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1 / 07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個群組都認同勞工應享有週休二日、獲得充分休息,分歧在於實施方式。
- 反對放寬七休一的一方與主張嚴格審查例外的一方,都擔心勞工連續工作過長而過勞,要求避免例外變成原則。
- 主張增加產業彈性的一方中,也有人要求在彈性之下仍須保障勞工基本權益;這與反對放寬、要求保障勞工休息的主張有交集。
18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每週應有兩天例假,一例一休不等於週休二日24 位
這群主張認為應修改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每七日有兩天例假(週休二例)。理由是一例一休的休息日可以約定出勤,單週40小時也沒有保證勞工休兩天,所以不是真正的週休二日。部分主張也批評,從主張二例轉向一例一休違背了原本的承諾。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政府把週休二日訂成一例一休,讓勞工成為其中的唯一輸家
- 質疑政府並沒有做到實質的週休二日
- 質疑一例一休並不是讓勞工可以休假,反而是變相讓勞工繼續上班
- 主張堅持二例的理想,要求不要把別人堅持理想當作笑話來講
- 反對將應落實的週休二日改為一例一休,認為其造成雞飛狗跳、全國大動盪
- 質疑這次預告的修法版本好像是要推翻從雙週84小時縮減為單週40小時、再到一例一休朝週休二日方向走的努力
- 質疑一例一休修法之後是不是週休二日、有沒有辦法落實蔡英文總統當時的政見
- 質疑政府本來說要週休二日,結果變成「一例一休」,認為根本也不是週休二日
- 主張支持時代力量兩例的方案,認為該方案既能夠維持假期、又可以加班、又可以讓企業彈性調整,呼籲同仁思考這樣是否比較能夠真正落實週休二日。
- 主張時代力量的一例一假中該假有彈性可以上班,但事後需要補給勞工這一天假。
- 反對民進黨執政後硬推具有重大爭議的一例一休,認為沒有兌現選前真正落實週休二日的承諾
- 質疑勞動部稱目前修正可以以價制量、落實勞工週休二日的說法,認為根本是在說謊。
- 認為休息日不是假日的概念,而是介於假日與正常工作之間的休息時間,質疑勞動部稱一例一休可多出十三天假的換算法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
- 質疑將一例一休稱為週休二日的說法,認為選前承諾的實質週休二日在選後變成一例一休。
- 認為勞動部提出的一例一休制度不是休假方案,而是以價制量的加薪方案。
- 質疑民進黨政府的一例一休中休息日取得勞工同意後即可上班、不須補休是變相工時,是用加班費及增加年資低勞工的特休假來換例假日
- 主張確認單週四十小時降低工時的決議要有配套,也就是搭配兩例假。
- 認為落實週休二日必須是嚴格被規範的,而不是彈性運用的。
- 認為執政黨背離選前讓勞工有實質週休二日的承諾而硬推一例一休,造成勞工憤怒並到立法院訴求抗爭
- 主張落實週休二日,規定勞工每7天應有2天之例假,並得在例假加班後獲得完整之補假
- 質疑在第三十條修正為單週40小時、但第三十六條尚未同步修訂的情況下並未真正落實週休二日,認為勞工只是多了加班時間,週六或輪班仍須上班。
- 質疑每週工時改為40小時卻缺乏配套措施,且未規定勞工週休二日,並不代表勞工就能週休二日。
- 質疑勞動部雖縮短正常工時卻未明定勞工須和公務員一樣週休二日,導致資方僅減少每日工作時數而勞工工作天數並未減少
- 主張應考慮增加勞工例假日,因為勞工只有一天例假、公務人員有兩天,公務人員才能徹底執行週休二日而勞工沒有辦法
維持七休一,反對放寬為連續工作12天36 位
這群主張反對修法鬆綁七休一、讓勞工可連續工作12天。理由是連續工作會造成過勞、健康與職災風險,而且現行變形工時已有彈性;他們認為這次修法以資方需求為出發點,是勞動保障倒退,並主張例假出勤應嚴格限制,勞工因健康需要休息時應受保障。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勞動部應廢止運輸業、特別是汽車客運業開放七休一的公告或主動告知交通部不受理申請,以照顧駕駛勞工的身心健康、避免超時工作與交通事故,理由是南部薪資條件較差、薪資低迷下駕駛可能不得已配合資方要求而超時工作,且客運業為節省人力成本才想申請開放。
- 質疑在振興階段是否有緊急必要讓勞工犧牲例假日和休假以適用第四十條,認為不應將第四十條與紓困或振興期間疊合在一起適用。
- 認為勞動部讓七休一例外變成原則。
- 認為運輸業因應春節疏運根本也不需要放寬到九休一、十休一。
- 要求勞動部對春節疏運七休一鬆綁的補件逐案仔細審查配套措施、不要一次全放,並對每家不同的配套加強抽查,以避免因鬆綁過勞導致交通事故。
- 認為勞基法從一例一休到週休二日等做法,實質上有利於資方、犧牲勞工權益。
- 主張鬆綁「7休1」、在14天內至少休假2天而最多可連續工作12天等規定的適用行業應重新檢討,認為這些規定可能造成勞工過勞
- 認為連續工作6天是原則,若以例外挪移例假日讓司機連續開車10天、12天,可能會牽涉公共安全,質疑乘客的公共安全是否有保障,要求交通部應有所考量。
- 質疑政府將七休一放寬為十四休二,是為了討好資方而犧牲勞工朋友。
- 反對將七休一鬆綁延長變更為十四休二,認為世界發展趨勢是連續工作10天就算過勞,這樣真的會過勞
- 反對鬆綁七休一,主張讓原住民勞工有更有尊嚴、更安全的環境工作
- 認為將七休一放寬為十二休二等放寬原本保護勞工制度的做法,使勞基法演變成剝削勞工的法律
- 反對放寬現行一例一休制度中的七休一規定。
- 質疑鬆綁七休一、改為可以連續上班12天的修法急迫性,認為現行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與三例外、四原則已有彈性
- 認為第三十六條七休一有條件放寬、可以合法連續上班12天的修法,可能讓勞工更加過勞
- 認為將原來7休1、連續上班6天的規定改為可以連續上班12天是把基本權益往下修正,降低對勞工基本權益的保障。
