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6 / 07
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
現在只看第 8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711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醫師工時與休息直接影響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制度設計須同時保障醫師休息與病人權益。
- 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目前核定寬鬆、易遭濫用,需要加以檢討與管控。
8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受僱醫師應儘速全面納入勞基法11 位
認為醫師是受僱勞工,過勞危及醫師與病人安全,應儘速、如期把住院醫師、主治醫師等全體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並要求提出明確時程、不得跳票;其中部分主張可在勞基法內以專章或第八十四條之一保留彈性。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僅以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定型化契約規範醫師工時、職災補償、保險、休息及休假等作法,認為若民事契約可解決就不需要勞基法
- 質疑醫院憑什麼將實習醫生排除在勞基法之外,認為在醫院值班查房兩年的實習醫生應納入勞基法給予保障
- 質疑相關單位並沒有認真思考住院醫師和實習人員該如何納入勞動基準法的保障,都沒有好好研議。
- 主張醫師應納入勞基法,要求越快越好、能否在明年全部納入,因為醫師同樣在勞動、有體力與生理負擔,若未納入權益將受損。
- 質疑明年新制下急診室、手術室、加護病房的護士及醫事人員都適用勞基法保障,卻只有醫師被排除在勞基法保障以外。
- 認為醫師工時完全比照勞基法所需的16年時間太長,有必要再縮短
- 質疑勞委會與衛生福利部能否讓所有主治醫師、住院醫師於明年1月1日全面納入勞基法。
- 質疑醫事人員納入勞基法保障事宜一延再延,等於政府縱容血汗醫院戕害醫護,置病患安全於不顧。
- 質疑別種學生都準用相關規定,卻對醫學生差別待遇
- 質疑醫生在課稅時是勞工、談工時又變成非勞工,並追問住院醫師何時可以適用勞基法
- 認為已做到院長層級的大醫師也許可以不用保護,但R1至R3的住院醫師應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醫師納入勞基法需配套、分階段,或另訂規範9 位
認為醫療工作具特殊性,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有人力缺口、訓練時間拉長、手術不能換手等實務困難,主張先做配套與沙盤推演、分階段處理,或以醫療法專章等方式另行規範;部分主張反對將醫師納入或準用勞基法,或認為主治醫師難以納入、不需納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將住院醫師、主治醫師等所有醫師一律納入勞基法、適用每週40小時工時的做法。
- 質疑醫師適用一般工時限制的可行性,因心臟手術往往耗時甚長,且病人不希望醫師在手術途中因超過8小時或加班時數而換手。
- 主張醫療法第五十九條有關工時的修法,應待衛福部與醫師團體、護理團體針對時程達成共識後再入法,不能先修法授權給行政部門。
- 主張在蘇委員所提醫療法第五十九條加上「醫師於診療時間」等文字
- 反對將醫師納入或準用勞基法,主張應另訂專章來保護醫師。
- 主張應先逐步把住院醫師的工時往下拉。
- 要求衛福部訂定住院醫師勞動指引應多採納醫師勞工團體或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的意見,將工作多久最能發揮能力、多久會倦怠或過勞等研究納入考量,不能閉門造車
- 主張衛生署不用將醫師納入勞基法,應將「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的預算全部用於改善勞動的環境和條件
- 主張因醫師多屬僱傭關係且有過勞情形,應由勞委會和衛生署考量其特殊職業狀況,要求及早提出具體方案,最好以類似準勞基法的辦法處理醫師納入勞基法一事。
兼任教師、助理、看護等未適用者應納入勞基法8 位
主張大專兼任教師不分有無本職、學生兼任助理、外籍看護與家事移工、護理人員、建教生、照服員、大樓管理員等未受保障的工作者應納入勞基法或以指引先行,反對以學習型分流或另定專法排除。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反對將兼任助理分流切割為學習型與勞僱型,認為兩者做的事情有可能一模一樣、根本上形同排除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
- 反對透過修法把兼任助理排除適用勞基法,認為此例一開勞動部的勞基法大概就瓦解掉了
- 主張中期目標就應該把所有的勞動人員統統納入勞基法,而不應列為長期目標。
- 主張為實施護理人員納入勞基法的制度,可以先用榮譽制,並請護理師公會協助按照勞基法仍找不到人的醫療院所找人
- 認為實習醫師、住院醫師不適用勞基法的問題很嚴重,要求勞委會提出修法方向與處理態度
- 質疑為何有些職業適用勞基法、有些不適用,認為受僱者未全部納入保障對勞工不公平,要求勞委會提出具體時程說明什麼時候可以做到什麼程度
- 要求直接受聘於大樓管理委員會的大樓管理員納入勞基法適用一事不能無疾而終,認為這群人長工時且低薪、甚至沒有保險的狀態值得勞委會重視並繼續處理。
- 質疑將護士納入勞基法的規劃仍未涵蓋實習醫生。
住院醫師工時上限過長應縮短並落實評鑑8 位
批評每週88小時、4週320小時、連續值班32小時等標準過長,主張縮短為每週80小時以下、連續值班24小時內,值班與on call應計入工時,並改善評鑑平均計算、未公布違規醫院等問題。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部長與衛福部好好討論,把住院醫師工時從88小時降至66小時的8年時程縮短
- 要求針對住院醫師工時評鑑每年進行一次不定時的訪查
- 質疑以住院醫師每週工作88小時以下為標準、每天正常工作時間12小時、延長32小時以下亦視為標準的作法是血汗醫院、爆時工作
- 質疑住院醫師工時以試評鑑處理且未公布違規醫院名稱,根本是在幫醫院打馬賽克
