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問題 01 / 07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

屆別

現在只看第 8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711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個群組都認同勞工應享有週休二日、獲得充分休息,分歧在於實施方式。
  • 反對放寬七休一的一方與主張嚴格審查例外的一方,都擔心勞工連續工作過長而過勞,要求避免例外變成原則。
  • 主張增加產業彈性的一方中,也有人要求在彈性之下仍須保障勞工基本權益;這與反對放寬、要求保障勞工休息的主張有交集。

5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每週應有兩天例假,一例一休不等於週休二日2 位

    這群主張認為應修改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每七日有兩天例假(週休二例)。理由是一例一休的休息日可以約定出勤,單週40小時也沒有保證勞工休兩天,所以不是真正的週休二日。部分主張也批評,從主張二例轉向一例一休違背了原本的承諾。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維持七休一,反對放寬為連續工作12天2 位

    這群主張反對修法鬆綁七休一、讓勞工可連續工作12天。理由是連續工作會造成過勞、健康與職災風險,而且現行變形工時已有彈性;他們認為這次修法以資方需求為出發點,是勞動保障倒退,並主張例假出勤應嚴格限制,勞工因健康需要休息時應受保障。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應推動勞工週休二日以保障充分休息11 位

    這群主張支持讓勞工和公部門一樣上班五天、休兩天,並要求勞動部訂定辦法、設法落實。理由包括工時過長、休息與家庭生活的需要,以及充分休息能提升生產力;主張不應靠加班來增加收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中華郵政未能讓勞工落實週休二日。民主進步黨李昆澤・2015 年 11 月 18 日・第 8 屆
    2. 主張應做正負面表列以半強迫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因為週休二日是勞工的權利而非福利中國國民黨江惠貞・2015 年 10 月 6 日・第 8 屆
    3. 認為保障勞工權益的勞動基準法修法讓勞工自明年元月起全面享受週休二日,是嘉惠人民、保障勞工的重大改革,不容恣意抹滅中國國民黨王育敏・2015 年 5 月 22 日・第 8 屆

    全部 1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台鐵、醫護等輪班職業應確保完整例假2 位

    這群主張關注台鐵、醫護、照服員、社工、家庭看護工、超商與客運等勞工。他們指出這些勞工缺乏完整的24小時休息或人力不足,要求勞動部支持改善班表、落實勞檢,並依實務重新訂定例假認定標準。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一例一休應依產業需求增加排班與加班彈性2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一例一休與七休一規定過於僵化。他們以旅行業、離島觀光、偏遠地區、遠洋漁業、中小企業與知識工作等為例,主張依淡旺季與產業特性給予例假挪移、加班或積假的彈性,並在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前提下調整。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三十六條 明定勞工每週有二日休息作為例假李俊俋等 21 人・20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至少有兩日休息作為例假李應元等 17 人・2014 年 10 月 3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兩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勞工,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應有兩日休息作為例假高志鵬等 22 人・20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兩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特殊之勞工,應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第三十六條 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休息作為例假林淑芬等 18 人・20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之一 規定違法使勞工例假工作應加倍給資並七日內補假第四十條 規定天災等得停止例假等假期行政院・2015 年 5 月 1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法使勞工於例假工作應加倍發工資並七日內補假第四十條 天災等必要時得停止包括例假在內的假期蔣乃辛等 24 人・20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法命勞工於例假出勤應加倍發工資並七日內補假第四十條 天災等必要時得停止例假等假期並加倍工資補假第七十九條 違反例假出勤補償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王育敏等 18 人・20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六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命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或於各該工作日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六條 每七日至少有二日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法使勞工於例假工作應加倍工資並七日內補假第四十條 天災等停止例假應加倍工資並七日內補假第七十九條 違反例假出勤補償義務另處罰鍰江惠貞等 28 人・2015 年 6 月 12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之一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或於各該工作日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七條之一 漁船船員例假因作業繼續工作者應安排輪休或發給加班費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例假適用漁船船員規定黃昭順等 18 人・2015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七條之一 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例假及應放假之日,因漁船船員需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漁事整補而繼續工作者,雇主應安排在船上或進港輪休,或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 前項採輪休或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之方式,得由雇主與漁船船員以契約訂之。

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在政府機關所指派之漁船,執行查核、蒐集資料、採取生物體標本觀察任務之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 有關漁業觀察員每日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例假及應放假之日、特別休假,同漁船船員。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