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問題 07 / 07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

屆別

現在只看第 8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711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支持將法定正常工時定為每週40小時、讓勞工週休二日
  • 工時規定與彈性措施要有足夠的勞動檢查人力把關
  • 修法應有影響評估並廣納勞資各方意見後再進行

10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反對擴大變形工時與工時彈性2 位

    認為在工會率低、勞檢不足、勞資不對等下放寬變形工時與彈性會造成過勞並架空40工時,要求限制或檢討彈性條款、設定前提與重新協議機制。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年總工時仍過長,應持續降低3 位

    認為縮短週工時後整體年總工時下降成效有限、仍高於多數國家,主張以降低全年總工時為指標,並可參考試辦週休三日等做法。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以勞檢罰款以外的監理與補助手段約束違法雇主3 位

    認為僅靠勞動檢查與罰款不足以防止過勞,主張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運用健保支付、評鑑、補助、租稅減免、金檢、路權審核等工具,約束違反勞動法令的業者。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肯定已通過的工時修法成效並主張儘速審查3 位

    認為每週40工時等修法提升勞工權益與勞動意識,一例一休未造成經濟衰退,並要求儘速審查相關法案。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法定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並實施週休二日18 位

    主張把法定工時由雙週84小時改為單週40小時、讓勞工全面週休二日,理由包括軍公教早已實施、生產力提升、國際趨勢,並要求儘速落實。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應將法定正常工時定為每週40小時,以改善勞工工時過長的問題。中國國民黨王育敏・2015 年 5 月 15 日・第 8 屆
    2. 主張將勞動者工時改為每週40小時,並表示其就任第8屆立法委員後所提第一個法律修正案即為每週40小時的修正案。中國國民黨吳育仁・2015 年 5 月 15 日・第 8 屆
    3. 主張法定正常工時應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並將此統一標準落實到公司部門的休假制度,認為這是勞動權益非常重要的一個里程碑,也可以讓家庭親子關係更加密合。中國國民黨楊瓊瓔・2015 年 5 月 15 日・第 8 屆

    全部 18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工時規範應依產業與工作型態保留彈性4 位

    認為一套固定工時無法適用所有行業與知識工作,驟然全面實施會衝擊企業用人,主張區分適用、賦予裁量或試行彈性工作,並質疑一味比照先進國家降低法定工時。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7. 特定行業工時與出勤紀錄規範應調整10 位

    針對護理、駕駛、船員、臺鐵、郵局、教保、兼任教師、建教生等特定對象,以及出勤紀錄、休息與工時認定,提出具體調整或釐清的要求。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桃園郵局及楊梅郵局依規定設置勞工出勤紀錄表,質疑未設置的違反情形一再發生民主進步黨李昆澤・2015 年 11 月 18 日・第 8 屆
    2. 主張為有效降低勞資糾紛、保障勞工權益,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其保存年限由1年改為5年。民主進步黨劉建國・2015 年 5 月 15 日・第 8 屆
    3. 要求勞動部仔細審查,如有必要將郵務士或須在外跑、收相關資料的人員納入在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肯定其在外工作回報的也算數。中國國民黨吳育仁・2015 年 5 月 7 日・第 8 屆

    全部 1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8. 提高違反工時規定的罰則1 位

    認為現行2萬至30萬元罰鍰過輕、實務多罰最低額,對大企業無嚇阻力,主張提高金額、按人次或企業規模加重,甚至增設刑責。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9. 增加勞檢人力與覆蓋率以落實工時規定15 位

    認為工時規定能否落實取決於勞動檢查,指出勞檢人力與覆蓋率嚴重不足,要求補足員額、提高檢查密度、針對特定行業專案檢查、建立申訴與工會陪同等機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勞動部因過勞與職災人數較去年嚴重而深刻檢討反省,落實勞動檢查與安全衛生檢查以保障勞工。民主進步黨李昆澤・2015 年 11 月 10 日・第 8 屆
    2. 要求勞動部提高針對暑假青少年打工的專案檢查密度及家數,並從今年暑假開始做起。中國國民黨王育敏・2015 年 6 月 1 日・第 8 屆
    3. 要求行政院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檢討實施勞動檢查的區域範圍與產業類別,擴大青少年打工族的勞動檢查對象,以保障青少年打工族的基本工資及加班費、休假日等勞動權益。中國國民黨江啟臣・2015 年 5 月 19 日・第 8 屆

    全部 1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0. 勞工照顧家庭可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1 位

