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問題 01 / 07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個群組都認同勞工應享有週休二日、獲得充分休息,分歧在於實施方式。
  • 反對放寬七休一的一方與主張嚴格審查例外的一方,都擔心勞工連續工作過長而過勞,要求避免例外變成原則。
  • 主張增加產業彈性的一方中,也有人要求在彈性之下仍須保障勞工基本權益;這與反對放寬、要求保障勞工休息的主張有交集。

18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每週應有兩天例假,一例一休不等於週休二日24 位

    這群主張認為應修改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每七日有兩天例假(週休二例)。理由是一例一休的休息日可以約定出勤,單週40小時也沒有保證勞工休兩天,所以不是真正的週休二日。部分主張也批評,從主張二例轉向一例一休違背了原本的承諾。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政府把週休二日訂成一例一休,讓勞工成為其中的唯一輸家無高金素梅・2025 年 3 月 17 日・第 11 屆
    2. 質疑政府並沒有做到實質的週休二日中國國民黨林麗蟬・2017 年 12 月 4 日・第 9 屆
    3. 質疑一例一休並不是讓勞工可以休假,反而是變相讓勞工繼續上班中國國民黨吳志揚・2017 年 11 月 23 日・第 9 屆

    全部 2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維持七休一,反對放寬為連續工作12天36 位

    這群主張反對修法鬆綁七休一、讓勞工可連續工作12天。理由是連續工作會造成過勞、健康與職災風險,而且現行變形工時已有彈性;他們認為這次修法以資方需求為出發點,是勞動保障倒退,並主張例假出勤應嚴格限制,勞工因健康需要休息時應受保障。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勞動部應廢止運輸業、特別是汽車客運業開放七休一的公告或主動告知交通部不受理申請,以照顧駕駛勞工的身心健康、避免超時工作與交通事故,理由是南部薪資條件較差、薪資低迷下駕駛可能不得已配合資方要求而超時工作,且客運業為節省人力成本才想申請開放。時代力量陳椒華・2020 年 10 月 28 日・第 10 屆
    2. 質疑在振興階段是否有緊急必要讓勞工犧牲例假日和休假以適用第四十條,認為不應將第四十條與紓困或振興期間疊合在一起適用。時代力量王婉諭・2020 年 3 月 25 日・第 10 屆
    3. 認為勞動部讓七休一例外變成原則。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19 年 5 月 2 日・第 9 屆

    全部 3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七休一例外應限定行業並嚴格公開審查20 位

    這群主張不一定全面反對例外,但要求只限於確有特殊需要的行業。他們要求勞動部訂定審查標準與退場機制、公開申請資訊、確保勞工代表具代表性,而且不能只靠工會或勞資會議把關,以免例外變成原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是在很緊急或很必要情況下的例外,主張不應將服務業、製造業等產業在防疫及振興共一年半期間一律納入適用,要求就適用範圍與期間另作限縮調整,而非直接套用紓困條例。時代力量王婉諭・2020 年 3 月 25 日・第 10 屆
    2. 質疑七休一鬆綁使勞工最多可連續上班達12天,若企業要求員工集中加班將造成員工過勞。中國國民黨童惠珍・2019 年 5 月 3 日・第 9 屆
    3. 質疑放寬七休一的需求是否真的有那麼大,認為勞動部公布30個行業別可以調整七休一,但實際報備要調整的單位數只有51家中國國民黨李彥秀・2019 年 5 月 2 日・第 9 屆

    全部 2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一例一休立法倉促不透明,應評估並檢討修正35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一例一休未經充分溝通、評估與公開討論就倉促通過,要求重回委員會審查、進行影響評估,並在發現問題時檢討修正。對修法時程看法不一:有人主張不必急、應讓各方充分表達,也有人認為問題明確時不必等實施一年再修。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一例一休連修兩次、倉促上路且民怨未減,要求向民眾表達歉意並做一些修正。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19 年 10 月 8 日・第 9 屆
    2. 質疑包含一例一休在內的法案在仍有非常大爭議的情況下倉促上路,且行政院強迫、甚至脅迫不分在野黨或執政黨的立委支持中國國民黨廖國棟Sufin‧Siluko・2019 年 5 月 17 日・第 9 屆
    3. 認為一例一休是暴衝式的修法,而且造成很大的後遺症親民黨陳怡潔・2019 年 3 月 5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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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應推動勞工週休二日以保障充分休息24 位

