尚未處理
- 認為就算只有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也是改革的重要一步。
- 要求說明三總、榮總約四千位醫師未來如何納入勞基法,並主張應以工時安全為前提看待,而非只為幫他們爭取福利。
- 認為把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是正確的,因為醫師如果沒有好好休息就沒有好的醫療品質。
- 主張為注意醫師過勞問題,應將醫師納入勞基法
- 認為受僱醫師未納入勞基法而無法享有勞動相關保障時,必須獨自面對過勞、職災的風險,這是必須面對的問題。
- 主張受僱醫師權益保障應往納入勞基法的方向努力,方向與目標不容許改變,要求衛福部與勞動部往此方向努力。
- 主張應在108年9月份確實讓醫師納入勞基法,並要求衛福部做好相關配套,不要影響病人就醫權益。
- 認為醫師納入勞基法最主要是為改變整個醫療環境的體質
- 要求衛福部與勞動部在一定期間內就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包括工時以外的其他保障達成共識。
- 要求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改革時程更清楚、有明確時間表,並真正讓醫師工時下降,而不是維持虛設的第八十四條之一,應明定工作時間
- 主張支持醫師納入勞基法,認為此部分應該已經有共識
- 質疑將醫界評鑑制度改革列為醫師納入勞基法配套措施的因果關係,要求釐清是評鑑改革後才能納入,還是評鑑不改革就無法討論納入
- 主張各黨團一起朝所有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方向努力。
- 主張對於醫師工時,依據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依照醫師科別屬性訂定現階段可能達到的工時。
- 質疑僅以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定型化契約規範醫師工時、職災補償、保險、休息及休假等作法,認為若民事契約可解決就不需要勞基法
- 質疑醫院憑什麼將實習醫生排除在勞基法之外,認為在醫院值班查房兩年的實習醫生應納入勞基法給予保障
- 質疑相關單位並沒有認真思考住院醫師和實習人員該如何納入勞動基準法的保障,都沒有好好研議。
- 主張醫師應納入勞基法,要求越快越好、能否在明年全部納入,因為醫師同樣在勞動、有體力與生理負擔,若未納入權益將受損。
- 質疑明年新制下急診室、手術室、加護病房的護士及醫事人員都適用勞基法保障,卻只有醫師被排除在勞基法保障以外。
兼任教師、助理、看護等未適用者應納入勞基法26 位
主張大專兼任教師不分有無本職、學生兼任助理、外籍看護與家事移工、護理人員、建教生、照服員、大樓管理員等未受保障的工作者應納入勞基法或以指引先行,反對以學習型分流或另定專法排除。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外籍看護工應納入勞基法的適用,且在適用之前應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公告雇主僱用外籍看護工的勞動指引,以逐步將其納入適用對象。
- 主張長照居家服務勞動合作社應一體適用勞基法,將從業人員納入勞基法保障,不應允許居家照服員加入合作社或接受合作社派遣卻不受勞基法保障,並要求勞動部溝通處理。
- 希望勞動部如期於8月1日將大專院校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以保護其勞動權益,不要因教育部或各界遊說而改變初衷
- 要求勞動部站出來捍衛兼任教師的權益,將其納入勞基法給予最低限度的法律保障,而不是僅由教育部修改聘用辦法。
- 主張兼任教師不分是否有本職,應該一體適用《勞基法》,要求教育部應與勞動部修正草案讓全體大專兼任教師一體適用
- 認為應回頭檢視建教生的部分,讓其適用更好、更有保障的規範,因為一例一休已經走在前面,而過去建教生相關法令的工時曾優於勞基法。
- 主張大專兼任教師不要有差別待遇、應全部納入勞基法適用,再想辦法處理社會的隱憂、疑慮
- 質疑若只將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學校為便於管理與節省成本會偏好聘用具本職者,反而使弱勢兼任教師的聘用機會變少
- 主張兼任教師納入可採方案二,即修正教師法準用勞基法,認為這個選項對教育部可能比較合適
- 質疑若只將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適用,會因成本不一,反而誘使資方擴大聘任具有本職的人員擔任兼任教師
- 認為「專職」兼任教師最缺乏勞動保障,應優先考量適用勞動基準法
- 反對將兼任教師區分為具本職與非本職,主張不論是否具本職都應納入勞基法保障,認為這是最基本的勞動權
- 主張大專院校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保障,並希望能在9月新學期開始後公告,讓兼任教師直接適用勞基法。
- 要求勞動部向大眾宣布將來兼職教師就是比照勞基法。
- 主張大專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應採取方案一,從勞基法的角度努力,以盡快讓此事告一段落,因為大家的主訴求是勞基法部分。
- 要求教育部和勞動部針對未納入勞基法問題統一考慮、一併處理,不只考慮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還包括各級學校代課老師、代理老師以及公立托嬰中心教保員。
- 肯定在新的學年度將大專院校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的做法
- 要求讓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的基本保障,而不能只用現行的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處理
- 認為外籍看護移工被排除在勞動基準法外且長期處於長工時等嚴苛勞動條件,要求勞動部應積極介入、還權於外勞
