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5 / 07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
現在只看第 8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711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方都認為全國放假應一致,避免不同身分受僱者放假不同造成混亂。
- 主張恢復假日者與主張法制化者都認為,不應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刪減國定假日。
- 主張新增特定節日者與主張全國一致放假者,都支持勞動節全國放假。
1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反對刪減七天國定假日,主張恢復或增加假日3 位
這群主張認為刪減七天國定假日會增加工時、等同減薪。他們也認為特休等配套無法彌補,比照公務員的一致性理由並不成立,因此要求恢復七天假(至少還五天),或增加國定假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假日由主管機關統一規範並跨部會協調3 位
這群主張認為,全國假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統一擬訂。勞動、交通、金融等部會應事先溝通配合,並及早、謀定後公布,以便民眾與相關單位因應。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不應以挪移補班方式強制湊連假2 位
這群主張質疑彈性放假、補班湊連假的做法。理由包括會造成交通壅塞、提升產值有限,以及九天連假可能只帶動出國而沒有增加國內消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國定假日應以法律明定,不以行政命令增刪1 位
這群主張認為,國定假日涉及人民權利與文化意義,不應只用行政命令或施行細則規範。勞基法引用已失效的辦法屬於違法,因此應制定國定假日法或實施條例,未來變動須經立法院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增加假日前須考量產業成本與社會影響1 位
這群主張不一定反對增加假日,但認為新增假日會影響小店家、產業、學校及社會運作。他們也認為部分紀念日不宜為了放假而列為國定假日,相關方案需審慎、廣泛討論。
勞動節等節日應不分身分全國一致放假2 位
這群主張認為,軍公教也是勞動者,勞動節只有部分受僱者放假並不公平,也會造成家庭照顧與工作現場的混亂。因此主張勞動節(部分主張也包括教師節)全國統一放假,或要求主管機關研議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新增或重新檢討應放假的特定節日6 位
這群主張支持新增教師節、光復節、行憲紀念日、小年夜(4+1)、元宵節、兒童節、體育日、823等放假日。部分主張要求依族群與國家價值重新檢討哪些日子應放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國定假日逢週末補假,並安排固定連假8 位
這群主張要求國定假日遇週末時提前或順延補假,且勞工應與公務員同樣適用。部分主張支持春節固定九天、民俗節日連續放假,並將彈性放假與補班的規則制度化或交由行政機關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未來在訂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實施辦法時,有關春節的定義應配合勞工過勞及工時過長的困境加以考量。
- 認為若明年6天國定假日補假一般人都有而某些勞工沒有會造成相對剝奪感,要求行政院與部長好好規劃裁量以公平處理,但時間如何彈性調整予以尊重。
- 認為國定假日遇到星期六、星期天就予以補休的做法滿不錯。
- 質疑依照現行規定,若國定假日落在週六勞工不能補假,104年將有包括大年初三等五天國定假日落在週六而無法補假。
- 主張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的補假應該可以放寬到週六、週日,讓勞工能與親友聚會
- 質疑國定假日遇到週休二日若採取補休方式,勞工的休假將如何安排。
- 質疑內政部決議明年國定假日遇例假日一律補假只適用公務員、不適用勞工,使勞工被吃掉六天假,主張勞工應比照公務員放連假
- 主張運用彈性調整方式集中假日,在總假日不增加下透過調整週休二日創造連續假日,以刺激消費、增進家庭親子關係且對國家經濟有益。
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給薪並經勞工同意2 位
這群主張要求國定假日出勤依法加倍發給工資、事後補假,並須經勞工同意。他們也要求勞檢機關查核醫療、電信、郵政、台鐵、金融及商家等違規情形。
未落實週休二日前不應刪除七天國定假日1 位
這群主張指出,刪除七天假的前提是週休二日,但部分勞工並未真正週休二日,無法補足被刪的假日。因此質疑政府違背承諾,並要求提出解決方案;若能確保勞工好好休兩天,才可討論放假一致。
假日因天災或突發事件出勤應給予補休1 位
這群主張要求,勞工在假日或調換後的休假日因天災、事變等突發狀況出勤時,企業仍應給予補休。補休須在一定期限內給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尚未分群1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等應放假之日及親職教育日均應休假
第一條 逾四十小時事業單位紀念日節日放假從勞動基準法。第四條 僅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於勞動節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除夕春節外紀念日節日逢例假日不補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協商調移放假日。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但每週正常工時逾四十小時之事業單位,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除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外,逢例假日不予補假。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均不調整放假。但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並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假期:於除夕、春節假期及與其相連放假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四個紀念日放假一日逢例假不補假第六條 明定勞動節僅適用勞基法勞工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民俗節日逢例假前後上班日得調整放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協商調移
第四條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及行憲紀念日放假一日;逢例假日,不予補假。其他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兒童節:放假一日。 五、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放假日,如逢例假日,應予補假。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放假日,如逢例假日,不予補假。其他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之放假及補假,如逢例假日之前、後一個上班日,該上班日得調整放假,但須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十二月底以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一條 明定逾四十小時事業單位放假從勞動基準法規定第四條 明定僅開國紀念日等四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春節等節日放假日數及勞動節勞工放假第八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逢例假日不予補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但每週正常工時逾四十小時之事業單位,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紀念日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原住民族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祭儀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除除夕、春節及原住民族祭儀節放假日外,逢例假日不予補假。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均不調整放假。但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並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假期:於除夕、春節假期及與其相連放假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逢星期二時,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逢星期四時,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公共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三十七條 國定假日適逢週六或週日均應補假第三十九條 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等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與例假同日應補假
第三十九條 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工作工資加倍發給
第三十九條 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
第五條 僅開國紀念日等三個紀念日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七條 明定春節九日連假及兒童節等節日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不補假及連假調移方式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
第五條 紀念日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七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明定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應連結前後的周末調整,共放假九日,依法調整放假日不需補班補課。 二、兒童節、清明節、全國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全國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不予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除農曆除夕暨春節之上班日調整,其餘節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十二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五條、第七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十條 規定天災停止假期應加倍給資並七日內補假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 天災停止假期應加倍發工資並於七日內補假休息第四十條之一 國定假日工作後可依工作日數選擇補休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之休假日工作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休假日工作之日數給予補休。 前二項之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第四十條 天災等停止國定假日應加倍發工資並七日內補假
第四十條 天災等得停止國定假日並加倍工資補假第四十條之一 國定假日工作補休依工作日數給予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之休假日工作後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休假日工作之日數給予補休。 前二項之補休,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依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逾期或契約終止時未補休者,應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第三十七條之一 漁船船員國定假日因作業繼續工作者應安排輪休或發給加班費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應放假之日適用漁船船員規定
第三十七條之一 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例假及應放假之日,因漁船船員需當值輪班、漁撈作業、漁獲處理、漁事整補而繼續工作者,雇主應安排在船上或進港輪休,或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 前項採輪休或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之方式,得由雇主與漁船船員以契約訂之。
第三十八條之二 漁業觀察員在政府機關所指派之漁船,執行查核、蒐集資料、採取生物體標本觀察任務之期間,為工作時間,其餘時間為休息時間。 有關漁業觀察員每日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例假及應放假之日、特別休假,同漁船船員。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