    這群主張支持讓勞工和公部門一樣上班五天、休兩天,並要求勞動部訂定辦法、設法落實。理由包括工時過長、休息與家庭生活的需要,以及充分休息能提升生產力;主張不應靠加班來增加收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內政部、勞動部與人事總處研議落實週休二日、避免週休二日規律被破壞的對策,並在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時代力量邱顯智・2023 年 3 月 2 日・第 10 屆
    2. 認為週休二日沒有錯,主張其中一天陪伴家人、留一天讓自己有機會進修增進自己,進修也是應給的勞動權。民主進步黨江永昌・2017 年 11 月 30 日・第 9 屆
    3. 主張雙軌訓練旗艦計畫中在工廠實習、每週可能只休息一天的學生,是不是可以比照勞基法至少給予最基本的週休二日民主進步黨黃秀芳・2017 年 3 月 29 日・第 9 屆

    全部 2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一例一休是錯誤政策並引發民怨14 位

    這群主張整體否定一例一休,認為它是惡法、違背民意、造成混亂,並引起廣泛不滿。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一例一休造成混亂台灣民眾黨麥玉珍・2025 年 5 月 2 日・第 11 屆
    2. 認為硬推一例一休造成大家的憤怒中國國民黨李德維・2021 年 10 月 22 日・第 10 屆
    3. 認為一例一休是意識形態的法案,不是福國利民的法案,不曉得百姓的疾苦中國國民黨孔文吉・2018 年 12 月 12 日・第 9 屆

    全部 1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7. 一例一休未能縮短工時或改善勞工處境21 位

    這群主張質疑一例一休能否降低工時、解決過勞,並認為若不提升實質薪資、不解決低薪問題,勞工效益有限。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一例一休在現今對整體勞工的效益是有限的。中國國民黨羅廷瑋・2025 年 5 月 9 日・第 11 屆
    2. 反對勞動部和執政黨於2017年進行的一例一休二次修法。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22 年 10 月 17 日・第 10 屆
    3. 質疑一例一休上路後平均年總工時還高於修法前,認為法越修越糟糕、工時長的問題並未因修法改善。中國國民黨童惠珍・2019 年 5 月 3 日・第 9 屆

    全部 2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8. 一例一休已落實週休二日,肯定新制20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一例一休就是落實週休二日的制度,新制實施後勞工休息時間與薪資都有改善。理由是單週40小時缺乏配套,才改採一例一休;部分主張並質疑為何要再修法,或認為新制影響尚未顯現。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一例一休是立意良善的修法,希望落實週休二日,並認為一例一休並非不好民主進步黨陳素月・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2. 認為去年修法後週休二日的比例增加,特別是30至99人以下原本可能沒有週休二日的工廠增幅都在兩位數以上,顯示中小企業的勞工已經拿到好處時代力量徐永明・2017 年 11 月 27 日・第 9 屆
    3. 質疑既然統計顯示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平均月薪與加班費增加、正常工時與加班工時減少,為何一例一休還要再修中國國民黨王惠美・2017 年 11 月 20 日・第 9 屆

    全部 2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9. 台鐵、醫護等輪班職業應確保完整例假17 位

    這群主張關注台鐵、醫護、照服員、社工、家庭看護工、超商與客運等勞工。他們指出這些勞工缺乏完整的24小時休息或人力不足,要求勞動部支持改善班表、落實勞檢,並依實務重新訂定例假認定標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長榮航空長期存在未給足例假,已經是一個結構性的問題。民主進步黨劉建國・2025 年 10 月 15 日・第 11 屆
    2. 認為勞基法修一例一休保障客運駕駛工時是應該的、完全同意,但質疑該制度造成實務上競合,使司機寧願到勞動時間一樣長卻賺更多且不受規範的開Uber、跑外送工作,進而吃掉一部分司機員額。中國國民黨牛煦庭・2024 年 10 月 24 日・第 11 屆
    3. 質疑勞動部以函釋允許輪班制勞工的例假以連續24小時計算而非完整日曆日,認為實務上排班會出現困難。中國國民黨許淑華・2019 年 2 月 27 日・第 9 屆