- 主張電傳勞動者最好能夠被歸類為僱傭關係,這樣對勞動者的保障才足夠。
- 反對將兼任助理分流切割為學習型與勞僱型,認為兩者做的事情有可能一模一樣、根本上形同排除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
- 反對透過修法把兼任助理排除適用勞基法,認為此例一開勞動部的勞基法大概就瓦解掉了
- 主張中期目標就應該把所有的勞動人員統統納入勞基法,而不應列為長期目標。
- 主張為實施護理人員納入勞基法的制度,可以先用榮譽制,並請護理師公會協助按照勞基法仍找不到人的醫療院所找人
醫師納入勞基法需配套、分階段,或另訂規範20 位
認為醫療工作具特殊性,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有人力缺口、訓練時間拉長、手術不能換手等實務困難,主張先做配套與沙盤推演、分階段處理,或以醫療法專章等方式另行規範;部分主張反對將醫師納入或準用勞基法,或認為主治醫師難以納入、不需納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主治醫師納入勞基法應考慮及檢討,質疑半夜出勤看病人的時間要如何計算
- 要求衛福部儘快處理醫療法勞動專章,並希望在6月前能看到具體文字予以落實。
- 認為受僱醫師一旦納入勞基法,都市的醫院會搶醫師,對偏鄉留任醫師不利
- 主張尚未受到全面保障的受僱醫師應獲得全面性照顧,可在醫療法立專章或納入勞基法處理。
- 認為僅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使同為受僱醫師之勞動權益不一,要求主管機關就醫師之勞動條件等相關配套措施妥予規劃,以求法制面之衡平
- 質疑一套勞基法很難適用於不同行業別,以案件為計酬單位的專門技術人員難以配合針對時間工時設計的勞基法
- 認為醫師納入勞基法影響非常大,要求先進行沙盤推演,不能貿然實施,否則會進入醫療時代的惡夢。
- 表示不反對醫師納入勞基法,認為若沒有健全的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就沒有優良的醫療品質
- 質疑將晨會、討論會等都算入醫師工時是否合理,認為醫師同時是治療者、學習者與教學者,此認定讓醫院的教學者很頭痛
- 質疑衛福部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時程由住院醫師4年、所有受僱醫師8年縮短為109年全部納入,是否做得到
- 質疑國民黨團提出於2018年1月1日前將醫師納入勞基法的主張,反對以喊價方式倉促處理,認為若沒有仔細的配套,未來將空有法案與規範而陽奉陰違、無法配合。
- 主張逐步將醫師納入勞基法,認為醫師的長工時是需要解決的問題,其中住院醫師工時高達100.32小時、高於平均醫師工時,相較美國醫學會評鑑委員會標準80小時及我國勞基法規定的40小時,顯示醫師高工時確實是有待解決的困境。
- 認為醫師納入勞基法是可行的,但必須有配套措施釐清住院醫師與專科醫師的工時部分。
- 質疑將住院醫師、主治醫師等所有醫師一律納入勞基法、適用每週40小時工時的做法。
- 質疑醫師適用一般工時限制的可行性,因心臟手術往往耗時甚長,且病人不希望醫師在手術途中因超過8小時或加班時數而換手。
- 主張醫療法第五十九條有關工時的修法,應待衛福部與醫師團體、護理團體針對時程達成共識後再入法,不能先修法授權給行政部門。
- 主張在蘇委員所提醫療法第五十九條加上「醫師於診療時間」等文字
- 反對將醫師納入或準用勞基法,主張應另訂專章來保護醫師。
- 主張應先逐步把住院醫師的工時往下拉。
- 要求衛福部訂定住院醫師勞動指引應多採納醫師勞工團體或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的意見,將工作多久最能發揮能力、多久會倦怠或過勞等研究納入考量,不能閉門造車
- 主張衛生署不用將醫師納入勞基法,應將「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的預算全部用於改善勞動的環境和條件
- 主張因醫師多屬僱傭關係且有過勞情形,應由勞委會和衛生署考量其特殊職業狀況,要求及早提出具體方案,最好以類似準勞基法的辦法處理醫師納入勞基法一事。
住院醫師工時上限過長應縮短並落實評鑑19 位
批評每週88小時、4週320小時、連續值班32小時等標準過長,主張縮短為每週80小時以下、連續值班24小時內,值班與on call應計入工時,並改善評鑑平均計算、未公布違規醫院等問題。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衛福部如果明年醫院評鑑加註住院醫師工作規範須符合衛福部指引這一條,應務必落實以進行醫師工時調整。
- 要求醫院評鑑應將住院醫師的工時上網公告
- 質疑住院醫師每月工作240小時下病人能否受到很好的照顧
- 認為住院醫師超時工作的個案雖未違反現行工時規定,但可能已造成病人安全問題。
- 要求衛福部針對住院醫師從事急診工作時的工時認定標準問題提出策略,例如拉平標準,讓醫師間有公平的遊戲規則。
- 質疑醫師納入勞基法時,勞動部是否要突破過去保全業爭取到的288小時工時上限。
- 質疑衛福部所提醫師工時4週上限320小時的規劃,認為在醫師勞動強度高、壓力大的情況下讓醫師工作時間比一般勞工還長不合邏輯
- 要求對住院醫師工時稽核應採如米其林指南般突擊不預警的方式,而非事先通知醫院,否則檢查結果不可信
- 質疑若法院已判定 on call 時間應納入工時計算,為何仍要將醫師 on call 是否計入工時列入修法檢討,並質疑這樣是否會使行政院違法。
- 質疑醫師每週工時80小時按工作6天放假1天換算每天要工作13小時太過嚴苛。
- 質疑衛福部希望將醫師工時控制在88小時的標準過高,指出該時數為一般勞工單週40小時的2.2倍。
- 要求部長與衛福部好好討論,把住院醫師工時從88小時降至66小時的8年時程縮短
- 要求針對住院醫師工時評鑑每年進行一次不定時的訪查
- 質疑以住院醫師每週工作88小時以下為標準、每天正常工作時間12小時、延長32小時以下亦視為標準的作法是血汗醫院、爆時工作
- 質疑住院醫師工時以試評鑑處理且未公布違規醫院名稱,根本是在幫醫院打馬賽克
- 質疑住院醫師工時評鑑指標形同放水指標,以該標準檢驗訓練住院醫師最多的醫學中心大多數都符合所有指標。