- 認為此次勞基法修法中放寬7休1,是以資方需求為前提、出發點,提高短期高強度工作,屬於資方的彈性而非勞工的彈性。
- 反對鬆綁7休1的例假與休息日規定
- 認為這次修法以入法方式放寬七休一是完全向資方傾斜
- 認為應堅持七休一,例假是法定的、不容許資方隨意更動,因為每七天休一天是非常安全且健康的休息。
- 反對鬆綁7休1,認為真正愛護勞工就不可以鬆綁7休1。
- 反對在協商階段放寬鬆綁七休一的規定,主張保留空間加以檢討。
- 質疑修法後可以連續工作的第7天到第12天到底算是正常工作時間還是以外的時間。
- 質疑客運司機在一例一休下已經很累,若再實施七休一會讓他們更累
七休一例外應限定行業並嚴格公開審查20 位
這群主張不一定全面反對例外,但要求只限於確有特殊需要的行業。他們要求勞動部訂定審查標準與退場機制、公開申請資訊、確保勞工代表具代表性,而且不能只靠工會或勞資會議把關,以免例外變成原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是在很緊急或很必要情況下的例外,主張不應將服務業、製造業等產業在防疫及振興共一年半期間一律納入適用,要求就適用範圍與期間另作限縮調整,而非直接套用紓困條例。
- 質疑七休一鬆綁使勞工最多可連續上班達12天,若企業要求員工集中加班將造成員工過勞。
- 質疑放寬七休一的需求是否真的有那麼大,認為勞動部公布30個行業別可以調整七休一,但實際報備要調整的單位數只有51家
- 要求勞動部長向交通部長及客運業者表明,申請鬆綁七休一不是備而不用。
- 質疑勞動部審查鬆綁七休一的標準及原則很寬鬆,對安全與過勞的標準不一致。
- 質疑客運業駕駛平常的勞動條件未受注意,要求勞動部對客運業駕駛七休一特殊例外的鬆綁做好把關
- 要求勞動部對運輸業七休一的處理方式說清楚、嚴謹慎重處理,不要一下開三個小門、一下開大門、新部長上任又開什麼樣的門。
- 質疑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例外情形的認定與審查機制,要求勞動部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詳盡報告,說明例外如何審查及其標準
- 質疑以特殊性質行業須打破七休一為由推動修法,有違反比例原則、本末倒置之虞,並追問特殊性質工作勞工占全臺近一千萬名勞工的比例。
- 要求把主張有需求的行業、企業直接點出來,共同討論是否真的有需要放寬例假挪移。
- 質疑這次勞基法修法將包括放寬7休1限制在內的幾個關鍵議題推給工會及勞資會議的做法,認為在工會組織率很低且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有諸多問題下,應先提高工會組成率、由勞動部提出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時程並強化勞工參與權與話語權之後,再討論要不要修法
- 認為一例一休需要修,因為現行完全沒有彈性、任何特殊情況的需要都涉及違法而卡住,但所需要的彈性應侷限在應有範圍內並確實保障勞方
- 質疑將鬆綁七休一交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把關的做法,認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老闆、資方說什麼就說什麼
- 質疑七休一例外僅以「行業」指定範圍會不會太粗,主張應考慮是否進一步指定服務項目或工作性質。
- 要求勞動部在大部分勞工不知道自己是否會落入七休一例外行業的情況下,應先向900萬勞工說明。
- 質疑在台灣企業工會組織率不到一成、只有6%的情況下,要求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協商才能鬆綁七休一的可行性
- 質疑將「七休一鬆綁」交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做法,擔心工會或勞資會議沒有能力與資方談判,勞資協商只會流於形式實際等於資方決定。
- 主張鬆綁七休一應由公司或行業按其需要提出,並取得工會或勞資雙方同意來核定。
- 要求勞動部若繼續以每七日與每二週作為週期解釋例假安排,至少要依原解釋函的定義及精神加入限制,例如不是適用於任何行業,應參考四週彈性工時所定行業的精神
- 質疑法規容許連續上班24天、每天工作12小時的班表仍屬合法。
一例一休立法倉促不透明,應評估並檢討修正35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一例一休未經充分溝通、評估與公開討論就倉促通過,要求重回委員會審查、進行影響評估,並在發現問題時檢討修正。對修法時程看法不一:有人主張不必急、應讓各方充分表達,也有人認為問題明確時不必等實施一年再修。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一例一休連修兩次、倉促上路且民怨未減,要求向民眾表達歉意並做一些修正。
- 質疑包含一例一休在內的法案在仍有非常大爭議的情況下倉促上路,且行政院強迫、甚至脅迫不分在野黨或執政黨的立委支持
- 認為一例一休是暴衝式的修法,而且造成很大的後遺症
- 建議勞動部研議是否再次修正一例一休制度。
- 認為一例一休是強制過關、上路後造成整體經濟產業嚴重停滯與嚴重打擊,以致不得不急轉彎重新修正勞基法。
- 認為一例一休一修再修,惹出了很多麻煩
- 認為一年前為訂定一例一休的修法非常草率倉促,是以強勢霸道的方式通過,僅短短一年就出現窒礙難行之處。
- 認為賴清德院長不顧基層反對推動一例一休修法是失投、可能是暴投,因為引發許多年輕勞工很大反彈並使總統民調跌到谷底
- 質疑一例一休修法連續兩次在委員會未經充分逐條討論、未給予發言機會,就由民進黨憑藉多數人數推進院會並結束委員會初審。
- 反對強行通過一例一休及現在的勞基法修法,認為其不顧勞工朋友的權益
- 認為去年的一例一休是爛攤子,應由民進黨負責。
- 認為一例一休有許多需要修改的地方
- 主張討論一例一休問題毋須那麼急,重點是要讓很多聲音充分表達,因為各行各業均有其困難所在
- 主張一例一休還是要修,關鍵在於該怎麼修
- 認為一例一休為大家帶來很大的困擾,要求趕快修法以符合全民的訴求。