    主張讓勞工在不變更每日8小時正常工時的前提下,可因育兒、照顧長輩等家庭需要,在1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以兼顧工作與家庭。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1. 尚未分群10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降低勞工的總工時、落實勞動檢查、深化勞動權益教育,以在我國建立健康的工時文化。中國國民黨江惠貞・2015 年 5 月 15 日・第 8 屆
    2. 主張每週工時40小時修法的行政院版本送入立法院後,應與委員版本併案審查,保留好的條文、淘汰不好的條文。中國國民黨吳育仁・2015 年 4 月 30 日・第 8 屆
    3. 認為工時修法如果操之過急會讓勞工看得到卻領不到,主張應把條文瞭解得更詳細、處理得更妥善,讓勞工實質能享受得到中國國民黨鄭汝芬・2015 年 4 月 30 日・第 8 屆

    全部 1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並限期改善尤美女等 16 人・2012 年 4 月 2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提案 1尤美女
第三十條 明定每日正常工時上限八小時及每週上限四十小時徐少萍等 22 人・2012 年 4 月 2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及二週八週變形工時吳育仁等 27 人・2012 年 4 月 2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等工時規定者列入處罰範圍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規定者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李昆澤等 21 人・20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八十條之一 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至第八十條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應公布名稱並限期改善按次處罰魏明谷等 17 人・2012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按事業單位人數規模分級處罰並加重處罰一年內重犯者林世嘉等 23 人・2013 年 5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於一年內重複違反同一法條之事業單位,加重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違反正常工時應按人數及日週月數計次處罰蔣乃辛等 23 人・2013 年 11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查獲之勞工人數及日、週或月數計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違反正常工時或延長工時上限按被查獲人數每人處罰鍰吳育仁等 21 人・20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被查獲勞工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二條之一 勞資會議同意變形工時後成立工會者需再經工會同意李昆澤等 18 人・2013 年 12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二條之一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有關雇主需取得工會同意之事項,如事業單位於勞資會議同意後成立工會者,雇主需再取得工會同意後方能實施。

第三十條 明定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李俊俋等 21 人・20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賴振昌・2014 年 5 月 1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提案 1賴振昌
第七十九條 將違反第三十條等工時條文列為罰鍰處罰對象吳育仁等 27 人・2014 年 5 月 30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條 每日正常工時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高志鵬等 22 人・20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週總工時四十小時江惠貞等 22 人・20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規定正常工時上限、二週八週變形工時程序及出勤紀錄保存王育敏等 19 人・2014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雇主得視勞工育兒或照顧家庭之需要,允許勞工在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李慶華等 18 人・2014 年 12 月 5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提案 1李慶華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八小時每二週八十四小時及變形工時與出勤紀錄保存五年第七十九條 違反出勤紀錄規定處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江惠貞等 20 人・2014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提案 1江惠貞
第三十條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蔡錦隆等 30 人・2015 年 1 月 9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第三十條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相關工時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劉建國等 19 人・2015 年 1 月 9 日

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資料,勞工向雇主申請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違反正常工時或加班上限按人次計罰提高罰鍰黃志雄等 16 人・20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被查獲勞工人數、次數計次處罰,每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提案 1黃志雄
第三十條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趙天麟等 16 人・2015 年 3 月 13 日

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做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提案 1趙天麟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超八小時,每週不超四十小時第七十九條 規定違反工時等規定按事業規模分級處罰鍰林淑芬等 18 人・20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十小時者,在工作完成後,應給予勞工至少十一小時休息時間。第二項於二周內,第三項於八周內,雇主應指定其他休息時間給予勞工作為補償。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做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三十人以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於一年內重複違反同一法條之事業單位,加重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第七十九條 規定違反例假加倍補假義務之處罰事由行政院・2015 年 5 月 1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或於各該工作日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 規定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每二週總時數八十四小時吳育仁等 23 人・2015 年 5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並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系統。前揭紀錄之建立、查核及保存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勞工正常工時為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蔣乃辛等 20 人・2015 年 5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七十九條 違反出勤紀錄規定處九萬至四十五萬元罰鍰江惠貞等 28 人・2015 年 6 月 12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或於各該工作日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之二 漁船船員工作時間另行定義且不受第三十條正常工時限制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執行任務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為休息時間黃昭順等 18 人・2015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二 漁船船員從事漁船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漁事整補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不受第三十條第一及二項約束。

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在政府機關所指派之漁船,執行查核、蒐集資料、採取生物體標本觀察任務之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 有關漁業觀察員每日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例假及應放假之日、特別休假,同漁船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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