- 質疑住院醫師工時以平均計算掩蓋問題,認為五大科的工時問題非常嚴重。
- 認為住院醫師勞動權益指引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8小時很恐怖,並質疑該指引的制定方式
- 要求衛生署調整實習醫生的上班與實習時數,以勞基法規定的40小時、歐盟的48小時及單日最長不超過13小時為參照把時間更改
限縮或廢除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17 位
認為責任制被濫用、導致過勞與不給加班費,反對再開放檢察機關駕駛、高階白領、照服員等適用,主張將保全等行業剔除、要求檢討勞力密集產業的適用,並逐步或全面廢除責任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不斷放寬是在開後門,要求後續花更多時間檢討這些後門,否則縮短工時的說法根本是假的
- 認為處理高階白領或新創事業工作型態是否納入責任制,仍應以勞工自身健康為主要的考量。
- 質疑勞動部無意將第八十四條之一適用的職業數降下來。
- 主張護理之家的照顧服務員在一開始就不應被納入責任制,因為他們要照顧的人數太多。
- 主張立法院技工工友若是正常上班,應盡量避免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因為該條是責任制、工時相對較長。
- 反對再開放更多第八十四條之一的例外情況
- 認為衛福部有責任也有能力對應與承擔老人與身障機構照服員及保育員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所涉機構困難,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勞動條件應予保障,否則無人願意投入工作
- 質疑保全人員經另行約定的工時上限可達288小時,認為媒體揭露達252小時的12小時輪班班表也未違法,過於血汗
- 反對讓教育部入闈的考試人員及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主張不該大開責任制的後門、讓責任制復活,質疑放任公部門帶頭推責任制是打壓勞工權益且與停止責任制濫用的競選承諾背道而馳。
- 質疑責任制核備要件中的勞雇雙方約定由雇主片面主導,認為除管理階層外的勞動市場相對弱勢者沒有議價能力,也沒有不約定的權利。
- 質疑勞動部先前核定瓦斯業等業者符合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認為這些業者反而比較屬於勞動密集,在精神上不符合要求
- 質疑勞動部對於去年廢止的14類責任制工時適用的宣導還不夠
- 質疑有許多假責任制不符合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責任制規範,要求檢討第八十四條之一或將其廢除。
- 主張全面性廢除責任制
- 質疑企業濫用勞動基準法責任制相關規定,認為其目的就是為了不報加班費
- 質疑政府在警衛和保全168小時工時上限的規範上帶頭違法
- 要求勞動部澈底執行將14種職業排除適用責任制的政策,並監督包括廣告業、銀行業在內的這14個行業落實,讓受僱人員獲得保障、讓人民有感
- 主張把保全業從第八十四條之一抽離、回到一般勞基法的規範,若無法抽離,則應重新擬定能讓保全業工時合理化的新參考指引
依行業特性訂定工時規範或保留彈性14 位
認為航空、遠洋漁業、船員等行業工作型態特殊,勞基法一體適用不合實際,主張依實際作業與國際規範另訂工時,或以責任制、變形工時、勞資合議保留彈性,責任制宜逐步檢討而非立即全廢。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勞動部2019年函令將月薪15萬元以上監督管理人員納入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對象的條件有些嚴格、實施成效不彰,建議研議刪除「監督管理人員」條件,將高薪外商知識工作者納入責任制範圍。
- 認為符合工作性質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可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作為解方。
- 主張船員的工時指引除海上作業工時外,也要將陸上作業的時間納入
- 要求勞動部和漁業署儘速釐清船員納入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後,勞資雙方進行協定以及地方政府日後審議時可能產生的疑義,以便日後有問題時能儘速處理。
- 要求打破不同部會的門戶之見,就飛航工時認定爭議的一體適用或彈性調整形成共識,認為長久爭議已造成中央地方、勞方資方無所適從,形成共識才是政府負責任的作為。
- 認為現行勞基法已經過於僵化,必須做通盤檢討,而非為了因應新型態行業將其全部塞入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的規定。
- 認為民航局長有責任與勞基法相關單位協調如何處理航空機組人員工時規定,因為其有飛航時間和執勤時間與一般勞工不同,而AOR與勞基法規定完全不一樣,遵守AOR仍會被依勞基法處罰
- 主張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為勞資合議送主管機關核備,因為各個行業別狀況不一樣。
- 主張針對無法適用一例一休規定的特殊行業,可將其歸類於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改採責任制,認為各行業別不同不能一體適用全國所有產業。
- 要求主管機關務實地與船東、船員座談溝通,依照遠洋漁業實際作業需要訂出應有的休息時間及作業方式,質疑船員每天休息不得低於8小時等規定根本不符合出海一整年、大風浪來時仍須作業的實際情況
- 認為航空業特性使雇主與勞工難以精準控制工時,難以一體適用勞基法,應透過相對應的「充分休息制度」作為飛航狀況延長工時的補償。
- 主張不要馬上全面廢止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工時,而應由勞動機關逐年逐步檢討廢止
- 認為勞動基準法應區分白領與藍領而分別適用,因為二者工作性質本來就不一樣,不區分就會造成工時過長等問題。