- 批評「一例一休」是以黨意凌駕民意通過的惡法,在民間產生極大的反彈
- 認為肯定這次要再修正一例一休,知錯必改、修法通過值得肯定
- 質疑當初強推一例一休修法說是要保障勞工健康、落實週休二日,但到現在還沒看到成果,現在又要走回頭路,要求在再次修法前為這段時間的紛紛擾擾向國人道歉。
- 質疑一例一休是黑箱作業
- 主張一例一休重新修法時行政部門不能急躁,必須納入勞方與資方意見以及既有的保護勞工政策通盤檢討後再做處理。
- 認為一例一休重新檢討修正回應了民間的期待,讓大家放下心上的一塊石頭
- 質疑一例一休的修法在立法院以強暴、粗魯動作通過,完全不讓大家討論、完全不反映社會上的意見
- 認為一例一休是不負責任、草率的立法,並引發民怨
- 認為一例一休當初是以多數表決方式強制過關,造成後遺症與副作用,現在要重新導正回來需要花更大的力量
應推動勞工週休二日以保障充分休息24 位
這群主張支持讓勞工和公部門一樣上班五天、休兩天,並要求勞動部訂定辦法、設法落實。理由包括工時過長、休息與家庭生活的需要,以及充分休息能提升生產力;主張不應靠加班來增加收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內政部、勞動部與人事總處研議落實週休二日、避免週休二日規律被破壞的對策,並在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認為週休二日沒有錯,主張其中一天陪伴家人、留一天讓自己有機會進修增進自己,進修也是應給的勞動權。
- 主張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中在工廠實習、每週可能只休息一天的學生,是不是可以比照勞基法至少給予最基本的週休二日
- 認為建教專法第二十四條每七日至少應休息一日作為例假日的規定是勞基法舊寫法,擔心建教生會被排上六天班,要求因應勞基法修正一併檢視建教專法
- 認為應支持蔡英文實質週休二日的政策並真正加以落實
- 主張勞工全面週休二日應儘快實施,認為公部門自民國90年即已實施週休二日,公私部門勞動權益失衡亜待改善,應在法令與政策上降低勞工工時過長的現象。
- 質疑在討論週休二日時以考量加班為修法前提、計較加班費應如何計算,認為應著重在讓民眾善用兩天假期好好休息、與家人互動、休養生息。
- 認為讓勞工有足夠的休息,勞工投入工作崗位的效率就會很好,對老闆、資方也有好處。
- 要求勞動部真正照顧勞工、落實週休二日
- 主張勞工要的是真正休息,提高工資與保障休息兩者要同時具備,不應靠加班、犧牲下班時間來增加薪水。
- 主張應明定週休二日、一週工時40小時,使雇主無法再讓勞工每天工作6小時40分、實際工作6天僅有一天例假
- 認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的規定不合理,且休假日若可隨時挪動,就無法真正落實週休二日的精神。
- 認為每週40工時是落實週休二日的關鍵,現在唯一要處理的是部分雇主將工時調整為週一至週六上班、每天工作6.5小時的情形
- 主張如果要確實落實週休二日,相關法條也要一併修正,勞動部並應設法改善企業變相讓勞工一週工作六天的情況,以達到週休二日的目標。
- 質疑中華郵政未能讓勞工落實週休二日。
- 主張應做正負面表列以半強迫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因為週休二日是勞工的權利而非福利
- 認為保障勞工權益的勞動基準法修法讓勞工自明年元月起全面享受週休二日,是嘉惠人民、保障勞工的重大改革,不容恣意抹滅
- 主張應透過修正勞基法依照勞動部的建議,於2016年實施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制
- 主張因勞工全年工時達2,124小時、居世界第四,工時太長使勞工太辛苦太累而影響權益、休息與福祉,應全面修改勞動基準法推動勞工全面週休二日。
- 要求勞動部趕快訂定周休二日的相關辦法。
- 主張勞工應實施週休二日,並表示為此上會期已提出修法草案
- 主張勞工每週應休息二日,並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實施。
- 肯定讓勞工朝向週休二日方向的做法
- 認為近期目標應該是讓所有的勞工都實施週休二日。
一例一休是錯誤政策並引發民怨14 位
這群主張整體否定一例一休,認為它是惡法、違背民意、造成混亂,並引起廣泛不滿。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一例一休造成混亂
- 認為硬推一例一休造成大家的憤怒
- 認為一例一休是意識形態的法案,不是福國利民的法案,不曉得百姓的疾苦
- 認為一例一休施政不得民心,是蔡政府在九合一選舉敗選的原因之一。
- 認為一例一休是背離民意的作法
- 質疑蔡政府在一例一休制度下對待勞工的方式,認為勞工受到欺負。
- 認為一例一休是荒腔走板的錯誤政策,搞得天怒人怨
- 認為一例一休的修法是惡法
- 認為一例一休等修法沒有真正貼近民意、全都是違背民意的修法
- 認為一例一休政策是錯誤的,使百姓生活更加困頓
- 認為一例一休現在的狀況就是愈改愈糟糕
- 認為現在實施一例一休,情況都已經很慘了
- 認為一例一休實施至今引發廣泛不滿。
- 認為一例一休造成很多負面的影響,希望行政院長能處理就趕快處理,否則拖得越久全民皆輸。
一例一休未能縮短工時或改善勞工處境21 位
這群主張質疑一例一休能否降低工時、解決過勞,並認為若不提升實質薪資、不解決低薪問題,勞工效益有限。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一例一休在現今對整體勞工的效益是有限的。
- 反對勞動部和執政黨於2017年進行的一例一休二次修法。
- 質疑一例一休上路後平均年總工時還高於修法前,認為法越修越糟糕、工時長的問題並未因修法改善。
- 認為第一次修法因砍七天假而推出一例一休作為補償,但實際沒有達到效果。
- 認為上個禮拜通過的一例一休剝奪勞工的休假權
- 認為週休二日根本沒有落實,主張受影響的勞工尤其是藍領勞工一直加班、無法週休二日,資方要求勞工在假日繼續加班就是所謂彈性不足的現況。
