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到第四項變形工時的規定長期剝削勞工是不合理的,而且如果休假日可以隨時挪動的話,就沒有辦法真正落實週休二日的精神」
認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的規定不合理,且休假日若可隨時挪動,就無法真正落實週休二日的精神。
李彥秀・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支持對休假日調移規定的質疑,但未提及挪到第二週、第四週、第八週集中休假的具體安排。
- 原始版本認為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到第四項允許將休息日挪到第二週、第四週、第八週集中休假是不合理,且無法真正落實週休二日的精神
- AI 審核・發布認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的規定不合理,且休假日若可隨時挪動,就無法真正落實週休二日的精神。理由:原句支持對休假日調移規定的質疑,但未提及挪到第二週、第四週、第八週集中休假的具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