- 主張可以考慮以變形工時代替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責任制核定應設上限、程序嚴謹並公開14 位
認為第八十四條之一的核備流於形式、解釋模糊,主張設定工時上限、經工會或勞資會議討論、由中央訂定指引與統一解釋,並公開適用名單讓勞工查詢。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保全業讓較高齡的夜間保全工作者一個月工時達288小時,認為這樣的工時非常長
- 要求勞動部好好跟漁民做勞動說明,讓漁民知道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後要守的規定是什麼,沒有想像中那麼自由和彈性
- 要求勞動部針對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行業研訂相關勞動指引,甚至將休息日列入勞動指引中,讓勞工能被一視同仁對待,而非有些勞工特別辛苦、有些則可週休二日。
- 質疑醫院醫師未成立工會時,如何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議定較具彈性的工時,以及如何認定勞資雙方。
- 質疑勞動部對於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是否適用休息日等模糊之處都沒有統一解釋,造成各地方政府無所適從
- 要求勞動部在開放更多責任制項目時要有後續配套措施,要站在勞工權益的立場思考
- 質疑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目前只是經地方政府核備、地方政府往往沒有適當的規範,是否會有浮濫適用的情形
- 主張責任制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欠缺集體同意權程序,個別勞工面對資方處於不對等關係而無協商權利,認為至少要經過集體同意權程序,制度上必須改革
- 要求勞動部針對責任制勞工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休息日的法規適用,向勞工與雇主宣傳說清楚遊戲規則。
- 主張應為第八十四條之一研議基本的工時上限,避免只要勞雇談好即可、出現過高工時而淪為奴工條款
- 主張將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雙方約定」改為「勞動契約」,認為原來的約定語焉不詳、連口頭約定是否算數都不清楚,改為勞動契約才有法律效果,能建立勞資對等的協商平台並進一步保障特別是非製造業勞工的權益。
- 質疑責任制的核備只是聊備一格,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只是簽收勞資雙方所陳報的公文
- 要求勞委會在網站上公布全台所有經核定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工時的企業單位名單,讓勞工可上網查詢確認自身是否真正適用,以釐清雇主宣稱責任制卻並未經核定的問題。
- 認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對特定性質行業工作者的工時保障欠缺審核跟檢查機制,讓資方有機可乘而歸類為責任制,導致責任制的量不減反增,影響勞動權利。
實習醫學生應釐清勞工身分並獲工時保障2 位
認為醫院實習醫學生(實習醫師)的身分應予釐清,並主張其具勞工身分,或修法讓其準用技術生規定,享有合理工時與勞基法、勞保保障。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勞動部應直接向漁民船東進行工時勞動教育1 位
針對漁業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工時規範,主張勞動部不應只透過漁業署溝通,而要直接到港口對漁民、船東進行勞動教育,並提出具體計畫。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尚未分群13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將家庭看護工困境歸因於市場機制,認為家庭看護工是被政策排除在勞基法適用之外,並非市場機制
- 認為勞動部處理高階白領及新創事業核心人員納入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必須非常謹慎,除了相關標準必須明確,更要避免公告開放後有濫用之虞。
- 認為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與主治醫師的法令保障若能同步實施最好,希望衛福部為此多做努力。
- 要求勞動部拿捏時機、儘速處理醫師納入勞基法有關醫師權益的法規預告。
- 質疑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要求的4,264小時已完全超過住院醫師工時指引,認為該數字太離譜
- 認為對開放責任制項目只能尊重,但擔心如果開放太多項目,即使要經過協調,因勞資天平本來就不平等,勞工為了保有工作可能就不敢說話
- 要求各部會都要對醫師工時認定做專業的思考,而非僅由衛福部秉持專業訂定規定,以利後續平台溝通順暢
- 認為對責任制勞工而言,每七天有一天休息日的原則確立並講清楚是好事。
- 質疑將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適用的方案已造成學校優先不續聘未具本職教師,使原本要保障的人失去工作。
- 認為護理人員今年開始適用勞基法,必須給予一點時間適應
- 要求勞動部將保全業的工作指引修正到合乎勞動法規與人權的標準。
- 要求衛福部加強宣導,讓所有醫療院所確實按照新工時制度的規定來做
- 質疑若醫院違反住院醫師定型化契約,卻要住院醫師自己提出告訴與醫院進行民事訴訟以確保權益,在權力不對等下對住院醫師不公平且保障不足
- 要求在醫療法修正後訂定醫師工時相關辦法時,應召集中華民國醫師全聯會、醫勞盟、醫改會及其他相關醫師團體共同訂定,以符合各面向需求