- 認為現行的一例一休不能說大幅改善了臺灣的勞動環境,但仍有一些進步的空間
- 質疑一例一休修法後是否真正解決過勞問題,還是可能創造更多的過勞
- 認為通過一例一休之後造成民怨
- 認為一例一休未能達成實質縮短工時、維持產能加給工資或增聘人力等政策目的,反而造成企業增聘派遣工、服務業休業或延後營業、員工加班收入減少。
- 認為勞動法令條件、勞動權益保障的問題不在於一例一休,而在於透過產業轉型與實質薪資的提升。
- 質疑一例一休並沒有解決醫護人員工作辛苦的問題,認為醫護人員可能覺得更過勞,且排班出現時數上的變形、互相填滿班表而變得非常複雜
- 質疑一例一休雖為避免勞工過勞,但部分勞工因週一至週五收入不夠而在週末兼差同樣會過勞,若發生職災責任歸屬不明
- 質疑一例一休上路後除了物價上漲之外,並未看到薪資有明顯增長。
- 認為「一例一休」會讓台灣「過勞之島」的惡名更惡化,不是好的加薪政策
- 認為砍7天假又推一例一休其實是增加了工時,違背縮減工時以減少過勞的立法意旨,無法讓勞工脫離過勞
- 質疑休息日其實只是休息時間而非假日概念,在法律位階上與國定假日不同,卻稱一例一休對勞工保障最好
- 質疑勞動部稱一例一休可多出52天休息日的說法,認為在每週工時維持40小時下該計算經不起檢證
- 認為一例一休修法前和修法後的差別只在休息日增加加班費而已
- 質疑僅處理休假日有無意義,認為問題不在例休日而在整體勞動條件不及格,應檢視整體勞動條件。
- 認為一例一休對於減少工時沒有作用
- 認為從週休二日轉為一例一休讓勞工吃虧受損,是勞團抗議聲大的原因
一例一休已落實週休二日,肯定新制20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一例一休就是落實週休二日的制度,新制實施後勞工休息時間與薪資都有改善。理由是單週40小時缺乏配套,才改採一例一休;部分主張並質疑為何要再修法,或認為新制影響尚未顯現。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一例一休是立意良善的修法,希望落實週休二日,並認為一例一休並非不好
- 認為去年修法後週休二日的比例增加,特別是30至99人以下原本可能沒有週休二日的工廠增幅都在兩位數以上,顯示中小企業的勞工已經拿到好處
- 質疑既然統計顯示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平均月薪與加班費增加、正常工時與加班工時減少,為何一例一休還要再修
- 質疑在勞動部評估報告顯示一例一休已達到以價制量及減少工時目的下,一年內兩修勞基法相互矛盾,除非新版本在降低總工時、增加加班費等數據上會更好。
- 質疑既然評估報告顯示一例一休實施後工時下降、薪資提高,為何還要再修法,擔心繼續修下去反而使工時不下降、薪資不提高
- 認為透過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勞工休息時間有明顯進展,顯示缺乏工會集體保護的社會底層勞工更需要強制性法律保障,並要求勞動部研擬勞基法修法後針對農林漁牧、住宿餐飲、用水供應污染防治等行業持續保障勞工福祉的相關措施。
- 認為輿論稱一例一休導致企業不接單、勞工加班費與收入降低、人力需求變少及兼差增加等說法,與其找到的統計數據完全相反。
- 質疑一例一休尚未實施、許多縣市沒有實施,哪來調適問題,認為調適有問題可再延長
- 認為勞基法自2016年週休二日修法以來,勞資雙方對勞動條件的重視都有很大進步,支持當時所做進步的決定到現在仍然沒有改變。
- 認為檢討一例一休不應破壞以例假日及休息日兩天達到實質週休二日的架構,主張休息日和例假日部分一定要好好保留起來。
- 認為一例一休的修法就是為了要落實周休二日、降低總工時,避免台灣變成過勞之島
- 認為一例一休的政策方向是對的,支持並要維護勞工權益。
- 主張真正應關注的是法定基本薪資調整的數據,而一例一休的影響事實上還沒有呈現出來,質疑主計總處發布推估一例一休推升CPI的新聞是在誤導大家對一例一休的批評、跟著起鬨並不好
- 認為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是必須走下去的路,醫界應以配合國家發展、尊重勞動人權及鞏固醫療品質為原則予以配合。
- 認為一例一休修法對勞工是有好處的,勞工應該都能接受。
- 主張此次修法要落實週休二日,並以此評價為進步的法案。
- 認為第三十六條的一例一休就是落實週休二日。
- 贊同這次修法,主張應落實勞動檢查,讓勞工真的有一個例假日可以休息。
- 認為應該落實週休二日。
- 認為以每週一天例假日加一天休息日才能落實每週40小時工時,對此做法表示肯定
台鐵、醫護等輪班職業應確保完整例假17 位
這群主張關注台鐵、醫護、照服員、社工、家庭看護工、超商與客運等勞工。他們指出這些勞工缺乏完整的24小時休息或人力不足,要求勞動部支持改善班表、落實勞檢,並依實務重新訂定例假認定標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長榮航空長期存在未給足例假,已經是一個結構性的問題。
- 認為勞基法修一例一休保障客運駕駛工時是應該的、完全同意,但質疑該制度造成實務上競合,使司機寧願到勞動時間一樣長卻賺更多且不受規範的開Uber、跑外送工作,進而吃掉一部分司機員額。
- 質疑勞動部以函釋允許輪班制勞工的例假以連續24小時計算而非完整日曆日,認為實務上排班會出現困難。
- 主張應廢止以24小時為一日計算輪班制例假的函釋,不應讓365天全年無休的班表存在,並質疑該函釋沒有法源依據、有適法性疑義。
- 認為臺北榮總違反七休一規定是因為病人太多、護理人員過少
- 主張對以連續24小時視為例假的放寬解釋應該限縮再限縮,並要有維護勞工身心健康的配套,質疑勞動部未提出配套卻還放寬適用到便利超商。
- 質疑大樓保全因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而不適用一例一休、由勞資另行約定例假與休息日,導致工作血汗
- 要求勞動部會同交通部與台灣鐵路局依勞基法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儘速修正現行三班制與台鐵人員休假制度,以保障台鐵員工休假權益
- 質疑臺鐵對拒絕出勤的370名員工記過的做法,認為臺鐵錯了
