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長,既然你們要與醫師團體、護理團體討論時程,我主張待你們針對時程達成共識後再入法。」
主張醫療法第五十九條有關工時的修法,應待衛福部與醫師團體、護理團體針對時程達成共識後再入法,不能先修法授權給行政部門。
林淑芬・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待時程達成共識後再入法,且反對先修法授權行政部門,內容忠於原意並符合醫師適用工時規定的問題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林淑芬・民主進步黨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待時程達成共識後再入法,且反對先修法授權行政部門,內容忠於原意並符合醫師適用工時規定的問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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