- 質疑住院醫師工時評鑑指標形同放水指標,以該標準檢驗訓練住院醫師最多的醫學中心大多數都符合所有指標。
- 質疑住院醫師工時以平均計算掩蓋問題,認為五大科的工時問題非常嚴重。
- 認為住院醫師勞動權益指引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8小時很恐怖,並質疑該指引的制定方式
- 要求衛生署調整實習醫生的上班與實習時數,以勞基法規定的40小時、歐盟的48小時及單日最長不超過13小時為參照把時間更改
限縮或廢除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7 位
認為責任制被濫用、導致過勞與不給加班費,反對再開放檢察機關駕駛、高階白領、照服員等適用,主張將保全等行業剔除、要求檢討勞力密集產業的適用,並逐步或全面廢除責任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依行業特性訂定工時規範或保留彈性3 位
認為航空、遠洋漁業、船員等行業工作型態特殊,勞基法一體適用不合實際,主張依實際作業與國際規範另訂工時,或以責任制、變形工時、勞資合議保留彈性,責任制宜逐步檢討而非立即全廢。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責任制核定應設上限、程序嚴謹並公開3 位
認為第八十四條之一的核備流於形式、解釋模糊,主張設定工時上限、經工會或勞資會議討論、由中央訂定指引與統一解釋,並公開適用名單讓勞工查詢。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實習醫學生應釐清勞工身分並獲工時保障2 位
認為醫院實習醫學生(實習醫師)的身分應予釐清,並主張其具勞工身分,或修法讓其準用技術生規定,享有合理工時與勞基法、勞保保障。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尚未分群6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八十四條之一 刪除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規定
第八十四條之一 (刪除)
第六十九條 技術生準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規定
第六十四條 技術生章規定準用於實習醫學生等相類之人第六十五條 實習醫學生書面契約應包含工時規範等項目
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實習醫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六十五條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除前項規定外,實習醫學生之書面契約應包含工時規範及職業災害給付等項目。 第一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第六十四條 技術生準用範圍納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第六十九條 醫療機構實習生工時例假休假另行書面約定報核備
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由醫療機構、醫學院與實習生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實習生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一 刪除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規定
第八十四條之一 責任制適用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工作者,事業單位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適用。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一 刪除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規定
第三條 本法適用一切勞雇關係,特定行業經公告排除
第八十四條之一 勞雇另行約定工時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限制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雇主不得施以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之不正方法使勞工同意延長工時或加班時數,違反者,視所違反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以處罰。
第八十四條之一 明定三類工作者得另訂勞動契約排除工時等規定並報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訂勞動契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核定公告之工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審議委員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適用工作者,由主管機關制訂勞動契約示範本供各級機關參考,契約內容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一 三類工作者經中央核定公告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報核備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其勞雇雙方約定之勞動條件,須先與公會協議後,始得適用。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 1 列 經核定公告三類工作者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報核備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