- 懷疑臺鐵員工下班回家及上班通勤均需時間,若沒有真正能夠連續休息24小時,是否能夠得到真正的休息
- 質疑臺鐵員工同時具有勞工身分時,休假權益卻須先依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而非勞基法,認為行政命令不能牴觸法律。
- 主張休假日應是一個完整、沒有跨日的假期,認為不應因特殊事業的輪班制而讓勞工無法真正休息。
- 質疑一例一休雖通過要落實週休二日,但在基層社工根本沒有落實,導致社工沒有實質降低工時
- 認為依據一例一休,榮家照服員的假日應該是可以放假的,並質疑其假日安排缺乏基本的勞工權益保障。
- 質疑退輔會要求北榮挪出醫護人力支援退伍軍人陳抗活動,認為該輪休的醫護人員為此必須加班,影響醫療資源與醫護人員休息,可能違反一例一休並有過勞問題,要求檢討。
- 認為「一例一休」通過後交通事業單位包括公路局、鐵路局和航空會有問題,尤其是鐵路員工人力會不足、會出現後遺症,要求次長預為因應並協調妥協以因應過年人力需求
- 認為醫師雖尚未適用勞基法,但連續工作6天放假1天的精神仍應用於醫師,以避免醫師過勞。
- 質疑桃園郵局每7日未有1日之休息做為例假等違反勞基法情形一再發生
- 質疑家庭看護工實際上幾乎一年365天全年無休、每天工作24小時,勞雇契約約定7天休1天未必有落實,要求以勞動檢查確認。
休息日定義應明確,防止雇主規避21 位
這群主張指出休息日與例假的定義及認定不清,勞資合意是否出於自願也有疑慮。他們擔心雇主壓低底薪、逼迫勞工加班或藉此轉嫁成本,因此要求入法明定休息日、公布標準並加強宣導與勞檢。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事業單位配合政府調整上班日期、將休息日與上班日對調,仍須與工會協商或經勞資會議確定
- 質疑保全業等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行業的勞動指引在例假休息部分只提到例假休息、未提到休息日的休息,認為若給予七休一而沒有休息日可申報加班費,勞動條件會非常不好。
- 認為一例一休的「休」就是一切紛爭的亂源,其休息日到底是讓勞工休息還是讓雇主要求勞工做事的特別工作日至今各說各話
- 要求修法在法條內將「每」字寫明是連續還是間隔,如連續7日、連續2週、4週、8週或間隔7日、2週、4週、8週,而不要用說明欄或函釋解釋
- 質疑修法未在法律中給予定義,可能導致得以彈性排班規避不得連續工作6天以上的限制。
- 要求勞動部承諾將七天中包含一天例假與一天休息的概念納入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勞工的指引,並儘快明確立場、提出指引,認為若無休息日適用對責任制勞工更為血汗。
- 要求勞動部針對雇主將例假集中排班使勞工連續工作24天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不合理的惡意排班想辦法改善並提出具體解決辦法
- 要求勞動部盡快邀集勞資雙方處理例假「二週」與「每二週」解釋爭議
- 要求勞動部務必要求各縣市對一例一休的解釋一致。
- 主張勞資雙方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告知後取消休息日出勤加班的約定,就應回歸為休息日,勞工不用再為請假事由辦理請假。
- 認為中華郵政因應一例一休所訂排班規則以預先排值班表請員工「確認」的方式,不等同勞基法第三十九條休假日工作所需的「同意」,確認在法律上是先排班再請員工確定
- 質疑休息日是全新的概念,連勞資雙方都搞不清楚,未來會造成非常多的勞資糾紛,認為配套措施應該早就準備好
- 要求勞動部在一個星期內就休息日排班未出勤等相關問題做出函示。
- 認為縱使勞工同意,也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 主張第三十九條是對「一休」休息日的定義,而此休息日並非無薪假。
- 質疑在七天假不見的情況下,休息日是否真的可以落實仍是很大的問號
- 質疑在一例一休加刪7天假有彈性的情況下,勞動部要如何保證想休假的人可以休到假
- 要求在勞基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休息日的定義,以釐清一例一休制度。
- 質疑一例一休會增加已實施的企業和勞工決定哪一天是例、哪一天是休的困擾,勞資雙方會因此發生爭論
- 要求勞動部針對一例一休實施及加班費提高後,雇主可能在合法範圍內採取重新議定薪資、降低起薪等因應方式,進行沙盤推演。
- 質疑通過一例一休後勞工可自願選擇是否上班或休息的說法,認為在勞動力買方與賣方權力不對等下勞工沒有條件說不
現階段不宜實施每週兩天例假12 位
這群主張雖然認同兩例是理想,但認為現實條件不允許。理由是兩例可能使勞工無法加班,雇主也可能因此減少僱用;他們認為現階段以一例一休保留勞工選擇與加班機會較好,其中也有人表示是不得已的選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反對將勞基法修正改成國民黨主張的二例,主張修法目的是增加彈性,讓勞工彈性運用、雇主彈性安排勞工工時
- 認為通過一例一休而不贊成國民黨和時代力量委員所提二例是不得已的局部修正,事實上自己也不大贊成此次修法
- 認為一例一休現在已經出現很多問題,如果照國民黨所提兩例或一例一休,後遺症會更嚴重。
- 主張支持民進黨的版本,認為現階段以例休讓勞工有選擇的權利而且得到加班的機會是比較好的。
- 主張即使一例一休通過,未來仍應朝一例一假甚至二例的目標邁進
- 主張落實週休二日,透過可以休一天、另一天由勞資雙方同意讓員工出勤,以讓員工增加薪水並讓小型企業有勞動力可以調配的彈性
- 主張在企業經營或勞工需要彈性時,應可約定在休假日加班
- 主張支持本黨提出的一例一休立場。
- 主張另提「一例一休假」,認為若二例太缺乏彈性,這項方案可能讓週休二日更能落實。
- 質疑二例是否真的能減少勞工工時或防止過勞,反而使勞工必須另找時間做第二份工作,且無法在同一份工作賺取加班費。
- 主張將一例一休修法完成視為第二階段、較實質的週休二日,之前上一屆通過的視為第一階段、較虛的週休二日,未來第三階段應朝向兩例,並要求說明這樣的評估何時會出來