- 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一個月內訂出醫療人員的工時上限與休息時間下限,並提出預防過勞的措施。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八十四條之一 刪除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規定
第八十四條之一 (刪除)
第六十九條 技術生準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規定
第六十四條 技術生章規定準用於實習醫學生等相類之人第六十五條 實習醫學生書面契約應包含工時規範等項目
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實習醫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六十五條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除前項規定外,實習醫學生之書面契約應包含工時規範及職業災害給付等項目。 第一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第六十四條 技術生準用範圍納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第六十九條 醫療機構實習生工時例假休假另行書面約定報核備
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由醫療機構、醫學院與實習生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實習生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一 刪除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規定
第八十四條之一 責任制適用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工作者,事業單位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適用。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一 刪除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規定
第三條 本法適用一切勞雇關係,特定行業經公告排除
第八十四條之一 勞雇另行約定工時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限制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雇主不得施以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之不正方法使勞工同意延長工時或加班時數,違反者,視所違反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
第八十四條之一 明定三類工作者得另訂勞動契約排除工時等規定並報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訂勞動契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核定公告之工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審議委員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適用工作者,由主管機關制訂勞動契約示範本供各級機關參考,契約內容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一 三類工作者經中央核定公告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報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其勞雇雙方約定之勞動條件,須先與公會協議後,始得適用。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 1 列 經核定公告三類工作者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報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核定公告三類工作者得另訂契約不受工時例假等限制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訂勞動契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核定公告之工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審議委員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適用工作者,由主管機關制訂勞動契約示範本供各級機關參考,契約內容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一 勞雇另行約定工時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不受相關規定限制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雇主不得施以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之不正方法使勞工同意延長工時或加班時數,違反者,視所違反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核定工作者得另約工時例假休假並每年報請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每年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每年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與勞工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自然人名稱,核備日期及約定之工作者項目、人數。
第八十四條之一 僅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得另行約定工時等並報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明定責任制工作者範圍得另約工時例假休假並報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三類工作者經中央核定公告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報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核定公告三類工作者得另約工時例假休假並報核備
第六十九條 技術生準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規定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核定公告工作者得另約工時例假休假並報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一 責任制工作者可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中央核定工作者得另約工時例假休假並報請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核定工作者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每年報請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每年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每年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與勞工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自然人名稱,核備日期及約定之工作者項目、人數。
第八十四條之一 責任制工作者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報請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二條之三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一 責任制適用須經審議通過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第八十四條之三 責任制等例外由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第八十四條之四 審議通過之責任制等應每年檢討無必要廢止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八十四條之一例外情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勞動基準審議會。 前項勞動基準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二人,任期二年,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具一定資格之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任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勞動基準審議會之組織、委員之遴聘、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四條之四 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審議通過之行業、人員及工作,勞動基準審議會應每年定期檢討;無變更或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必要者,應主動廢止之。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核定公告工作者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報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核定工作者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報請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核定公告之特定工作者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報請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核定公告工作者得另約工時例假休假夜間工作並報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中央核定公告特定工作者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報請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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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