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勞動工時與休假
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與休假規定相關的討論,包括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一例一休、七休一)、加班的時數與加班費、輪班間隔、特別休假、國定假日、責任制與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以及法定正常工時與歷次工時修法的整體評價。
收錄到 2026 年 4 月 22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5 / 07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
現在只看第 9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3,711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多方都認為全國放假應一致,避免不同身分受僱者放假不同造成混亂。
- 主張恢復假日者與主張法制化者都認為,不應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刪減國定假日。
- 主張新增特定節日者與主張全國一致放假者,都支持勞動節全國放假。
2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反對刪減七天國定假日,主張恢復或增加假日36 位
這群主張認為刪減七天國定假日會增加工時、等同減薪。他們也認為特休等配套無法彌補,比照公務員的一致性理由並不成立,因此要求恢復七天假(至少還五天),或增加國定假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以春節固定放9天多3天、勞動節全國放假多1天,加上連假彈性放假不用補班,合計補回7天,以回應勞團還我7天假的訴求
- 主張把7天假還給勞工,認為7天假才是政府與勞工關係惡化甚至衝突對立問題的根結。
- 主張勞動部應還勞工7天假。
- 主張應先歸還勞工七天假,再來談如何修法
- 反對砍勞工7天假
- 認為臺灣工時名列世界前茅,國定假日僅12天,少於日本16天及韓國15天,競爭力與GDP卻未較好,質疑民進黨面對勞工要求恢復7天國定假日,不願坐下來與勞工溝通。
- 質疑上次刪除七天假並未達到當初承諾的落實週休二日與降低工時,主張無法向勞工交代,質疑是否在欺騙勞工。
- 要求應還給勞工七天的國定假日。
- 主張若降低總工時是共同目標,希望能再增加3天國定假日。
- 主張把7天假還給勞工朋友,而非要勞工靠積假才能到歐美遊玩
- 主張研擬讓勞工恢復被砍掉的七天國定假日,理由是當初以一例一休交換勞工接受砍七天假而如今一例一休已走入歷史,且勞工國定假日僅12天少於日本、韓國的16天。
- 主張如果修法要退到2015年修法以前,就要處理被拿掉的7天假,要求把資方占走的六、七百億元便宜要回來
- 質疑520之後砍掉勞工7天國定假日使工時不減反增,違背縮減工時的承諾,實際工時比520之前還多
- 認為原來有的7天假已經沒了,以前那7天假是最基本、最單純的,勞資雙方都知道就是要休息,質疑勞工並未因此受到保障。
- 質疑去年勞基法修法在縮短週法定工時的同時又採取減少國定假日的措施,認為兩者充滿矛盾、政策方向一開始就有問題。
- 質疑一例一休修法刪減七天國定假日的做法。
- 質疑民進黨委員本來連署要七天假,結果卻自己投票反對七天假
- 反對砍除七天國定假日,認為砍七天假和增加特休假是兩碼子事。
- 反對將國定假日拿來挪移、說都不要放、只為了與公務員配合,認為應該好好討論國定假日該怎麼放。
- 主張既然要調整國定假日,就應讓全民一起放假。
- 主張拒絕刪減七天國定假日,反對砍掉七天假。
- 認為讓勞工維持七天假中小企業每月成本實際上只會增加四千多元,主張以維持七天假會讓中小企業倒閉為由砍假是民眾很難接受的。
- 認為砍掉勞工的國定假日無法以民進黨提出的特休版本補回天數。
- 反對以表決方式直接硬砍七天假,要求就第三十七條再繼續討論,尋找其他可達成一致化又兼顧勞工權益的解套方式
刪減七天假衝擊部分工時者,需有補償5 位
這群主張指出,取消七天國定假日會讓時薪制、部分工時與打工族失去加倍工資的機會。他們質疑勞動部沒有評估影響,也沒有提出補償措施。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假日由主管機關統一規範並跨部會協調6 位
這群主張認為,全國假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統一擬訂。勞動、交通、金融等部會應事先溝通配合,並及早、謀定後公布,以便民眾與相關單位因應。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不應以挪移補班方式強制湊連假2 位
這群主張質疑彈性放假、補班湊連假的做法。理由包括會造成交通壅塞、提升產值有限,以及九天連假可能只帶動出國而沒有增加國內消費。
國定假日應以法律明定,不以行政命令增刪16 位
這群主張認為,國定假日涉及人民權利與文化意義,不應只用行政命令或施行細則規範。勞基法引用已失效的辦法屬於違法,因此應制定國定假日法或實施條例,未來變動須經立法院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應由行政院提出,將勞基法修法、公務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過去未法制化的紀念日實施辦法整合納入,並與一例一休同時在議場表決。
- 質疑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以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為依據的規定屬違法存在,主張不應讓這種錯誤規定繼續存在。
- 質疑以施行細則砍掉勞工七天假的做法,認為政府若都拿施行細則逾越法令、法規,則不需要立法院與法令。
- 質疑讓勞工依據勞基法適用位階較低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並砍掉七天假,認為此舉在法律體制上有極大的爭議。
- 主張國定假日應全國放假一致,應以紀念日與節日法以法律規範,而非用內政部行政規範規定,以避免放假不一致造成民眾生活混亂。
- 主張第三十六條與第三十七條應脫鉤處理
- 認為國定假日的精神不只是放假,涉及國家重要精神象徵與社會價值,將其框成國定假日並在勞基法規定休假似乎不妥。
- 主張國定假日這麼重要的事情應在法律位階處理,並為此制定國定假日法
- 認為國定假日屬於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應該以法律定之。
- 希望行政院也提出國定假日法版本。
- 主張砍7天假不必然要跟勞基法修正綁在一起,應回到內政部與全民討論國定假日,並希望勞動部支持時代力量的國定假日法