- 認為未來朝向二例應該是大家的目標
一例一休推高成本與物價,造成勞資等多方受損31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一例一休使企業成本大增、物價上漲,並引發產業出走、歇業與缺工。他們也認為勞工失去加班收入,形成勞方、資方、政府與消費者多方受損的局面。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法是修惡,造成勞資雙輸
- 認為一例一休上路造成資方覺得經濟負擔沉重、加班費太高,勞工想加班也沒辦法加班,勞資雙方都不滿意,批評這是惡果。
- 認為強行立法規定一例一休造成勞資雙方都輸、人民也輸。
- 質疑嚴格執行勞檢時,無力讓勞工週休二日的老闆受到傷害
- 認為一例一休實施後曾讓廠商不太敢接單
- 認為一例一休實施還沒有滿一年就造成全民皆苦、萬物齊漲,後來馬上修正。
- 認為一例一休的修法確實造成很多物價的上漲,政府當初沒有判斷到此影響
- 認為上次訂定一例一休的勞基法修法將使得勞方、資方與消費者、人民均輸
- 質疑一例一休的錯誤政策造成物價上漲、店家廠商倒閉、員工失業,要求完全執政的蔡政府先為此負責。
- 認為一例一休實施後造成全民皆輸,勞工輸、資方也輸,把臺灣的未來都葬送掉了
- 認為一例一休實施造成物價指數波動、成本變高,連非老闆非勞工的消費者也因而荷包失血。
- 認為一例一休剝奪了基層辛苦勞工透過加班增加收入的機會和權利
- 認為採「一例一休制」並同步刪除7天國定假日的勞基法修正案讓台灣陷入政府、企業、勞工「三輸」的局面
- 質疑一例一休實施近10個月對勞方與資方均造成困擾,並造成工資調整、物價上漲,影響國人消費意願與增加支出
- 認為一例一休上路後各行各業受到非常大的衝擊,基層醫療院所面臨護理師與藥師人力不足,影響民眾就醫權益。
- 認為賴院長所提的一例一休的修正具有負面效應,持續發酵並抑制民間投資和消費
- 認為一例一休逐成勞工、資方與民眾都不滿的三輸局面,期望能修法。
- 認為一例一休三讀後企業成本增加轉嫁到民眾身上致百業喊漲,企業為減少成本要求員工依法休假,造成想加班者加不了班形同變相減薪,形成勞工、企業雙輸的局面
- 認為一例一休扼殺了台灣的經濟動能,剝奪勞工賺錢的機會等於變相減薪,也阻礙產業和經濟的生存發展,可以說是全盤皆輸
- 認為一例一休造成「三輸」
- 認為一例一休造成企業也輸、勞工也輸、政府也輸
- 認為本國勞工受到一例一休的影響,可能排班排不出來,業者乾脆不接業務,進而導致經濟緊縮
- 認為一例一休走到今天根本是雙輸、四輸、全輸
- 認為一例一休的成本真的增加很多,尤其是小規模的公司
一例一休應依產業需求增加排班與加班彈性30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一例一休與七休一規定過於僵化。他們以旅行業、離島觀光、偏遠地區、遠洋漁業、中小企業與知識工作等為例,主張依淡旺季與產業特性給予例假挪移、加班或積假的彈性,並在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前提下調整。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反對一例一休,主張審查應謹慎,因為每個產業都不同。
- 認為放寬造紙業的例假日七休一特例是一件好事,因為能讓勞工有錢賺、資方也有錢賺,主張應將此特例視為廠商和勞工間很好的互動並讓機制快速進行
- 要求經濟部與勞動部協調,比照紙業模式,為鋼鐵業、塑化業等產業適度放寬七休一的勞動力限制以趕工。
- 認為一例一休的規定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不利且很難計算。
- 認為一例一休立意良好,希望讓辛苦的勞工有休息機會,但在特定時間內雇主與勞工希望延長工作時數以準時交單並賺取加班費時,現行的一例一休反而無法造成雙贏。
- 主張這次勞基法修法應為一例一休增加彈性,讓想加班的勞工可以加班、想休息的勞工可以休息,以達到勞資雙贏。
- 主張對於無法納入四週、兩週或八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別,應在七休一根本精神上考量淡旺季區別給予時段性彈性,讓勞工得以延長工作日數並延長休息時間。
- 認為一例一休通過後,讓企業與勞工之間完全沒有彈性。
- 認為一例一休造成很大的民怨不是因為大家喜歡國民黨過去主張的二例,而是因為它沒有彈性
- 認為勞動部當初未針對不同產業考量,以缺乏彈性的單一框架要求一體適用,導致特定行業陪葬
- 認為現行的「七休一」工時制度限制員工於例假日出勤,已影響旅行業之服務品質與消費者權益。
- 主張勞基法修法應在彈性空間裡仍合理保障勞方基礎權益的前提下,給予合理彈性以符合觀光旅宿業等產業實際需求,例如導遊帶10天9夜歐洲團不應因僵化要求工作七天一定要排休一天而中途換人。
- 認為一例一休新制部分規定過於僵化,引起勞資雙方反彈且不利產業發展,主張針對有礙經濟發展及無法兼顧產業彈性需求的不合宜處再次啟動修法
- 認為一例一休因一體適用而碰到很多問題,才會又說要修法
- 認為一例一休應鬆綁並增加彈性,以回應地方上的很大反彈及企業與勞工的期待。
- 主張一例一休重新修法時應考慮就各大產業別分別規定,並以澎湖觀光業旺淡季人力需求落差大為由,要求一併通盤檢討。
- 認為一例一休造成的後遺症還在,因為訂定的法律像一件西裝、一雙鞋子要所有高矮胖瘦的人都穿,沒有考量特殊情況
- 質疑以目前一例一休的方式能否處理未來雲端的工作環境。
- 要求政府趕快將一例一休的彈性解釋做出來,質疑台北市詢問過很多次都沒有任何回應,也沒有彈性的作法。
- 主張一例一休政策對離島的勞動市場及產業發展造成一定的困擾,要求行政院相關部會在研討時將離島勞動力不足、基本薪資偏低、淡旺季明顯的狀況納入考量,予以調整以更符合實際發展需求。
- 認為一例一休上路產生不良效應,要求交通部與其他部會改善,並主張若沒有更彈性的休假與處理就會形成內憂
- 認為針對一例一休的問題,政府應該設法以行政命令來補救,因為取消彈性制度已造成社會非常大的反彈
- 認為在有給加班費且員工不反彈的前提下,郵局週六的便民措施應繼續做。