    全部 17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0. 休息日定義應明確,防止雇主規避21 位

    這群主張指出休息日與例假的定義及認定不清,勞資合意是否出於自願也有疑慮。他們擔心雇主壓低底薪、逼迫勞工加班或藉此轉嫁成本,因此要求入法明定休息日、公布標準並加強宣導與勞檢。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事業單位配合政府調整上班日期、將休息日與上班日對調,仍須與工會協商或經勞資會議確定台灣民眾黨賴香伶・2023 年 3 月 6 日・第 10 屆
    2. 質疑保全業等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行業的勞動指引在例假休息部分只提到例假休息、未提到休息日的休息,認為若給予七休一而沒有休息日可申報加班費,勞動條件會非常不好。民主進步黨陳曼麗・2018 年 3 月 26 日・第 9 屆
    3. 認為一例一休的「休」就是一切紛爭的亂源,其休息日到底是讓勞工休息還是讓雇主要求勞工做事的特別工作日至今各說各話中國國民黨吳志揚・2018 年 1 月 9 日・第 9 屆

    全部 2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1. 現階段不宜實施每週兩天例假12 位

    這群主張雖然認同兩例是理想,但認為現實條件不允許。理由是兩例可能使勞工無法加班,雇主也可能因此減少僱用;他們認為現階段以一例一休保留勞工選擇與加班機會較好,其中也有人表示是不得已的選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反對將勞基法修正改成國民黨主張的二例,主張修法目的是增加彈性,讓勞工彈性運用、雇主彈性安排勞工工時民主進步黨黃國書・2017 年 12 月 4 日・第 9 屆
    2. 認為通過一例一休而不贊成國民黨和時代力量委員所提二例是不得已的局部修正,事實上自己也不大贊成此次修法民主進步黨陳歐珀・2017 年 3 月 8 日・第 9 屆
    3. 認為一例一休現在已經出現很多問題,如果照國民黨所提兩例或一例一休,後遺症會更嚴重。民主進步黨柯建銘・2017 年 1 月 4 日・第 9 屆

    全部 1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2. 一例一休推高成本與物價,造成勞資等多方受損31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一例一休使企業成本大增、物價上漲,並引發產業出走、歇業與缺工。他們也認為勞工失去加班收入,形成勞方、資方、政府與消費者多方受損的局面。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法是修惡,造成勞資雙輸中國國民黨曾銘宗・2019 年 11 月 28 日・第 9 屆
    2. 認為一例一休上路造成資方覺得經濟負擔沉重、加班費太高,勞工想加班也沒辦法加班,勞資雙方都不滿意,批評這是惡果。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19 年 5 月 20 日・第 9 屆
    3. 認為強行立法規定一例一休造成勞資雙方都輸、人民也輸。中國國民黨沈智慧・2019 年 2 月 15 日・第 9 屆

    全部 3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3. 一例一休應依產業需求增加排班與加班彈性30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一例一休與七休一規定過於僵化。他們以旅行業、離島觀光、偏遠地區、遠洋漁業、中小企業與知識工作等為例,主張依淡旺季與產業特性給予例假挪移、加班或積假的彈性,並在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前提下調整。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反對一例一休,主張審查應謹慎,因為每個產業都不同。民主進步黨莊瑞雄・2025 年 10 月 15 日・第 11 屆
    2. 認為放寬造紙業的例假日七休一特例是一件好事,因為能讓勞工有錢賺、資方也有錢賺,主張應將此特例視為廠商和勞工間很好的互動並讓機制快速進行民主進步黨賴惠員・2021 年 5 月 5 日・第 10 屆
    3. 要求經濟部與勞動部協調,比照紙業模式,為鋼鐵業、塑化業等產業適度放寬七休一的勞動力限制以趕工。民主進步黨邱志偉・2021 年 5 月 3 日・第 10 屆

    全部 3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4. 一例一休再修法不應使勞動條件倒退4 位

    這群主張反對朝勞工權益倒退的方向修改一例一休,認為這次的修法方向傷害勞工、會讓週休二日制度退步,要求不要修惡;其中有主張認為只能小幅修正。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5. 七休一例外與例假認定應有法律依據3 位

    這群主張認為,勞動部以函釋或裁量基準開放七休一例外、認定例假,缺乏母法授權或法令依據。他們要求透過修法處理,不應便宜行事。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6. 一例一休造成勞資政互信破裂與對立3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一例一休的推行與反覆調整,造成勞方、資方與政府之間彼此不信任,並加深勞資對立。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7. 以一例一假取代一例一休2 位