- 主張應將國定假日法制化,在週休二日確定後談好固定的國定假日,使制度簡單清楚。
- 認為除非請內政部修改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或修改勞基法第三十七條,否則勞動部擅自以施行細則將勞工休假從19日降為12日、減少勞工應放假的紀念日是違背勞基法母法規定、是違法的
- 認為立法院修法縮短工時後,勞動部不應透過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砍掉勞工原有的7天休假,因為以授權命令處理施行細則仍須自我克制,不能違背縮短工時的立法意旨。
- 認為國定假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主張以行政命令刪減國定假日是違法
- 質疑以行政命令通過勞工減假7天的做法,認為該政策令人錯愕、失望
增加假日前須考量產業成本與社會影響4 位
這群主張不一定反對增加假日,但認為新增假日會影響小店家、產業、學校及社會運作。他們也認為部分紀念日不宜為了放假而列為國定假日,相關方案需審慎、廣泛討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勞動節等節日應不分身分全國一致放假11 位
這群主張認為,軍公教也是勞動者,勞動節只有部分受僱者放假並不公平,也會造成家庭照顧與工作現場的混亂。因此主張勞動節(部分主張也包括教師節)全國統一放假,或要求主管機關研議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人事行政總處研究評估五一勞動節全國統一放假的影響,包括軍、公、教等公務人員也放假的影響層面,如果可行就讓全國一起放假
- 要求內政部於一個月內研議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將勞動節由勞工放假修正為放假一日,並於今年開始實施。
- 認為勞動節因部分家長為勞動者、部分為公務人員而放假不一致造成困擾,且教師節不放假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亂跟困擾。
- 認為教師要求訂定五一勞動節為國定假日的訴求,從法律面或實際面來看確有一些道理。
- 要求內政部研議五一勞動節放假面對眾多相關行業別是否造成區隔、分化,並表示不要求部長當天就一定要答應
- 質疑勞動節以彰顯對勞動人權重視為放假理由,放假對象卻只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人員,認為放假理由與放假對象名不符實、差別放假很奇怪
- 主張未來的五一勞動節應全國統一放假,公務員、軍人、警察等都應全面放假,而不是只有勞工放假。
- 質疑強推一例一休導致公私部門受僱者國定假日不一致,造成九二八教師節老師上班、校車司機放假的亂象
- 質疑勞工與公務人員的放假一定要如此區隔,主張應將放假日統一規定
- 質疑教師節僅適用勞基法人員放假、投保公保的正職教師須上班,會造成幼兒園「校長兼敲鐘」、人力吃緊,對幼兒園照顧情況不適當
- 主張公教人員與勞工的放假應有機會站在一個齊平點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應增加天數並落實7 位
這群主張認為,歲時祭儀假只有一天,不足以返鄉進行文化傳承,雇主也常不准假。因此主張增至三天、明定於法律並納入補休,同時加強宣導、建立申訴管道或獎勵雇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原住民特定節日休假如雇主不讓放假,原住民很難自行檢舉,要求勞動部主動發掘問題以確保休假真的可以休,法律修正並非必然,落實執行保障才是責任
- 要求在勞動基準法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遇到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時應予補休的規定。
- 主張為落實原住民歲時祭儀休假權益並讓民眾共襄盛舉,要求原民會併同內政部、勞動部在年度日曆表及後面說明欄列入各族祭儀名稱供參考。
- 主張應在第三十七條納入為尊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必要的三天祭儀假日,認為這對原住民是非常需要放的假日。
- 認為原住民朋友的歲時祭儀假目前只有一天,未來是不是可以多放幾天假。
- 要求勞動部在勞動檢查方針裡面補增列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監督檢查的重要項目,以確保原住民勞工能休假返鄉參加祭儀。
- 要求內政部研議修正「紀念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款,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由1天增加為3天,比照漢人過年放3天。
在配套下刪減七天假以達全國放假一致11 位
這群主張認為,為了讓全國放假一致,可以在工時縮短、一例一休、特休等配套下刪減七天假。其理由是整體休假仍會增加,並要求政府做好溝通與配套。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勞動部繼續推動落實全國假日一致
- 認為取消七天國定假日的施行時程沒有問題,因為是從明年開始、全國統一適用。
- 認為應讓全國放假一致,不要有扞格的狀況。
- 主張讓全國放假一致,總共增加13天、砍了7天後還是增加6天。
- 認為在國民黨每週工作40小時缺乏配套的狀況下七天假必須先還給勞工,等民進黨週休二日版本出來之後七天假才能再改變。
- 認為為求全國休假一致,部分紀念日不能再休假,但應以特休假作為配套
- 主張要讓勞工能和公務員放假一致。
- 認為當時要將7天假移除時,應該要有相關配套措施,才能真正落實週休二日。
- 要求勞動部儘快溝通,讓勞工或其他國人認同國定假日一致性的政策。
- 認為勞工工時已與公務員同為雙週80工時,因此比照公務員扣掉7天假,並非在計較短少的4小時
- 認為若能確認勞工有完整二天例假日,再去談七天國定假日是否放假、讓不分身分行業都放一樣的假才有談的空間,否則在一天例假日、一天休息日時勞工會因仍上六天班而覺得國定假日不放是剝奪休假權利
新增或重新檢討應放假的特定節日7 位
這群主張支持新增教師節、光復節、行憲紀念日、小年夜(4+1)、元宵節、兒童節、體育日、823等放假日。部分主張要求依族群與國家價值重新檢討哪些日子應放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內政部針對包括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兼聖誕節、九三軍人節等在內的假日,就經濟發展、勞動人力處理以及節日放假的意義重新檢討,並在原有假日中平衡兼顧慶祝活動的挪假安排。
- 主張如果用挪假方式會導致國定假日不夠,所以紀念日都應放假,從本來只有紀念不放假改為紀念又放假。