- 要求勞動部在輔導醫療院所配合一例一休時注意其困難,並在法規適用上考慮給予多一點彈性
一例一休再修法不應使勞動條件倒退4 位
這群主張反對朝勞工權益倒退的方向修改一例一休,認為這次的修法方向傷害勞工、會讓週休二日制度退步,要求不要修惡;其中有主張認為只能小幅修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七休一例外與例假認定應有法律依據3 位
這群主張認為,勞動部以函釋或裁量基準開放七休一例外、認定例假,缺乏母法授權或法令依據。他們要求透過修法處理,不應便宜行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一例一休造成勞資政互信破裂與對立3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一例一休的推行與反覆調整,造成勞方、資方與政府之間彼此不信任,並加深勞資對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以一例一假取代一例一休2 位
這群主張提出把休息日改為休假日的「一例一假」,作為二例與一例一休之間的折衷。勞工同意即可出勤,但出勤要加倍給薪並補休,藉此落實週休二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中華郵政應增加人力因應一例一休1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中華郵政要在一例一休下維持效率,就應增加人力。他們批評中華郵政不積極增加人力,形成不良示範。
尚未分群22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仍規定週休一日,未修正為週休二日。
- 質疑中華郵政公司去年違反變形工時制度,未依規定安排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 質疑一例一休修法時稱是進步的立法,卻在實施不到9個月就再次修法,認為是自打臉
- 認為同時經營報紙、雜誌、電視台與網路的業者難以確定七休一鬆綁該找哪個主管機關,NCC應負起協調責任並承擔更大的責任,避免主管機關互推責任。
- 主張若黃國書委員也批評一例一休不好,民進黨所有委員及蔡英文總統應先向全國勞工鞠躬道歉。
- 認為考試院其餘19位駕駛既採集中統一調派管理,就沒有道理排不出班表,且例假也未必要排在週末
- 主張如果有可連續上班12天的規定,就不應該再讓勞工加班,因為連續上班12天已經夠累,再加班會更累
- 認為真正問題是企業並未遵循舊勞基法規定,主張去年應不修一例一休而是落實執行舊法並給予產業轉型機會,如此今天問題不會這麼大。
- 認為這次一例一休政策最大的問題是複雜、僵化,而且「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亂到沒章法。
- 質疑在已走訪各縣市工會並參加100場以上座談會後,再辦全國性座談聽到的仍大同小異,認為再辦更多場意義不大,要求政府舉辦公聽會不應用來拖延一例一休的修法時間
- 要求行政院的一例一休修法版本能在10月底前儘速提出,甚至在連假後就提出,讓勞方或資方團體能針對版本提出建議再好好修法。
- 質疑執政黨對一例一休引發的這麼大民怨根本沒有聽進去,也沒有加以檢討
- 認為上次臨時會以多數表決通過的一例一休案造成整個社會的衝擊和副作用,要再導正回來需花費非常大的力量
- 認同勞基法週休二日的概念,認為可讓勞工多休息。
- 認為一例一休法案並非不夠好
- 要求勞動部針對一例一休配套不足之處儘快訂出施行細則並說清楚配套。
- 認為一例一休造成的人事成本增幅頂多5%,將超過5%的漲價歸因於一例一休是不合理、是拿一例一休當漲價的藉口
- 質疑以平均值稱一例一休幾乎沒有影響是糊弄老百姓,認為對運輸業、醫療服務、長照及餐飲業等不同行業的影響都很大
- 認為政府在工時管理上的負面示範,使一例一休的負面效應持續擴大。
- 質疑「七休一」函釋沒有將面臨照服人力不足的長照機構列入例外範圍,要求評估長照機構包含本勞、外勞該不該放入範圍
- 質疑去年在國民黨主持下通過每週40工時修法為德不卒之處在於工時變形沒有調整,導致雇主可在第一天和第十四天休息、中間連續工作12天
- 表示不反對「一例一休」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三十六條 明定勞工每週有二日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至少有兩日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應有兩日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 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之一 規定違法使勞工例假工作應加倍給資並七日內補假第四十條 規定天災等得停止例假等假期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法使勞工於例假工作應加倍發工資並七日內補假第四十條 天災等必要時得停止包括例假在內的假期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法命勞工於例假出勤應加倍發工資並七日內補假第四十條 天災等必要時得停止例假等假期並加倍工資補假第七十九條 違反例假出勤補償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六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命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或於各該工作日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六條 每七日至少有二日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法使勞工於例假工作應加倍工資並七日內補假第四十條 天災等停止例假應加倍工資並七日內補假第七十九條 違反例假出勤補償義務另處罰鍰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或於各該工作日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七條之一 漁船船員例假因作業繼續工作者應安排輪休或發給加班費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例假適用漁船船員規定
