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台鐵員工同時也具有勞工身分,為何談到休假權益時,就必須先依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而不是依據勞基法?難道行政命令可以牴觸法律嗎?」
質疑臺鐵員工同時具有勞工身分時,休假權益卻須先依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而非勞基法,認為行政命令不能牴觸法律。
徐榛蔚・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是質疑具勞工身分的臺鐵員工休假須先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規定而非勞基法,屬週休二日落實方式的爭議,應歸例假與休息日而非適用範圍。
- 原始版本質疑臺鐵員工同時具有勞工身分時,休假權益卻須先依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而非勞基法,認為行政命令不能牴觸法律。(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
- AI 審核・發布質疑臺鐵員工同時具有勞工身分時,休假權益卻須先依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而非勞基法,認為行政命令不能牴觸法律。理由:原句是質疑具勞工身分的臺鐵員工休假須先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規定而非勞基法,屬週休二日落實方式的爭議,應歸例假與休息日而非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