- 要求內政部長針對國定假日的定位重新省思並帶回研議,理由是目前有許多只紀念不放假的日子。
- 認為可參考日本將體育日訂為全國放假的做法,提出可考慮不訂9月9日、而搭配連續假日選定禮拜五以連休3天供國民從事體育活動,但表明只是丟出議題供討論、沒有強求。
- 要求在已經砍掉7天國定假日後,一起努力推動國定假日法,把符合臺灣現在價值的日子訂定下來,並保障勞工擁有適當國定假日天數的權利。
- 主張參考時代力量版本,以言論自由日、解嚴紀念日、世界人權暨美麗島事件紀念日等作為轉型正義的國定假日。
- 主張試將原住民、新住民甚至包含移工的重要民俗節日訂為國定假日
國定假日逢週末補假,並安排固定連假4 位
這群主張要求國定假日遇週末時提前或順延補假,且勞工應與公務員同樣適用。部分主張支持春節固定九天、民俗節日連續放假,並將彈性放假與補班的規則制度化或交由行政機關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給薪並經勞工同意14 位
這群主張要求國定假日出勤依法加倍發給工資、事後補假,並須經勞工同意。他們也要求勞檢機關查核醫療、電信、郵政、台鐵、金融及商家等違規情形。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中華郵政公司未給假日工資,要求提出說明。
- 主張工讀生與一般勞工權益相同,國定假日出勤應給雙倍薪
- 質疑中油公司有國定假日出勤未發加倍工資而被罰的情形。
- 主張若資方不給勞工國定假日7天假,就要給他們加班費。
- 主張休假日工時工資除核實計算外加班費雙倍支付,而且勞工事後可以補休
- 指出醫療業存在未依國定假日規定給付出勤加班費的違法情形,顯示醫療人員勞動人權問題,要求衛福部必須積極面對並加以改善。
- 要求政大限期返還外包清潔工國定假日出勤的工資,質疑10月25日、10月31日被要求出來各工作半天而且沒有給兩倍薪資,並指成大外包清潔人員在9月15日中秋節上班也沒有給國定假日該有的薪水
- 主張第三十九條應明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除工資加倍發給外,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要求勞動部繼續進行有關7天國定假日落實情形的勞動檢查
- 要求金管會在決定股市及匯市於國定假日是否休市時,不能只考量國際接軌或銀行公會意見,應直接詢問金融業員工及職業工會意見,並須經勞工同意。
- 主張財政部就公股行庫在七天國定假日是否上班,應與工會協商
- 質疑中華電信透過宏華國際子公司大量使用派遣人力,其國定假日出勤服務無法獲得勞基法保障,是帶頭違法。
- 認為當別人在放假而勞工要上班時,勞工應該領到應有的加班費
- 要求勞動部進一步掌握東華大學志學街周邊商家有無依規定發給工讀生國定假日的出勤費
全國國定假日應一致並與公務人員相同3 位
這群主張支持全國作息與休假一致,讓國定假日與公務人員的假期相同。部分主張認為增加假日應建立全國一致的制度,也可用內政部命令調整為一致,且不全砍勞工的假。
未落實週休二日前不應刪除七天國定假日3 位
這群主張指出,刪除七天假的前提是週休二日,但部分勞工並未真正週休二日,無法補足被刪的假日。因此質疑政府違背承諾,並要求提出解決方案;若能確保勞工好好休兩天,才可討論放假一致。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質疑928放假安排混亂、各部會規定不一致3 位
這群主張批評928勞工放假、教師不放假、股匯市卻照常開市等安排互相矛盾。他們認為這是政策思考不周、規則混亂所致,讓同樣是勞工卻有不同待遇。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勞資協商可彈性調整國定假日休假日期2 位
這群主張認為,經勞工同意後,國定假日可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或延後休假。在勞資協議、應有休假與薪資給付都受保障的前提下,民眾不必一律配合政府的彈性放假安排;勞檢也不應硬性限定在一個月內休完。
七天假存廢應尋求折衷而非全留或全砍2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七天國定假日的處理不是全留或全砍的二選一。他們要求政府站在勞工角度,尋求折衷協調的方案。
假日因天災或突發事件出勤應給予補休1 位
這群主張要求,勞工在假日或調換後的休假日因天災、事變等突發狀況出勤時,企業仍應給予補休。補休須在一定期限內給予。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減少分散節日假,集中成連續長假1 位
這群主張認為不必每個節日都放假,部分節日可以只作象徵性紀念。放假天數應集中成連續的長假(如黃金假期或星期一連假),以利旅遊與經濟。
照顧服務不應因國定假日向使用者加倍收費1 位
公股行庫員工國定假日是否上班應尊重員工意見1 位
這群主張反對由上級要求公股行庫與券商員工在七天國定假日上班。他們認為應詢問並調查員工意見,否則會造成同樣員工兩樣待遇的不公平。
尚未分群14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放假或不放假都可以創造台灣產值的提升,只是受惠產業不同,獨厚不放假等於忽視觀光產業產值,這樣不公平
- 認為若要放寬七休一,就應該給勞工國定假日的7天假。
- 要求勞動部去研究讓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加班費的計算與現在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等同
- 主張七天假與颱風假應兩權相害取其輕,至少要給一個,不能兩個都不給
- 質疑台鐵員工國定假日常被挪移
- 認為將國民體育日定為國定假日的部分可以不堅持,同意明定每年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並要求未來立法院審查國定假日法、有機會討論時體育署要幫忙提出。
- 主張應把國定假日的規範訂得更為嚴格,沒有模糊、例外的空間
- 主張在國定假日一致化的目標下,若認為以法律處理太慢,可用內政部命令將國定假日調整為一致化,讓勞工所放的假不會被全砍
- 要求勞動部就國定假日7天假爭議儘速提出妥善的配套措施,並向勞工做好說明以達到勞工的期待。
- 反對刪減勞工7天國定假,認為該休假有其歷史背景,不應輕易刪減。
- 要求勞動部針對目前不受勞基法保護的移工及家庭看護工,在砍假會影響他們且缺乏外文版本資訊的情況下,提出配套以保護其權益
- 質疑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日、休假日都有工資的說法與實務不符,以5月1日為例,不論出勤與否工資如何計算都有問題,要求解決此實務問題。
- 認為勞工被刪除的七天國定假日所謂復活並不是復活,只是今年天外飛來的五天假,反而是迴光反照
- 認為假設勞檢確實且勞工應有保障確實,就不會爭執吃不到的七天假