第三十七條之一 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例假及應放假之日,因漁船船員需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漁事整補而繼續工作者,雇主應安排在船上或進港輪休,或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 前項採輪休或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之方式,得由雇主與漁船船員以契約訂之。
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在政府機關所指派之漁船,執行查核、蒐集資料、採取生物體標本觀察任務之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 有關漁業觀察員每日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例假及應放假之日、特別休假,同漁船船員。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法使勞工於例假工作應加倍發工資並於七日內補假第四十條 天災事變時雇主得停止第三十六條例假等假期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六條 每七日至少兩日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三十六條 規定每七日一例假一休息日,休息日工作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 定明勞工每七日應有一日例假及一日休息日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至少有二日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 規定勞工每七日至少有二日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 指定行業經同意例假得於每七日週期內調整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八十三條之一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期間不得逾三年
第八十三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期間為三年。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同意之殘餘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後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者,同意之期間至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止。
第三十六條 每七日應有一例假一休息日,例假調整須經審議通過第八十四條之三 七休一等例外由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經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通過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八十四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八十四條之一例外情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勞動基準審議會。 前項勞動基準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二人,任期二年,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具一定資格之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任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勞動基準審議會之組織、委員之遴聘、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 規定每七日有二日休息均為例假
第四十條 天災時勞工認繼續工作有危險得拒絕停止假期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停止假期致勞工之交通運輸等額外成本,應由雇主發給。 前項雇主停止勞工假期,勞工認停止假期並繼續工作,可能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危險,勞工得予以拒絕。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本條第一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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