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2 / 07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
現在只看第 8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711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要求雇主確實依法給付加班費,避免勞工加班卻拿不到應得報酬。
- 都關注長時間加班對勞工身心健康造成的過勞風險。
8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反對提高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擔心過勞9 位
反對將單月加班上限由46小時調高至54或60小時,或以三個月138小時總量計算,認為會造成連續多月高加班、過勞與健康風險,也違背縮短工時的目標,並質疑放寬的必要性。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反對行政院版將降低的8小時工時加入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加班工時修正的草案,認為那是在工商團體壓力下的朝三暮四假改革。
- 反對將第三十二條延長工時上限由原來的46小時增加為54小時
- 反對行政院版本將延長工時上限從46小時提高到54小時
- 反對將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由46小時提高至54小時,認為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是經多年爭取才通過,提高加班上限恐使縮短工時的成果打折。
- 反對行政院勞動部版本中關於延長工時部分的處理方式。
- 質疑以提高加班時數作為勞工加薪手段的合理性。
- 反對在縮減週工時的同時將每月加班工時增加14小時,認為改革走反方向
- 認為產發會所做包括加班工時適度調整在內的結論會造成本勞權益受損、工時延長及喪失工作機會,對此表示失望
- 質疑產發會提出加班工時可以適度調整,等於是看老闆覺得怎麼加班對產業比較有幫忙就怎麼做
放寬加班不能只靠工會或勞資會議把關2 位
認為工會組織率低、勞資會議易流於形式且勞資地位不對等,延長工時或工時帳戶應改為核備或核准,並強化勞工參與與防弊機制。
提高加班費費率1 位
主張提高加班費費率,例如平日加班前2小時改為1.5倍、後2小時改為2倍,例假日簡化為2倍計算,或在設定、放寬加班上限時同步提高費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加班換補休由勞工選擇並依費率換算、逾期折現3 位
主張加班原則上發給加班費,經勞工同意才可換補休,補休應依加班費倍率換算、限期休完,未休完須折算工資;反對一比一換休及由勞資協議或函釋讓雇主規避加班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加班費與工時計算規則應明確並涵蓋下班後工作2 位
主張加班費計算方式應簡化、明確並提供明細,釐清值班、通訊軟體交辦工作、延長工時認定等標準,並加強宣導以減少爭議。
放寬加班上限或以多月總量彈性調配1 位
認為每月46小時上限造成部分產業旺季人力困擾、勞工想加班無法加班,主張以工時帳戶、三個月總量或適度提高上限等方式增加彈性,並讓勞工有選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加強查處超時工作與未付加班費12 位
指出臺鐵、郵局、醫院、金融機構等單位存在超時工作、未給或少給加班費、假簽退等情形,要求勞檢查處並依法給付加班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中華郵政不給加班費,逼得員工被迫簽假簽到、簽退本
- 要求對於萬不得已超過工時的部分,資方應依法給付勞工應有的加班費
- 認為媒體工作者真的都是超時、血汗、被霸凌、被老闆剝削
- 質疑榮總各分院護理人員及醫師幾乎都超時上班、勞動條件超過時數會降低醫療品質,要求三位院長增加人力並改進。
- 要求衛福部回去趕快研究,提出解決醫療院所超時工作問題的具體作法。
- 要求勞動部針對其檢舉的蘋果日報案例進行勞動檢查,幫記者爭取加班費。
- 質疑公立醫院延長加班工時卻未給付加班費與假日工資、有超時加班及要求人員打下班卡後回來上班,認為這樣不合理
- 質疑二十三家企業違反勞動基準法,連政府成立的公視也違法,要求進行專案勞動檢查
- 質疑有些單位的派遣人力沒有加班費,同工不同酬,違反兩公約及國際勞動標準,並要求教育部檢查派遣人力有無同工不同酬並保障其加班費與正式人員有同樣的保障
- 要求勞委會要求相關機關部門配合勞基法實施,不要該給加班費的不給加班費,不要讓社工每天工作超時
- 要求勞委會加強查處超時加班及加班不給加班費的違法情形
- 認為護理人員現在都是不給或少給加班費、大夜班也不給,要求徹查所有醫院
醫院超時工作應補足人力並納入評鑑3 位
認為醫院以加班費或稽核處理護理人員超時問題治標不治本,應補充人力與經費,並將超時工作納入醫院評鑑以引導改善。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尚未分群2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十四條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按加給三分之一以上等標準發給第三十二條 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逾十二小時每月不逾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三十二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雇主有使下列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一、承擔監督、管理職務者。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行業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核定行業或特殊性質之工作,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聽證之規定辦理,並注意勞工人數之影響評估。未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聽證規定程序所為核定之行業或性質特殊之工作,不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延長工作,雇主應就超時工作部分於四週內指定其他休息時間給予勞工作為補償。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加給之。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 違反加班上限應按人數及日週月數計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查獲之勞工人數及日、週或月數計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二條之一 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後成立工會者需再經工會同意
第三十九條 例假日經勞工同意工作工資加倍發給
第三十二條 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超過十二小時,每月不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雇主於勞動契約所載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無論以任何形式,所延長之工時,皆應計入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並受本法關於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規範。 前二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 經勞工同意於例假日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
第三十二條 經勞工同意不領加班費者雇主應於半年內補給相等休息時間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經勞工同意不領取第二十四條規定工資者,雇主應於半年內補給勞工相等之休息時間。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第三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規定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超十二小時,每月不超四十六小時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前兩項工作時間超過十小時者,在工作完成後,應給予勞工至少十一小時的休息時間。雇主應於四周內指定其他休息時間給予勞工作為補償。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並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加給之。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規定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五十四小時第四十條之一 規定延長工時補休依加班費標準計算時數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之休假日工作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休假日工作之日數給予補休。 前二項之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第三十二條 正常加延長工時一日不超過十二小時、每月延長不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七日內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之一 延長工時後依勞工意願補休並按加班費標準換算
第四十條之一 延長工時補休時數依加班費標準計算
第四十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之休假日工作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休假日工作之日數給予補休。 前二項之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第二十四條之一 漁船船員延長工作時間得以船上或進港輪休或加給工資第三十五條之一 漁船船員每日工作時間上限十四小時且不受加班等限制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延長工作時間適用漁船船員規定
第二十四條之一 漁船船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累計超過八小時者,其延長工作之時間,雇主應安排在船上或進港輪休,或依第二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加給之。 前項採輪休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方式,得由雇主與漁船船員以契約訂之。
第三十五條之一 漁船船員在從事漁撈作業或漁獲處理工作有連續性或因緊急狀況,得繼續工作,工作時間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十四小時,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限制。
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在政府機關所指派之漁船,執行查核、蒐集資料、採取生物體標本觀察任務之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 有關漁業觀察員每日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例假及應放假之日、特別休假,同漁船船員。
這是怎麼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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