    這群主張提出把休息日改為休假日的「一例一假」,作為二例與一例一休之間的折衷。勞工同意即可出勤,但出勤要加倍給薪並補休,藉此落實週休二日。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8. 中華郵政應增加人力因應一例一休1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中華郵政要在一例一休下維持效率,就應增加人力。他們批評中華郵政不積極增加人力,形成不良示範。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9. 尚未分群22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仍規定週休一日,未修正為週休二日。民主進步黨吳玉琴・2021 年 4 月 15 日・第 10 屆
    2. 質疑中華郵政公司去年違反變形工時制度,未依規定安排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民主進步黨李昆澤・2019 年 10 月 9 日・第 9 屆
    3. 質疑一例一休修法時稱是進步的立法,卻在實施不到9個月就再次修法,認為是自打臉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18 年 10 月 15 日・第 9 屆

    全部 2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三十六條 明定勞工每週有二日休息作為例假李俊俋等 21 人・20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至少有兩日休息作為例假李應元等 17 人・2014 年 10 月 3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兩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勞工,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應有兩日休息作為例假高志鵬等 22 人・20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兩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特殊之勞工,應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第三十六條 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休息作為例假林淑芬等 18 人・20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之一 規定違法使勞工例假工作應加倍給資並七日內補假第四十條 規定天災等得停止例假等假期行政院・2015 年 5 月 1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法使勞工於例假工作應加倍發工資並七日內補假第四十條 天災等必要時得停止包括例假在內的假期蔣乃辛等 24 人・20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法命勞工於例假出勤應加倍發工資並七日內補假第四十條 天災等必要時得停止例假等假期並加倍工資補假第七十九條 違反例假出勤補償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王育敏等 18 人・20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六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命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或於各該工作日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六條 每七日至少有二日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法使勞工於例假工作應加倍工資並七日內補假第四十條 天災等停止例假應加倍工資並七日內補假第七十九條 違反例假出勤補償義務另處罰鍰江惠貞等 28 人・2015 年 6 月 12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或於各該工作日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七條之一 漁船船員例假因作業繼續工作者應安排輪休或發給加班費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例假適用漁船船員規定黃昭順等 18 人・2015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之一 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例假及應放假之日,因漁船船員需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漁事整補而繼續工作者,雇主應安排在船上或進港輪休,或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 前項採輪休或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之方式,得由雇主與漁船船員以契約訂之。

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在政府機關所指派之漁船,執行查核、蒐集資料、採取生物體標本觀察任務之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 有關漁業觀察員每日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例假及應放假之日、特別休假,同漁船船員。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法使勞工於例假工作應加倍發工資並於七日內補假第四十條 天災事變時雇主得停止第三十六條例假等假期行政院・2016 年 2 月 19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六條 每七日至少兩日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李應元等 16 人・2016 年 2 月 2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兩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勞工於前項之休息日工作。

提案 1李應元
第三十六條 規定每七日一例假一休息日,休息日工作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鍾孔炤等 20 人・2016 年 3 月 1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作為例假日,一日作為休息日。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勞工於前項之休息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休息作為例假吳志揚等 16 人・2016 年 6 月 3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提案 1吳志揚
第三十六條 定明勞工每七日應有一日例假及一日休息日行政院・2016 年 7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至少有二日休息作為例假時代力量黨團・黃國昌等 5 人・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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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 規定勞工每七日至少有二日休息作為例假親民黨黨團・李鴻鈞・2016 年 7 月 15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提案 1李鴻鈞
第三十六條 指定行業經同意例假得於每七日週期內調整行政院・2017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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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黃昭順等 20 人・2018 年 5 月 25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提案 1黃昭順
第八十三條之一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期間不得逾三年時代力量黨團・2020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十三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期間為三年。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同意之殘餘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後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者,同意之期間至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止。

第三十六條 每七日應有一例假一休息日,例假調整須經審議通過第八十四條之三 七休一等例外由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時代力量黨團・邱顯智等 3 人・2022 年 9 月 30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經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通過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八十四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八十四條之一例外情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勞動基準審議會。 前項勞動基準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二人,任期二年,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具一定資格之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任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勞動基準審議會之組織、委員之遴聘、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 規定每七日有二日休息均為例假黃健豪等 18 人・2024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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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為例假。

第四十條 天災時勞工認繼續工作有危險得拒絕停止假期王鴻薇等 23 人・2024 年 5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停止假期致勞工之交通運輸等額外成本,應由雇主發給。 前項雇主停止勞工假期,勞工認停止假期並繼續工作,可能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危險,勞工得予以拒絕。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本條第一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 天災等必要時雇主得停止例假休息日並報當地機關核備呂玉玲等 16 人・2026 年 5 月 22 日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一項勞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出勤衍生之額外通行成本,由雇主負擔之。

提案 1呂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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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