2016 年底的一例一休修法與 2018 年初的勞基法修正臨時會(第 9 屆)都有大量院會記名表決,但公報上的表決題目多半只寫提案的黨團、沒有法案名稱,還沒有逐筆對應到問題,因此這裡暫時沒有列出。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一條 明定紀念日節日依本條例實施,特定事業單位依勞基法。第四條 明定僅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勞動節適用勞基法勞工放假一日等節日放假。第八條 明定放假逢例假日應補假及民俗節日調整放假原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但每週正常工時逾四十小時之事業單位,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除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外,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均不調整放假。但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並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假期:於除夕、春節假期及與其相連放假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十條 天災時停止國定假日應加倍發工資並七日內補假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依前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但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勞工之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九條 國定假日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四條 明定開國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第五條 明定民俗節日除春節等外其餘均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佛陀誕辰紀念日、解嚴紀念日、原住民族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清明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一、婦女節:三月八日。 二、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聖誕節: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五條 僅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第七條 明定春節九日連假及兒童節等節日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逢例假日應予補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協商調移放假日
第五條 紀念日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七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明定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應連結前後的周末調整,共放假九日,依法調整放假日不需補班補課。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全國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消防節、警察節、軍人節:依消防署、警政署、國防部規定放假。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除農曆除夕暨春節之上班日調整,其餘節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五條、第七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四條 明定僅開國紀念日等四個紀念日放假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各節日放假日數,勞動節勞工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週末應補假及春節可彈性調整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及行憲紀念日放假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三日。 四、兒童節:放假一日。 五、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第四款,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八條 本條例所定之放假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予工作日補假。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兩個國定紀念日或節日之假期為同日時順延補假。但春節假期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於三個月前公告之。
第一條 明定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四條 明定僅開國紀念日等三個紀念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明定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於勞動節放假一日第八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放假逢例假日應予補假第九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應連結前後的周末調整,共放假九日,依法調整放假日不需補班補課。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除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外,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除農曆除夕暨春節之上班日調整,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十二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三十九條 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
