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問題 07 / 07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

屆別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711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支持將法定正常工時定為每週40小時、讓勞工週休二日
  • 工時規定與彈性措施要有足夠的勞動檢查人力把關
  • 修法應有影響評估並廣納勞資各方意見後再進行

6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反對擴大變形工時與工時彈性1 位

    認為在工會率低、勞檢不足、勞資不對等下放寬變形工時與彈性會造成過勞並架空40工時,要求限制或檢討彈性條款、設定前提與重新協議機制。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年總工時仍過長,應持續降低4 位

    認為縮短週工時後整體年總工時下降成效有限、仍高於多數國家,主張以降低全年總工時為指標,並可參考試辦週休三日等做法。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工時規範應依產業與工作型態保留彈性1 位

    認為一套固定工時無法適用所有行業與知識工作,驟然全面實施會衝擊企業用人,主張區分適用、賦予裁量或試行彈性工作,並質疑一味比照先進國家降低法定工時。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特定行業工時與出勤紀錄規範應調整1 位

    針對護理、駕駛、船員、臺鐵、郵局、教保、兼任教師、建教生等特定對象,以及出勤紀錄、休息與工時認定,提出具體調整或釐清的要求。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每日工作8小時的規定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不利,因為綵排、演出連續週期及創作時間難以計算。民主進步黨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2020 年 12 月 9 日・第 10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提高違反工時規定的罰則1 位

    認為現行2萬至30萬元罰鍰過輕、實務多罰最低額,對大企業無嚇阻力,主張提高金額、按人次或企業規模加重,甚至增設刑責。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增加勞檢人力與覆蓋率以落實工時規定2 位

    認為工時規定能否落實取決於勞動檢查,指出勞檢人力與覆蓋率嚴重不足,要求補足員額、提高檢查密度、針對特定行業專案檢查、建立申訴與工會陪同等機制。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7. 尚未分群1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不反對對微型或小型企業進行相關輔導以協助其法遵、遵循勞動規定中國國民黨蔣萬安・2021 年 11 月 15 日・第 10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七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依事業規模等加重法定罰鍰最高二分之一第八十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公布違法事業資訊並限期改善按次處罰時代力量黨團・2020 年 5 月 1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法定罰鍰,最高得加重二分之一。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日期、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法條、違反事實、裁罰次數及裁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加重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附帶決議 勞動部於6個月內修正裁罰共通性原則訂定加權倍數公式提案人不明・2020 年 5 月 22 日

勞動基準法附帶決議(附帶決議第 1 項)立法院議案 ↗

為避免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裁處時,常有標準或輕重不一之執行情況,勞動部於2017年8月22日訂定「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作為前述機關依該法規定裁處罰鍰審酌之參據。查勞動部為使該共通性原則更符比例原則,亦曾於2019年4月11日召會研議修正之方向。有鑑於現行共通性原則之內容仍未詳實明確,致使各地方政府之裁量基準無統一之考量準據,勞動部應參照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罰鍰裁罰標準之做法,針對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法次數、事業單位規模與資力、故意或過失、違反行為持續期間、影響勞工身心健康程度等相關量罰輕重之標準,於6個月內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訂定各項裁罰加權倍數與計算公式,以達「當重者不過輕」之原則,有效提升「勞動基準法」裁罰之嚇阻力。

第八十條 拒絕規避阻撓勞工檢查者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江永昌等 20 人・2020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十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三條之一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期間不得逾三年時代力量黨團・2020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八十三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同意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期間為三年。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同意之殘餘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後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者,同意之期間至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止。

第七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依事業規模等加重罰鍰至二分之一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處罰鍰者應公布並按次加重處罰時代力量黨團・2021 年 4 月 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法定罰鍰,最高得加重二分之一。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加重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實施四週變形工時吳玉琴等 19 人・2021 年 10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於夜間工作者,雇主應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民眾黨黨團・2021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相關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楊曜等 16 人・2021 年 11 月 5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同意後四週正常工時可分配調移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吳思瑤等 19 人・2021 年 11 月 5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通勤及工作期間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應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四週變形工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蘇治芬等 16 人・2022 年 3 月 4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工會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正常工時延長工時等規定處二萬元以上罰鍰蔣萬安等 16 人・2022 年 3 月 25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提案 1蔣萬安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分配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正常工時規定為處罰對象時代力量黨團・2022 年 4 月 8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盡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義務。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同意後四週變形工時的分配原則洪申翰等 19 人・2022 年 5 月 2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勞工於夜間工作,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王美惠等 18 人・2022 年 10 月 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條之一 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變更工作時間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等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范雲等 17 人・2023 年 4 月 7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提案 1范雲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四週變形工時賴惠員等 18 人・2023 年 5 月 26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勞工於夜間工作,應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基本規範限制。但女性勞工需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不得於午後十點至翌晨六時工作。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提案 1賴惠員
第七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條等工時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時代力量黨團・邱顯智等 3 人・2023 年 9 月 22 日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採四週變形工時第七十九條 違反工時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張育美等 16 人・2023 年 10 月 3 日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提案 1張育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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