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6 / 07
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711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醫師工時與休息直接影響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制度設計須同時保障醫師休息與病人權益。
- 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目前核定寬鬆、易遭濫用,需要加以檢討與管控。
6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兼任教師、助理、看護等未適用者應納入勞基法2 位
主張大專兼任教師不分有無本職、學生兼任助理、外籍看護與家事移工、護理人員、建教生、照服員、大樓管理員等未受保障的工作者應納入勞基法或以指引先行,反對以學習型分流或另定專法排除。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醫師納入勞基法需配套、分階段,或另訂規範2 位
認為醫療工作具特殊性,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有人力缺口、訓練時間拉長、手術不能換手等實務困難,主張先做配套與沙盤推演、分階段處理,或以醫療法專章等方式另行規範;部分主張反對將醫師納入或準用勞基法,或認為主治醫師難以納入、不需納入。
依行業特性訂定工時規範或保留彈性2 位
認為航空、遠洋漁業、船員等行業工作型態特殊,勞基法一體適用不合實際,主張依實際作業與國際規範另訂工時,或以責任制、變形工時、勞資合議保留彈性,責任制宜逐步檢討而非立即全廢。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受僱醫師應儘速全面納入勞基法1 位
認為醫師是受僱勞工,過勞危及醫師與病人安全,應儘速、如期把住院醫師、主治醫師等全體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並要求提出明確時程、不得跳票;其中部分主張可在勞基法內以專章或第八十四條之一保留彈性。
住院醫師工時上限過長應縮短並落實評鑑1 位
批評每週88小時、4週320小時、連續值班32小時等標準過長,主張縮短為每週80小時以下、連續值班24小時內,值班與on call應計入工時,並改善評鑑平均計算、未公布違規醫院等問題。
責任制核定應設上限、程序嚴謹並公開1 位
認為第八十四條之一的核備流於形式、解釋模糊,主張設定工時上限、經工會或勞資會議討論、由中央訂定指引與統一解釋,並公開適用名單讓勞工查詢。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八十四條之一 三類工作者經中央核定公告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報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核定公告三類工作者得另約工時例假休假並報核備
第六十九條 技術生準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規定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核定公告工作者得另約工時例假休假並報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一 責任制工作者可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中央核定工作者得另約工時例假休假並報請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核定工作者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每年報請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每年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每年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與勞工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自然人名稱,核備日期及約定之工作者項目、人數。
第八十四條之一 責任制工作者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報請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二條之三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一 責任制適用須經審議通過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第八十四條之三 責任制等例外由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第八十四條之四 審議通過之責任制等應每年檢討無必要廢止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勞動基準審議會審議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八十四條之一例外情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勞動基準審議會。 前項勞動基準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二人,任期二年,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具一定資格之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任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勞動基準審議會之組織、委員之遴聘、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四條之四 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審議通過之行業、人員及工作,勞動基準審議會應每年定期檢討;無變更或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必要者,應主動廢止之。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核定公告工作者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報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核定工作者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報請核備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