第四條 明定六個紀念日各放假一日其餘不放假第六條 明定春節等節日放假日數及勞動節勞工放假第七條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應補假並調整放假第八條 明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國慶日:放假一日。 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第三十七條 明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民俗文化節日應放假之日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民俗文化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前項所定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第一項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第一項所定民俗文化節日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各原住民族放假日期及日數。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三十七條 定明內政部所定紀念日節日等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九條 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三十七條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休假,日期及日數由原民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 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四條 僅開國紀念日等三紀念日放假一日第六條 定除夕春節放假四日等節日放假安排第八條 明定放假日逢例假日應補假及補假日第九條 定事業單位放假日得由勞資協商調移
第四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 二、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第二款之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之放假,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附帶決議 要求行政院三個月內送國定假日法制化草案
有鑑於台灣勞動工時居高不下,過去數年的年平均總工時,均超過2,100小時,超出OECD國家均值1,770小時甚多。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為我國勞工休假日所援引之法源依據,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將致使勞工全年休假日自十九日減少為十二日,對照我國高工時之勞動現況,實有不妥。況且,《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僅具有行政命令之位階,不應由行政機關自行擅定。此外,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部分紀念日及節日已無法體現當前台灣社會多元文化之核心價值,甚或帶有威權遺緒,也需重新改正。 在落實國定假日放假之規定全國一致之目標之外,有必要藉由國定假日之重新規劃,使國民得以充分休息及提高勞動品質,並彰顯台灣社會核心價值、紀念民主發展、尊重多元文化及傳統民俗價值。爰要求行政院於三個月內,將國定假日法制化之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以早日完成國定假日立法。
第三十二條之一 休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情形準用補休規定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勞工得選擇領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或事後補休。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二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予休假一日至三日
第三十七條 元旦後一日應休假並另指定二日為放假日
第三十二條之一 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情形亦得適用補休規定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第三十二條之一 第三十九條休假日加倍工資情形準用補休規定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者,應依本法各該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惟於勞工完成延長工時工作後,得經勞工同意選擇以補休方式替代之。 勞工如選擇事後補休,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計算補休時數。補休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議定者,由勞工排定之。 前項之補休,勞工未能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休畢者,雇主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發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本條規定於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工資之情形準用之。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